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年第6期要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1.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对话中国宪法变迁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五四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宪法的传统和精神,其制定过程和内容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八二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受到“五四宪法”的深远影响。宪法理念与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之间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宪法的调整作用。中国的立宪和宪法实施进程是社会结构变动和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宪法是价值、文本、文化与实践的统一体,宪法文本体现了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应当保持稳定、连贯和融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各国宪法正面临结构性挑战,必然产生新的变迁。宪法实施既是宪法变迁的动力,也是宪法变迁的表现、对象和边界。面向未来的中国宪法发展,需要在宪法实施和监督方面作出更多努力,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关键词:“五四宪法”;“八二宪法”;宪法变迁;宪法精神;宪法实施

2.人格权法律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杜万华,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要义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旗帜,人权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空前提高,人权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原则,必须推进人权的宪法化、法律化和法治化,努力把人权愿望转变为宪法权利,把政策福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把政治关怀固化为法治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权;法治保障

4.论营商环境的司法机理

李后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法学博士。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机理;实践路径

5.百年法治建设中的立法历程与宝贵经验

杨春福,东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缪听雨,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制定“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百年来,党领导的立法活动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以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摧毁旧法制、建设新中国法制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以巩固政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富裕人民、保障人民各项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阶段;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核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新阶段。在立法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始终坚持党对立法的领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初心;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两个结合”的立法方法论;坚持理论与实践高效互动的立法举措。回望中国共产党的立法历程、重述立法成就、总结立法经验,对新时代推进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建党百年;立法;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

6.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路径创新

蔡宝刚,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摘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探索和创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实施路径,形成了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从依法治理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从国家法治到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协调发展、从国内法治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一系列创新路径。这些多样性的新路径同向前行、殊途同归,汇聚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康庄大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路径创新,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展现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时代印记和鲜明特色,推动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行稳致远并充满活力。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路径创新

7.现代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失灵”(1978-2012)——基于法官管理制度及理念的考察

艾佳慧,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内生需求催生了我国程序法治的制度建构,但在2013年重启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改革之前,从域外引进的现代程序制度基本上已经不同程度地失灵,我们需要从既有的法官管理制度入手分析程序失灵的初步原因。进一步,中国诉讼实践同时存在着以实体正义为制度目标的新传统审判模式和以程序正义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审判模式。虽然两大模式各有制度逻辑、有效条件以及适用的社会背景,但在中国即将迈进超大规模复杂社会的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两种司法话语(专业化司法话语与大众化司法话语)和两条司法路线(专家司法路线和人民司法路线)之间的冲突与合作。

关键词:程序法治;程序失灵;法官管理;司法观;超大规模复杂社会

8.论“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

李德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三定”规定是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准确认识“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不仅有利于回应我国行政机关组织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也有利于提升我国机构编制法定化水平。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党的机构编制权与国务院的机构编制权叠加作用而产生,既具有党规属性,也具有国法属性。从国法角度分析,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本质上属于国务院的机构设置行为,并不具备法的普遍适用性特征,而是一种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个别—具体”的组织规范。在每届政府任期内,“三定”规定具有持续性的法律效力。基于机构设置行为的法律规则,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既具有显著的内部效力,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在内部效力方面,它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之间职权纠纷裁决的依据;在外部效力方面,它可以在行为法根据缺位的情况下被司法裁判援用,成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责)要件是否合法的依据。

关键词:“三定”规定;机构设置行为;行政组织权;组织规范;机构编制法定化

9.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悖论与社区行刑正当化危机解构

杨雪,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社区矫正;惩罚性;刑罚正当化依据;犯罪控制

10.刑事合规的逻辑:制度史的考察与启示

秦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建设,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事合规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美国的刑事合规经历了从弥补代位责任原则不足的抗辩事由到相对成熟的刑事激励制度的发展历程,其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汲取。只有全面认知这项制度赖以生长和发展的经济需求、政策环境和理论基础,揭示其整体性的制度逻辑,才能消除认知误区,把握其发展的正确方向。刑事合规建设将成为一个杠杆,撬动我国企业犯罪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企业犯罪刑事归责体系的合理化改造。

