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与安全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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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形象;综合实力;软实力

一、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其二,建构主义研究路径。肯尼斯布尔丁(K.E.Boulding)在此方面首开先河。他认为,人们是在带有意识形态倾向的价值观念下塑造国家形象,即使同一个国家,在持不同价值观念的媒体的“刻刀”下会形成截然不同的国家形象,他强调了价值体系在国家形象形成中的重要性,拓宽了国家形象问题的研究视角。

其三,国际政治心理学研究路径。西方国际关系学者,从心理学角度对国家形象形成的根源和不同国家形象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探讨。罗伯特杰维斯(RobertJervis)认为,在两国关系中,目标的一致性、相对实力(能力)和相对的文化地位是形象形成的三个结构性因素。根据三者的不同组合,两国关系中存在着敌人形象、盟友形象、依赖形象、屠夫形象和帝国形象等五种相互认知。不同的形象认知影响一国对另一国的政策取向。

其四,公共关系的研究路径。在国际公共关系框架内研究国家形象,其中涉及国际公关活动、国际媒体探讨等方面。这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迈克尔昆兹克(MichaelKuncz-ik)1997年编著出版的《国家形象与国际公共关系》是该领域的第一本权威著作。

二、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从数量对比上不难看出,国内关于国家形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传播学视角、政治视角和文化视角,其他方面的研究视角略有涉及,但并非学者研究主流。

由于本论文主要涉及传媒和国际政治领域研究,故对这两个领域中以往学者关于国家形象的研究进行综述,主要包括国际关系理论、公共外交和媒体传播策略三个角度。

(一)国际关系理论角度。在对国家形象的界定上,学术界基本具有一致意见,认为国家形象是一国综合实力的表现。具体而言,管文虎等一批学者认为,“国家形象是一个综合体,它是国家的外部公众和内部公众对国家本身、国家行为、国家的各项活动及其成果所给予的总的评价和认定。国家形象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凝聚力,是一个国家整体实力的体现。”④孙有中认为,“国家形象是一国内部公众和外部公众对该国政治(包括政府信誉、外交能力与军事准备等)、经济(包括金融实力、财政实力、产品特色与质量、国民收入等)、社会(包括社会凝聚力、安全与稳定、国民士气、民族性格等)、文化(包括科技实力、教育水平、文化遗产、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与地理(包括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数量等)等方面状况的认识与评价。⑤

从国家形象定位及构建角度,管文虎(1999)是国内最早比较详细论述国家形象理论的学者之一。他指出,中国的国家形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⑥刘明对当代中国国家形象定位的核心要素做出了一般性概括,探讨了如何准确定位、构建精致化的国家形象。陈生洛(2007)指出中国大学生心中韩国正面的国家形象,反映了其内心深处对自己的传统文化的热爱和留恋,以及这种优秀的文化传统在自己的国土上不断流失的无奈和伤感。

(二)公共外交角度。从这一角度对国家形象研究的学者相对较少,多从公共外交政策制定的角度,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参考,政治化倾向较为明显。王义桅、唐小松等致力于美国公共外交对国家形象影响的研究,从提升国家形象的策略角度上,对中国国家形象的构建提出了对策和方式。赵玉霞(2007),冷战后中国对外宣传积极向公共外交转变,并初步建立起公共外交体系,中国公共外交已在多领域展开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公共外交对国家形象的塑造,才能树立真实全面的中国形象,营造良好国际舆论环境,服务中国崛起。⑨

(三)媒体传播策略角度。国内学者从传媒角度对国家形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形象传播现状、传媒理论和报纸研究三个方面。徐小鸽认为,“国家形象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新闻流动中所形成的形象,或者说是一国在他国新闻媒介的新闻言论报道中所呈现的形象。”⑩刘继南、何辉等把国家形象界定为:“在物质本源基础之上,人们经由各种媒介,对一国家产生的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总体感知。”从传媒理论角度,程曼丽(2008)从议程设置角度提出中国的国家形象(即外部公众对中国的印象)是由西方发达国家的媒介所设置的,其中充满了“固定的成见”,中国要想突破西方国家既有的认知、评价藩篱,就必须参与到国际舆论的议程设置中去。⑾从以具体媒体对国家形象塑造角度,张玉(2007)以《朝日新闻》和《读卖新闻》为例,运用内容分析和定量研究的方法,指出日本媒体关于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方面的形象。

[注释]

①BouldingK.E:NationalImagesandInternationalSystems[J],JournalofConflictResolution,1959(3):P119-131.

