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半费之讼”看法律论辩在司法实践的作用

“论辩”一词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并不陌生,论辩作为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语言沟通方式更是司空见惯,小到生活琐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到治国理政、总统选举辩论、各学科领域不同派别学说之争,多样视角、各种观点、不同政见相互交锋,可以说论辩无处不在。在这众多领域、不同时空的论辩之中,法律论辩独具特殊性,其以事实、法律规则、证据等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下,论辩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展开逻辑论证和辩论,以期理清争议、纠纷或分歧使得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最终达到当下被普遍认可的正义得以伸张的目标。

世界是一个由一个又一个矛盾构建的综合体,如阴阳、黑白、生死、输赢、对错……;人生亦是如此,人一生下来便是在不断发现问题(矛盾)解决问题,并不断面临新的问题。虽然,我国自古更看重品行而不重“论辩”,如“巧言令色,鲜矣仁”、“巧言乱德”、“慎言笃行”等,但论辩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却占据重要地位,《论语》本身即是对孔子种种道德准则和处事观念的精细论辩。对比东方文明,论辩在传统西方文化中显得更为突出。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先生便是这样一位善于发现矛盾,并不断与人论辩寻求解决路径的人,于是才有了其弟子柏拉图实录其谈话内容的《理想国》传世。下面便是古希腊另一位善于论辩的人普罗达哥拉斯与其弟子欧提勒士的经典悖论,即“半费之讼”,所引发的争论。

据说,古希腊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达哥拉斯每次招收法律学徒时,都会和学徒签订协议,其中关于“学费”的条款大意为:学徒入学时先给付一半的学费,学习结束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并胜诉后再付清另一半学费。某一年,普罗达哥拉斯招收了一个叫欧提勒士的弟子,教他学习法律论辩之术。师父与往常一样,与弟子欧提勒士签订协议,约定欧提勒士先付给普罗达哥拉斯一半学费,剩下的一半,待欧提勒士完成学业以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并胜诉之后再付;如果第一场官司打输了,则证明普罗达哥拉斯教学质量不佳,那么欧提勒士就可以免交剩下的一半学费。然而,欧提勒士学习结束后既不急于出庭代理案件,也不向师父交剩下的一半学费。

普罗达哥拉斯终于等得不耐烦了,于是主动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欧提勒士支付剩余一半学费,欧提勒士不得不出庭应诉。法庭上师徒二人展开激烈辩论。师父普罗达哥拉斯提出:如果欧提勒士赢得这场官司,那么按双方协议约定,徒弟应付给师父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徒弟也应付给师父另一半学费;所以,普罗达哥拉斯得意极了,无论这场官司输赢他都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欧提勒士支付剩下的一半学费。

然而,徒弟欧提勒士并不这么认为:如果自己打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自己将不必付给师父另一半学费;如果自己打输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自己也不必付给师父另一半学费。所以,这场官司无论自己打赢还是打输,都不必付给师父另一半学费。这场辩论难倒了当时的法官,古今中外不少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至今仍不能统一意见,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半费之讼”。

上面这则故事情节非常简单,但其巧妙之处在于利用“协议”约定剩余“半费”的支付条件,使得契约看起来能够与法庭判决胜负带来的不同结果相互制衡,最终形成逻辑上的“悖论”。

普罗达哥拉斯与欧提勒士谁的说法更有道理,更能站得住脚呢古今中外学者众说纷纭,主要观点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其一:“半费之讼”实为逻辑学悖论。正如苏格拉底那句名言:“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什么都不知道”,请问苏格拉底知道还是不知道

其二:师徒都在诡辩,他们都违背了同一律。在胜诉或败诉结果导致是否需给付学费时,都根据对自己是否有利选择适用判决或协议约定,而不是始终坚持依据判决,或坚持依据协议约定。

其三,师父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徒弟代理他人出庭并不等同于徒弟自己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师父就剩余“半费”提起的诉讼也不等同于弟子学业完成后代理他人出庭的诉讼。

那么,如果上述事件发生在今天的中国,你认为该如何判决呢最终徒弟是否应该向师父给付剩下的一半学费经笔者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一、判决协议有效,但剩余一半学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即师父)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确定且具备可履行性,因此该协议一旦合法签署即是合法有效的。

(二)因上述案件开庭之时,徒弟尚未代理他人出庭打官司,剩余一半学费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引申:若第一次诉讼原告败诉被告胜诉,徒弟仍长期不出庭代理案件也不主动支付剩余学费,师父是否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第二次起诉徒弟第一次诉讼中徒弟胜诉是否可认定为协议约定条件已成就

二、判决协议有效,基于被告就协议所附条件不成就存在主观恶意,法庭视为条件成就,判决原告胜诉,假定被告不上诉,此时徒弟应当支付剩下的一半学费。理由如下:

(一)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上述故事中徒弟为自己的利益(不支付拖欠的学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在师父胜诉,且假定徒弟不上诉的情况下,该判决已经就是否应当给付剩余学费这一纠纷作出裁决,徒弟不应再依据诉讼基础法律关系成立的协议主张不支付剩余学费,否则将再次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

三、法庭调解与诉讼和解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路径

法庭调解与和解也是当前中国大陆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路径,调解与和解绕不开道德评判因素。一般认为,师父体谅徒弟赊账供其学习,徒弟学成之后理应积极支付学费。徒弟既不出任律师代理案件,也不主动支付学费,不知感恩,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中国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许法庭不必再绞尽脑汁作出符合逻辑,符合法律,又符合主流价值观的判决,徒弟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早已乖乖支付拖欠的学费。

也许,正如《洞穴奇案》中十四位大法官从不同视角作出完全不同的判词,针对“半费之讼”也将延伸出更多不同的判决结果和判词。

就同一案件不同判决背后体现出的是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法律制度、价值观以及法官个人知识层次、阅历和逻辑思维方式等,那么究竟哪一种判决是公平公正,无限趋近于“正义”或符合当下社会主流价值观呢,那就需要通过论证、演绎、辩论,以期发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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