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专职的法律服务人员,就对法律知识掌握而言较普通百姓和其他的行业有更多的了解。但是不知道律师们是否注意到一个问题,在具体到某个个案的时候,有时出现依据现行的法律去看某个案子的诉讼请求是可以行的通的。但是在经过数次的审理后,其结果却难尽律师人意。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后果呢?是法官大人不公吗?笔者认为,这是个法律的价值问题。律师办案子不应该不考虑法律的价值对具体案子的影响,所以本文试谈一下法律价值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一、法律价值的涵义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呢?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价值的涵义。在哲学上,应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方面是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它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从上面的内容看,我们不难看出要理解价值的涵义离不开人和外界的物,价值的涵义不过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离开了人(我们叫它主体)和外界的物(我们叫它客体)任何一个就无法理解价值。
理解了价值的涵义,我们再来看法律的价值。专家认为法律的价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义。第一种是来表示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时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说,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称之为目的价值。第二种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三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称为形式价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法律的目的价值和律师实务,所以我们仅从上述第一个法律的价值去谈,就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方法;司法实践;实际运用价值
一、法律方法的基本理论
二、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中制度中的运用
(一)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关于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有学者认为只能是司法人员,也有学者认为任何人都能成为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这两种观点分别是从狭义和广义上来讲的,如果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仅仅是司法人员,这是在强调法律方法运用的实效性。最典型的莫过于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相对来说受限较大,因此在作出裁判结果的时候,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普遍适用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人都能成为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最典型的就是法律解释,任何人都可以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解释,但是只有有权力的解释主体所做出的解释才有效力。本文所持观点为后者,也就是说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的,有权力的主体为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二)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适用内容。法律方法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当属法律解释了,法律在内涵上具有模糊性,而法律解释旨在使法律条纹的内容更加的清晰确定,但是比不能因此讲法律方法等同于法律解释。有国外学者认为法律方法即为法律解释,这样来理解难免有失偏颇,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但不限于此三种,就目前来看,这三种法律方法使用的较为广泛。
[摘要]监狱法是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中国法治建设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监狱法是监狱法治的逻辑起点,保障了罪犯人权,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同时监狱法存在一些问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存在矛盾与冲突,影响了行刑模式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监狱法,法律地位,价值所在,存在问题
1994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至此,历时8年多的监狱立法活动,以《监狱法》的出台作为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重要标志。毫无疑问,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的出台对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和重大的意义。正如1995年2月14日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所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监狱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一件值得庆贺的盛举。《监狱法》是建国40多年来监狱工作成就的结晶,是监狱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凝聚着广大监狱干警长期以来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丰富经验和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聪明才智,饱含着从事执行刑罚和监狱理论研究工作者的科研成果。《监狱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然而《监狱法》的出台并非监狱立法的功成名遂,相反,其正表示着我国系统的监狱立法之开始。
从1994年到今年,正是《监狱法》颁布与实施十周年,这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监狱法实施10年以来,为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监狱法制打下了良好和坚实的基础,树立了依法治监的监狱治理理念,为我国打击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保障罪犯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根据这十年来《监狱法》实施的状况,监狱法治所面临的问题和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这些问题既有来自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客观水平的局限,也有来自于国家刑事立法体系和刑事司法体制方面的制约;既有来自于监狱外部社会环境方面条件的影响,也有来自监狱内部自身的因素;既有来自监狱立法体制的,也有来自监狱法实施机制的;既有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物质的和制度或体制方面的因素。[2]”本文籍《监狱法》颁布十周年,对《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其所体现的价值作一评估。
一、《监狱法》的法律地位
