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法的价值是法满足社会需要
的属性。
(一)从法价值均衡角度分析
法具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法代表着其存在的不同价值,
不同价值类型的法都有着其
不可避免的不足,
充分认识分析不同价值类型的法,
通过不同类型法可以均衡实现法的优势
组合,使法不同价值之间达到边际均衡。
法具有实证法、
道义法和功利法三种基本价值类型,
不同的价值类型代表不同的社会利
益。其中道义法和功利法代表的是法的本源性价值,是从人的需要出发而产生的法的价值。
道义法主要代表人的最终消费需要或需要的精神方面,
是满足人的基本最终消费需要或精神
需要的保障。
功利法主要代表人的最终消费供给或需要的物质方面,
是为满足人的最终消费
需要或精神需要所提供的供给手段。
实证法则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
根据人们对需要和需要
满足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
而达成的在需要与其满足手段之间的社会合意。
实证法的
实证价值主要体现在法的公正性、普遍性和客观性,以及法的稳定性、
可预测性、
明确性和
确定性;
道义法价值充分反映人的主观需求,
体现于人们心中的公平和正义;
功利法的价值
在于社会效率,更多的体现其工具性价值。
(二)从正义与秩序的关系角度分析
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还必须要致力于创造
秩序。
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角
度来看,
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
另一方面,
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秩
序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能实现。
1.
正义与自由
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
“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
往不在枷锁之中”
,
用斯通大法官的话讲,
“人并不是孤立的活着,
也不仅仅是为自己而活着。
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大意义,在这种社会中,个人必须服从交通规则,
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于市区规划法令”
,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
自由不只是排除外部约束和免受专断控制,
而且还包括了在服务于被称之为人类文明的
伟大事业中发挥个人的天赋以及习得技术的机会,
即追求和实现目的的自由与不受外部障碍
之约束一样,是自由这一概念基本含义的一个重要的且必不可少的向度。
2.
正义与平等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行概念,
它所指的对象可以使政治参与的权利、
收入
分配的制度,
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
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
法律平等是指“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
。法律规
则把人、
物和事件归于一定的类别,
并按某种共同的标准对他们进行调整。
这种平等是法律
这个概念所固有的。
3.
正义与安全
自由和平等作为正义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哲学中占有显著的地位,
而安全价值的地
位却没有这般重要。
这源于这样一个事实,
就是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之一只具有从属性
和派生性:
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
财产、
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
尽可能维续下去。
霍布斯有一句格言:
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法律力图保护人的
生命和肢体,预防家庭关系遭到来自外部的摧毁性破坏并对侵犯财产权规定了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