②袁赛男:《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国家形象的研究现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11月第12卷第6期.

③杜雁芸:《国家形象的内涵及中国国家形象塑造》,《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71期.

④管文虎:《国家形象论》,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3.

⑤孙有中:《国家形象的内涵及其功能》,《国际论坛》2002年第16期.

⑥管文虎:《国家形象论》,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3.

⑦邓超:《建构主义理论视角下的国家形象塑造》,《中国传媒大学》2006年第1期.

⑧张锰:《软实力理论与提升中国国家形象》,《大视野》2008年第7期.

⑨赵玉霞:《论中国公共外交对中国国家形象的塑造》,《暨南大学》2007年第1期.

⑩徐小鸽:《国际新闻传播中的国家形象问题》,《新闻与传播研究》1996年第2版.

⑩程曼丽:《论“议程设置”在国家形象塑造中的舆论导向作用》,《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P45.

[参考文献]

[1]段鹏:《国家形象建构中的传播策略》,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刘继南、何辉:《中国形象――中国国家形象的国际传播现状与对策》,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版.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力求对文化软权力化作出一种传播学的分析。作者认为,文化要转化为软权力,就必须借助大众媒介传播到国际社会中。在文化传播力的积极推动下,一国的文化可能提升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世界文化(或国际文化)。基于此,国家在制定文化软权力化的大众传播策略时,首要的是要明确对外传播战略目标。

一、文化软权力化是文化传播力的实现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权力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示的不是某种实体,而是一种关系,一种非对等、不均衡的压迫性关系。而文化,按文化学者的一般性理解,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价值系统,带有某种实体色彩,属于实体范畴。由此可见,文化与权力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二者绝不能等同。基于权力只存在于人(国家)与人(国家)之间的关系中,那么,文化只有进入到个人(一国)与他者(他国)关系中,才可能附带有权力的属性。

不过,文化的扩散性和共享性只是为文化软权力化提供了可能,而文化要真正转化为软权力,所必需的是文化传播力的推动。所谓文化传播力,就是推动一国文化向外传播,使其由民族文化“泛化”(普遍适用或普适化)为世界文化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文化软权力化就是文化对外传播力的实现。

在信息日益全球化的时代,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媒介自然地成为文化传播力的象征。通常,对外文化传播通过两种途径来展开,一是人际传播(表现为各种跨国人际交往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一是大众传播(是指运用大众传媒对外传播文化信息)。相比而言,在文化的对外传播中,无论就传播的深度还是广度,大众传播都要优于人际传播,因为大众传媒大容量、高速度、高密度的信息传输能使各种文化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展示和共享。实践也证明,大众传播媒介是文化传播最重要的媒介和载体,是推动对外文化传播最强大的动力。

基于大众传播媒介在文化软权力化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约瑟夫·奈把大众媒介视为文化软权力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他指出,“特别是文化、教育、大众媒介等方面,软权力的性质是无法用传统的地缘政治学来解释和评估。”在此,他把大众媒介当成了像文化一样的软权力资源来看待。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国文化软权力化的过程最终归结为该国大众媒介对外文化传播的过程。

二、文化软权力化是国家对外传播的战略目标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在2006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发言中指出了中国文化的严重“人超”状况。他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文化对外传播力不强。而文化只有传播,才有影响力,国家的强大才有持续的力量。确实,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尽管我国拥有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具备丰厚的文化软权力资源,但是文化的对外传播力和影响力却不大,文化的软权力化程度还很低。之所以出现这种困局,除了在客观上信息传播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在主观层面上我们尚缺乏必要的文化软权力化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应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要想尽快改变这种文化软权力化程度低的局面,不仅仅在于实现对外传播物质技术手段上的飞跃,也不限于构建政府宣传控制与媒介专业约束之间良性互动、行之有效的对外传播机制,更为根本的是要确立起一种最能符合国家利益而一以贯之的对外传播战略目标。