现代法理学认为,某部法律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般是由该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其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内容及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调整方法所决定的。笔者认为《监狱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非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与补充,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我国大陆法学界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论正在建设之中,有关或涉及法律价值问题的著作、教材和论文纷纷面世,形势可喜,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也不少。在这里,笔者仅就法律价值概念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作为主体的个人、社会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等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仅会由于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一定的社会控制关系,而且会由于主体及其内在尺度的作用,使客体趋向于主体、接近主体,为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服务,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法律价值"概念就是对这种关系的概括。我们先把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应用到法学中,给"法律价值"下一个初步的定义: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这个定义虽然还未完全揭示法律价值的特点或规定性,但它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揭示法律价值的基础。
再次,法律价值概念比商品价值等概念更为复杂和特殊。商品价值的客体是劳动产品,商品价值的内容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在商品价值关系中,客体与主体是确定的,商品拜物教只是这种关系的一种人为的扭曲现象。然而,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不仅是一种精神现象,属于精神客体,而且它本身就是一套价值规范。因此,人们可以从两种不同的意义或层次上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客体来研究法律价值,即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二是把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作为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规范来研究法律价值,即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应当承认,这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属于法律价值理论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概念是否应当包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价值概念在法律价值理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逻辑起点的作用,它的根本意义在于确定人与法律的关系的一个特殊方面,即法律如何为人服务。如果把人与法律的关系的另一方面即人如何服从法律纳入其中,那就会使法律价值论与法律现象论搅和在一起,使作为张扬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理论丧失应有的意义。
本文作者:于宏张天上工作单位:福州大学
一、终极关怀:以人为本的价值指向
二、现实关切:以人为本的实践取向
摘要:“网络民意”是一个新兴的法律概念,我们可以用研究法律的方法研究和阐释它的价值与局限性。鉴于“网络民意”有着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在今天中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其表达方式适当与否对法律运行必然会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就如何协调“网络民意”与法律的关系,更好发挥网络民意的监督与舆论作用提出建设性方案。
关键词:网络民意;法律;价值
一、网络民意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二、网络民意与法律的矛盾与冲突
【摘要】陆勇案中,法院对其销售仿制药作出无罪判决。销售仿制药到底要不要入刑成为一个热题。陆勇案的判决中包含了对于法的价值思考的问题:刑法具有法律秩序价值保障和人权保障价值,当二者冲突时,将何种法律价值放在首位,个案中如何进行衡量?本文从陆勇案的审判争议点入手,分析法的价值冲突,提出销售仿制药应当纳入刑法非犯罪化之列。
【关键词】销售仿制药秩序价值人权保障刑法非犯罪化
一、引言
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引起众多人议论,电影的现实原型陆勇一案也再次掀起轩然大波。正如电影中主角一样,陆勇实施了销售仿制药的行为,其中蕴含的法律价值冲突十分明显,令法院在判决时面临诸多困境,法官左右为难。本文对陆勇案进行评析,对其中的法律价值冲突进行分析,希望借此厘清法的定位和社会功能,为今后法官审判类似的案件提供相应借鉴。
二、陆勇案评析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也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提出了更高的价值追求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和谐要求必需公正,公正未必都能和谐。由于社会矛盾的复杂多样性,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单纯的公正执法并不能实现和谐。应当以《决定》的精神为准则,在公正执法大前提下,更要注重以人为本,化解矛盾,促进人的心理和谐,用灵活的执法活动弥补法律自身的缺陷,为构建和谐社会自觉做出贡献。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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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开宗明义第一句话:“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清楚地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已经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化认识。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充分显示了以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非凡的执政能力,是我们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次历史性跨越,开始了新的战略追求的伟大实践。也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提出了更高的价值追求目标。
法律价值,是人们通过积极、能动的法律实践所追求的效果;它是主观评价与客观现实的统一,是法律实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一般意义上讲,法律通过体现公正实现社会的秩序与正义的目标。【1】
摘要:要想很好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那么对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必须重视起来,而对要想解决出现在农村环境中日益严重的危机,那么首先应正确认识农民的水环境权。在本文中将着眼点定为农民水环境权的概念,就农民水环境权而言,对其保护的法律之路进行探索以及对其特殊性质进行着重分析等等,以上行为均是为了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农民;水环境权;法律进路
一、实现农民水环境权价值的重要性
二、分析侵害农水环境权的原因
摘要:中国政府推行的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革,是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与税法改革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典型案例。营改增的推行表明了法在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工具价值,此过程也积累了全面法制改革所需要的经验,当然营改增的法律工具运用也存在一些不足,尚待实践与改革来做出解答。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法律价值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作为中国经济改革跨入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程,是新形势下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经济、政治、社会意义,同时,还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