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恶意实现了通谋的状态,包含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通谋两个要件。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试论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自然人的权利和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1.自然人的权利
(1)自然人有权查阅、复制、更正个人信息。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2)自然人有权删除违法处理的个人信息。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2.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1)信息处理者不得泄漏、篡改、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2)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三、试论法定分担损失的构成要件及具体情形。
法定分担损失,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1.适用法定分担损失规则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损害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3)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法定分担损失的具体情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四、试论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主要有以下认定规则:
1.直接原因规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智识经验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加害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加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在特定的场合,当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证明因果关系时,由侵权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
五、试论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1.免责的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4)须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移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3)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债务包括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和损害赔偿债务等。
(4)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5)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担保人继续书面同意担保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
六、试论共同担保的追偿与分担规则。
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指担保人向主债务人追偿自己已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共同担保人的分担请求权,指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自己已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只有在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才存在追偿与分担的问题。
1.担保人之间有约定可以请求分担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有权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2.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署名可以请求分担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除前两种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无权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3.担保人受让债权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无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须符合上述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