文化的软权力化是在国家主导和控制下实现的,它具体落实到政府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对外文化传播活动上,尤其体现在政府指导大众媒介向国际社会或目标国传播本国文化的行为中。在此,政府对大众媒介的指导根本性地集中在对外传播战略目标的确立上。

依国际关系学中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的理解,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权威”或威望并不取决于——起码不完全取决于——它的军事、经济实力等客观物质性因素,而是取决于国际间的社会性观念,即它同对象国或者说目标国之间所达成和构成的共有观念或所谓的“共识”(共有知识),它是由主观的文化观念(结构或模式)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具体来说,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积极的合作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会把对方当朋友看待;而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中性的竞争性观念乃至消极的敌对性(冲突性或对抗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把对方当竞争对手乃至敌人看待。由此可见,在国际社会中,每一个国家的身份都归属于集体中的身份,是集体认同(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的产物。

进一步说,建构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包括最高意义上的安全利益)源于国家身份”依赖于自我身份认同。一国是在确立了自我身份之后,才相应地界定和选择自身利益,确定其利益的范围、程度和数量。可见,就像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也不是‘自在地’存在那里等待被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而建构起来的”,或者说,是从与他国共同缔结的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最终,国家行为又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依照自身的身份和利益相应地采取与之相符的行动。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身份、国家利益还是国家行为都是由文化观念所建构的,都是在“集体预期(或期望)”中完成的。作为国际社会中的成员,每一个国家都是从共有的文化观念中首先获知自己是谁,进而知道最需要什么,最后懂得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比方说,就国家安全而言,一个国家可以利用传播出去的文化的同化作用,将自己的安全认知灌输给其他国家,使得与对方共享同一套国际安全知识(观念),从而塑造和改变他国对自身安全利益的认知。如,美国文化在中国的大众传播无疑可以起到软权力的作用,即通过宣传美国观念影响中国对自身安全的看法,促使中国认同美国的战略思维进而融合到美国所期望的战略格局中去。

关键词理论实践现实逻辑

构建符合中国人思维特征和文化特征的国际关系理论,是中国众多国际关系学者的企盼和一直奋力向前的目标。学者们对于这一目标的具体内涵和如何达致这一目标,提出许多具有开创性的建议。但要形成某种能够获得国际认同的理论,也确非易事。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对什么是理论以及它们有什么作用仍然存在分歧。我们的学科传统和我们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所获得的答案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自行为主义出现以后,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主流研究中就被注入了实证的传统,这也反映在被我们所认同的三大理论范式中。

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想回答受到实证传统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尽管理论在肯尼思沃尔兹那里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纱”,但是我们可以从被我们所认同的三大国际关系理论中找到其共同拥有的“理论成分”,它们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事实和一个适当逻辑的产物。这种对理论的理解与中国人传统上所理解的理论之间的分裂是深刻的,这种中西之间的分裂逐渐演变成国内学者之间在理论理解上的分歧。由这种不同的理论认同所带来的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就我们所知的范围内,“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构成了解释国际事务和跨国界互动行为的三种最具有理论生命力的基本‘范式’(paradigm)”。这种结论在我国学术界具有较大范围的认同。因此,本文将肯尼思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的新自由主义以及亚历山大温特的建构主义作为选定的分析对象。

一、肯尼思沃尔兹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神秘化”

肯尼思沃尔兹在其《国际政治理论》中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来告诉我们什么是理论,并在接下来的三章中进一步用实例告诉我们什么是、什么不是系统层次上的国际政治理论。在这种对理论的描述中我们已经看不到“哲学、历史和法律”的痕迹,