关键词:刑事合规;企业犯罪;归责模式

11.民法典背景下公司瑕疵决议外部效力研究——以信赖保护理论为分析线索

靳羽,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公司瑕疵决议外部效力是一个公认的理论与实务难题,民法典和《公司法解释(四)》所规定的“善恶二分”规则以信赖保护原则为理论根基。传统信赖保护制度体系由消极和积极两种信赖责任构成,二者分别依循法律行为理论和利益衡量逻辑展开,体现为一种二元化的结构谱系。现行法的本意是赋予善意相对人以积极信赖保护,但因忽视公司意思表示方式、利益结构特殊性而陷入以行为法方案实现组织法意图的思维“歧途”。为此,必须恪守信赖保护法理与组织法逻辑相结合的研究思路,主要从信赖责任的相对人认知对象要求、公司内外主体间利益衡量方法、公司作为潜在责任人时的归责原则等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完善重释。

关键词:瑕疵决议;信赖保护;代表权;利益衡量

12.论刑事司法中的公民参与——以美国刑事陪审制度为重点的探讨

程德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参与司法,不仅意味着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且意味着公民的权利要监督和限制国家的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确保公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形式,陪审制度最大的价值在于透过公民对刑事案件的参与以实现司法的民主。在美国,不论是大陪审团抑或是小陪审团,均能将司法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防止职业法官或检察官的擅断,保护弱小的公民免受强大的国家机器的不当追诉。在美国,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被认为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在实践中,对于陪审团审判的案件范围、陪审团组成的规模、陪审团的公正性、陪审团裁判是否应当一致等,都上升到了公民宪法性保障的程度。美国陪审团制度所体现的对于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追求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及其制度设计等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更好实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民参与;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

13.法院、调解和COVID19(上)

塔妮娅·索丁(TaniaSourdin),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约翰·泽列兹尼科夫(JohnZeleznikow),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珂,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晓燕,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史长青,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法院;调解;COVID19

14.营商环境法治应对及其优化——第八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观点综述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治理法学学术带头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负责人,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博士研究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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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进文:“人的尊严”之疏释与展开——历史渊源比较分析与法律适用事实上,个人与社会之间既互为主体,又同为客体,亦即个人的主体地位是相对而言的,从最基本的个人受法律规范角度来说,前者是不折不扣的客体。从而,以客体公式应对人的尊严,必然面临尊严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可能受到侵犯的悖论。现实中将人的尊严作为所有问题解决方法的泛化思考和诉诸人的尊严的普遍化之可能造成这一概念的https://law.xtu.edu.cn/info/1123/6885.htm
3.论裁判文书中对法律条文全文的引用二、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的法理学解析 应当指出,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内容乃至作全文引用,并非现在才引起重视。我国清代时期,就很重视裁判引用法条,清律要求各州县官在制作判决时须引用他所依据的法条全文,甚至规定随意省略法条者笞三十〔2〕。早在40多年前,原最高法院老领导谢觉哉同志就指出:“呆板地引用‘第http://cd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04/06/id/551050.shtml
4.行政规制范文12篇(全文)[3]叶卫平.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J].时代法学, 2006, (6) . [4]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224. 简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第8篇 一、行政垄断的界定 关于行政垄断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目前学者们从各自角度给出不同的解释, 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https://www.99xueshu.com/w/ikeyqutil53u.html
5.上一条小小宠物用品也能专利维权2022.03.23广州市律协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研究员、高级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国家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人才、广东律师专家库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家库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广州律协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广州律协“优秀律http://www.scihead.com/news/case/18.html
6.202107McJohn):美国萨福克(Suffolk University)大学法学教授,发表学术论文《版权的合理使用和私有化》《自由软件的悖论》《一种知识产权分析的新工具》等,出版《网络法律:数字千年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实例与解析》等多部学术著作,涉及知识产权、商法等领域。 译者/宋慧献: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http://law.hbu.cn/kycg/485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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