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立法和修法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在国家机构组织法和社会组织章程中载入党的领导,将党的主张和部署转为法律制度等。
2019年底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提升治理效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通过法律推动和保障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以立法推动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实现“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以下简称“党入法”),给立法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党的领导”不仅要载入法律,而且应当以恰当的方式载入法律。
“党入法”的理解认识
“党入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栗战书委员长指出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的第一属性。将“党的领导”载入法律法规,是保证法治建设“社会主义”特质的关键因素。
“党入法”是体现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决定》强调,“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将党的领导载入法律法规,是将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的活动法律制度化,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党的领导原则法律规范化。
“党入法”的立法实践
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目前大致是通过定性描述、彰显地位、权力行使等角度实现“党入法”。
定性描述。是指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对“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党”的地位性质等进行直接表述。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宪法的序言,梳理了党带领人民奋斗的历史,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合法性,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2018年宪法修订,总纲第一条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再次表达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地位彰显。有的法律法规原则概括了党的领导地位。如国防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我国的武装力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务员法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三条等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强调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等。
有的法律法规体现坚定思想信仰。有的是完整引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的指导思想,如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还有的结合法律法规适用实际做个性化表达,如《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条表述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思想与边疆工作实际相结合,表达具有地方特色。
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坚守政治方向。如规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条),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等。
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组织领导。在法律法规中强调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和战斗堡垒作用等,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党入法”的边界限度
立法程序体制坚持党的领导。“党入法”涉及党规国法的边界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立法问题亲自协调。对于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与党有关的内容,如果理解方面有重大分歧,或者属于重大问题,应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取得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的同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多处规定了“市委”“党组”等表述;北京市委多次就立法目的和依据、主要立法内容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还专门就立法中的难点问题请示中办法规局。依法依规立法明确立法权限。
宪法和立法法划分了各层级法律规范的立法权限,党内法规确定了法律法规载入与党有关内容的立法权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规定“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排除了法律法规的立法权,该领域属于党内法规专属立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条例适用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因此编制问题也排除了国家立法。
“党入法”要求所立的法载入了“党的领导”内容、实现党的主张,需要将文件语言、“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明确地体现了立法落实党的政治建设、坚持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保证立法政治属性的要求,是立法机关“善于”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党入法”同样应坚持党的领导,立法机关应明确自身的立法权限定位,灵活运用立法技术,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通过“党入法”的立法实践,实现党纪党规和国法国规共同保证“党的领导”的绝对坚持和广泛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