“科学”的内涵受到了极大的推崇。这种理论模式不仅超出了此前西方的国际关系理论模式,也与中国人对理论的理解大不相同,甚至是完全不同的指涉对象。对许多中国人而言,肯尼思-沃尔兹所要求的理论内涵完全是陌生的东西,不仅晦涩,而且有点故弄玄虚。

在过去中国人的理解中,理论看似不是一件非常高深的事情,但却是难以达致的目标。中国最为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把理论定义为“人们由实践概括出来的关于自然界和社会知识的有系统的结论”。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对理论的一般看法。一方面,理论是与实践紧密联系的,没有实践也就没有理论。理论经常被当作是实践的附属品,理论的存在价值在于它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否则的话,理论不可能存在,或者没有存在的意义。离开了实践的理论或许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即谬论,也就是对实践的扭曲。从这种意义上讲,理论不具有独立性,就如同列宁所说的“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另一方面,人们将理论看作是一种系统的结论。只要这种结论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就会被我们当作理论。

翻开中国大多数的社会科学教材,它们锁定的探索领域包括两个方面:(1)该研究领域所指涉对象的表现形式,我们称之为“现象”;(2)该研究领域所指涉对象的内在规律,即对象间的“内在的、必然的、有机的联系”。发现规律被看作是中国社会科学的最高目标,它与“真理”属于同一等级,甚至可以互换。而理论则由于“谬论”的存在,丧失了它的纯洁性,它在中国社会科学中甚至不是一个重要的要实现的目标。另外,由于理论牵涉到正确与错误的问题,中国的理论暗含着更重要的事情是对理论的把握和鉴别。

相对于中国人的这种理论定义和思维,肯尼思沃尔兹对理论的描述可谓是颠覆性的。这种颠覆性表现在:首先,他指出理论的功能不是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而是“一种工具,它试图有助于对某一加以限定的行为领域加以解释。”因此对理论的评判标准不是对实践指导作用的大小,而是其所具有的解释力和预测力的强弱。与中国的理论规定性相比,肯尼思,沃尔兹的理论几乎与实践没有什么关系,不以实践为目的,也不承担其所产生的后果,它与实践几乎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既然是工具,就无所谓对错,更不会有“谬论”存在的可能性。

其次,理论高于规律。在中国,发现规律是社会科学甚至是自然科学的终极目标,因为只有它是纯而又纯,支配和决定人类命运的东西。然而,规律在肯尼思沃尔兹那儿是有欠缺的,因为它无法解释自身,“理论并非只是规律的集合,而是对规律的解释。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规律指出恒定不变的或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而理论则解释这种联系为何存在。”H由于规律无法说明某种联系能否存在,也就无法告诉我们能否进行控制以及如何进行控制,而这些任务只有理论才能完成。理论高于规律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人们可以发现规律,而理论只能被创造。

肯尼思沃尔兹用一系列否定颠覆着中国人对理论的理解,他给出了他对理论的定义,他认为理论是“人的头脑里关于某一领域的组织性及其内容的各部分之间的联系的一幅思想性图画。”那么,某一领域是真实的吗其组织性和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与现实有何区分思想性图画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如果我们将前面他给出的否定性特征加入到这一定义之中,我们难以理解这一定义还能剩下什么。尽管肯尼思沃尔兹列举了检验某一理论的7个程序,但就其实质来说,它更像是一套逻辑验证程序,而非理论的实质性标准。

肯尼思沃尔兹本人在国际关系学界崇高的学术地位和《国际政治理论》一书的巨大成功,使得肯尼思沃尔兹的这一理论定义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国际关系学界的默认。在新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我们没有看到对理论本身的专门表述,只是肯尼思沃尔兹毫不客气的表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理论。基欧汉和奈强调制度主义以结构理论为其理论核心,他们只不过将这一核心加以拓展而已。”对新自由主义的这一态度也可以从亚历山大温特那里得到证实,“新自由主义预先就对新现实主义做出了太多的让步,因而把自己降低到仅仅解释一个主要理论体系没有解释的剩余问题这样一个次要地位。”亚历山大温特尽管也没有对理论的定义作过多论述,但是他的标准比肯尼思沃尔兹要低很多。在他的理论分类图谱中,他把许多国际关系学派纳入到他的理论范畴之内,在他看来,“一种理论是否有价值,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对国际政治的具体问题做出有意义的解释。”在一定意义上,这一定义的内容也包含于肯尼思沃尔兹的定义之中。但是,肯尼思沃尔兹根据自己的标准,认为建构主义根本就不是理论,“很难指明建构主义到底对什么做出了解释。它只是提供了一个似乎很有希望的观察世界的新的视域而已。”

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关系三大理论范式中确立了自己对理论标准的制高点。他以他本身所具有的学术地位对什么是理论作了专门论述和系统思考,并以此为根据对其他理论进行评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学者对肯尼思沃尔兹的新现实主义理论提出质疑,但很少看到有人对肯尼思沃尔兹的理论定义也提出同样多的异议。

二、一个国际关系事实+一个适当的逻辑=国际关系理论

不管怎样,肯尼思沃尔兹的理论定义还是能够理解的。至少我们可以通过他所创造的理论模式来理解。同样的,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如果被认为是国际关系中的三大理论范式之一,我们也可以根据他们的理论构建来理解其理论的基本构成是什么。撇开肯尼思沃尔兹对自己的理论和其他理论不同的评价,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理论的核心架构由两个基本元素构成,即一个国际关系事实和一个适当的逻辑。

1、肯尼思沃尔兹的新现实主义理论

一个事实:国际体系是无政府的。无政府意即国家之上缺乏一个唯一的中央政府。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国际关系的现实,在国际关系进入到现代以后更为明显。因为国家在国际关系契约中被相互承认拥有。是一种最高权力,不承认在它之上的支配力量。这一观点在肯尼思沃尔兹之前就得到了广泛接受。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对此也进行了描述:“国际政治无政府状态这一经久不衰的特性导致了千百年来国际政治生活具有显著的相似性。这是一个广为接受的观点。”

一个逻辑:肯尼思沃尔兹新现实主义蕴含的逻辑非常简洁,甚至可以用一个三段论来概括:(1)在一个系统中,结构“限制和塑造了行为体和机构,而且尽管行为体和机构的目的和努力存在着差异,但结构却使其运作趋向产生同质的结果”;(2)无政府状态是国际体系的结构;(3)因此,国家被塑造成具有同质功能的单元,其首要目标是确保自身的生存,均势政治是一个国家确保自身生存的自然选择。

很明显,肯尼思沃尔兹使用了一个具有演绎特性的方法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他将结构理论植入对无政府状态的理解之中。无政府状态在国际政治中行使着结构律令,它使国家必须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自助是唯一的选择。只有在生存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去安全地追求诸如安宁、福利和权力这些目标。

2、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的新自由主义理论

一个事实:复合相互依赖,即受国际机制控制的相互依赖。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在其《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中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生活在―个相互依赖的时代。”这非常明白地告诉我们,相互依赖只是我们时代的一个现实。如果按照他们对相互依赖的定义,人类相互依赖的历史应该更长,尤其是在安全领域中的相互依赖。他们提出的复合相互依赖更符合当今时代的现实。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赋予对相互依赖关系产生影响的一系列控制性安排即国际机制以核心地位。所谓国际机制,“就是在国际关系的议题领域中所形成的‘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如果我们认同这一定义,国际机制至少一直伴随着现代国际关系,因为作为现代国际关系基本行为者的国家存在的首要前提,需要遵从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互认对方为国家,即国家相互承认对方在地球表面某一区域内拥有最高权力和对外享有自。肯尼思沃尔兹所发出的“国家的消亡率之低令人惊叹”的感慨是杏与这一因素有关呢,我想对新自由主义者来说是毋庸置疑的。

一个逻辑:寻找新自由主义的逻辑看起来比较复杂。主要是因为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有许多纠缠,新自由主义几乎认同新现实主义的结构前提,尽管如此,其内在的基本逻辑还是非常的清晰。我们照样可以求助于一个三段论:(1)在一个系统中,结构对行为体和机构具有限制和塑造作用;(2)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为了管理国家间所产生的相互依赖关系和避免无政府状态的消极影响,人们创设了国际机制。国际机制作为结构层面的干预变量将减轻无政府结构的消极影响;(3)尽管国家的行为在不同的领域行为取向不同,但由于国际机制的存在,它们更倾向于合作。

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正是在无政府结构中发现肯尼思沃尔兹对人类创制作用的忽视,并因而确立了新自由主义的基本逻辑。

3、亚历山大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

一个事实: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是由国家造成的。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实质内容由国家之间的关系来决定的,因而,国家之间可以建构成各种各样的无政府状态,甚至包括肯尼思,沃尔兹所描述的无政府状态。国际之间的互动所形成的“共有知识”,决定着无政府状态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可以相互建构成朋友、竞争对手甚至是敌人。由于共有知识建构相互之间的这种身份,从而影响相互之间的利益和行为。对亚历山大温特来说,无政府状态是一个事实,但从来就不是一个具有单一规定性的事实,而是一个多样性的事实,它们在国家的互动中被建构而成。

一个逻辑:与新自由主义一样,建构主义始于新现实主义解释中的缺陷。新自由主义只是质疑新现实主义理论中的“小前提”,而建构主义不仅质疑新现实主义的“小前提”,而且质疑其“大前提”。对亚历山大温特而言,肯尼思沃尔兹的结构是一个物质结构,而只有社会结构才构成对国家行为的决定性影响。

“物质力量和利益的意义和效用取决于体系的社会结构。”建构主义的逻辑可归纳如下:(1)人类关系的结构是一种社会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而不是物质力量决定的,这些共有观念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从而决定了行为体的行为;(2)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关系结构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结构,它是由国家互动所形成的“共有观念”所决定。(3)无政府文化(共有观念)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对国家的行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亚历山大温特的无政府状态是一个开放式定义,尽管他把无政府状

态锁定为无政府文化,但是他的无政府文化也是多元的。对他来说,有多少种不同的无政府文化,就有多少种无政府状态的逻辑。而不同的文化建构不同的身份和利益,产生不同的国家行为。这使得建构主义难以确定自己解释的边界。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肯尼思沃尔兹认为建构主义只是一个新的“视域”而已。

三大理论“范式”一个非常明显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使用了演绎推理模式,在大的框架上可归纳成一个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三种理论具有逻辑上的延续性,新现实主义理论为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开辟了道路,后两种理论都是在新现实主义理论的小前提或大前提中寻找出“破绽”后,确立了自己的理论地位。

三、问题:理论的认同与后果

上述的简要分析告诉我们,国际关系理论并不像肯尼思沃尔兹所定义的那样神秘,它的基本构成只不过是一个事实加上一个适当的逻辑而已。尽管如此,它与中国人传统上所理解的理论之间的分裂是深刻的。随着受到行为主义方法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和理解的加深,这种中西之间的分裂逐渐演变成国内学者之间在对理论理解问题上的分裂。

这种分裂首先体现在对中国有没有国际关系理论的回答上面。如果按照中国传统的理论标准,中国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国际关系理论,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个世界的战略划分、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国际政治新秩序等。但如果按照西方的标准,中国则不存在国际关系理论,如王义桅博士和苏长和博士先后直接以“为什么没有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作为各自论文的题目,并以此作为定论。

无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理论”或者是“建设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国学派”这样一个艰巨的任务,首先要面对的或者说必须要回答的是理论标准问题,亦即理论本身的“普世性问题”。本文不对这一问题进行直接回答,接下来探讨一下认同不同的理论标准所带来的实际后果。

(一)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及模式

1.石油贸易流向的概念

贸易流向是指贸易的地区分布和结构,通常表示为某地区贸易量在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从这个意义上讲,石油贸易流向就是某地区石油贸易量占石油贸易总量的份额,因我国是以石油进口为主的国家,研究石油贸易流向主要是研究某地区石油进口量占我国石油总进口量的比重。另外,贸易流向包括两个不可分的因素:贸易的方向以及贸易的规模,在讨论石油贸易流向问题时,必须兼顾量的差别。

2.石油贸易流向的基本模式

在目前油价较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贸易流向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并有各自的特点。战略导向型,即国家根据自己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来选择贸易伙伴、地区及贸易量;经济导向型,即出于经济考虑,如考虑能源运输成本或本国产业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选择贸易方式;地缘导向型,即在扩大贸易伙伴时,更多考虑地理位置临近或者有着地理运输优势的国家作为潜在或现实的贸易伙伴。

(二)国际石油贸易整体环境

宏观环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作为石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石油贸易流向必须结合当前国际石油贸易的整体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全球经济的区域结构变化助推国际石油贸易;(2)石油金融市场对现货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3)世界石油地缘政治格局呈现多元化态势;(4)替代能源引发石油贸易格局演变。

(三)世界石油贸易流向未来趋势

当前,世界石油贸易流向在出现新的分化组合,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整体看来,欧佩克的统治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世界石油贸易逐渐向俄罗斯、非洲等非欧佩克国家偏移,正确分析世界石油贸易流向趋势可以避免无谓竞争,有利于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的优化。主要表现在:(1)欧佩克石油贸易份额将有所降低,但总份额及发展潜力仍很大;(2)俄罗斯是未来石油贸易流向的重点地区;(3)里海地区贸易量增长潜力与障碍并存;(4)拉美国家石油贸易前景广阔;(5)非洲是各国实现石油贸易流向多元化的重点地区。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现状分析

(一)世界石油储量分布及发展趋势

1.现有储量分布

世界石油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除在陆地上有大量分布以外,近年来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增长很快,现在海底石油的探明储量已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1/4以上。世界石油资源大都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其分布规律为西半球多于东半球;在五大洲中,大洋洲最少,亚洲最多。世界原油分布极不均衡,仅中东地区就占55.58%的可采储量,美洲、非洲、东欧及前苏联、亚太地区,分别占24.78%、8.72%、7.45%、2.53%。

2.能源发展趋势及未来油气生产预测

从未来世界经济、能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角度,从能源发展的资源基础和技术发展的可能性出发,预测油气生产和其他能源的发展结构,可以比较科学地反映客观规律。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正逐步下降,而天然气则是主要的替代能源,将成为21世纪的主力能源。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状况分析

2.贸易方式。当前,参与国际石油贸易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现货、期货、长期合约及获取份额油等,我国的石油贸易方式主要集中在现货,期货很少参与,长约及份额油的获取都非常少: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石油贸易中,份额油只占进口石油的不足20%,现货采购达50%,长约油仅为50%(日本高达90%);我国缺乏充足的储运设施,期货市场刚刚开设燃料油期货,原油期货仍未启动。国际油价的定价权在期货,我国虽然是国际石油市场的“战略买家”,但仍无定价权。

3.运输状况。相较而言,海运石油的成本较低,管道运输相对可靠,铁路运输虽然运量有限,但是陆地线路对于国家能源安全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我国目前的石油进口方式,主要以海运为主,采用管道运输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亚,而来自俄罗斯的石油基本是通过铁路运输。

三、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及保障措施

(一)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策略

2.石油贸易方式多元化。国际石油贸易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分成油、长期供货合同和现货期货贸易。为了提高我国石油贸易方式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为了保证中国对石油资源获得的稳定性,进口原油的贸易方式应以长期合同为主,应占60%以上。(2)国家间贸易多样化。(3)大力发展石油期货贸易,参与石油金融市场,规避石油进口和价格风险,争夺石油的定价权。我国可在借鉴国际石油贸易市场多层次性、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多元性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国内实货交易市场,有步骤地推进期货市场的建设,形成现货、远期、期货为重点的多层次、开放性的市场体系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

3.构建“蜘蛛网”式战略运输线路。海运作为我国的主要石油运输方式,其运输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都不足以满足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地缘特征和世界石油储量分布,我国要保障石油运输线路安全,应以石油管线为主,大力构建“蛛网式”战略线路,有效解决我国对马六甲海峡的过分依赖和我国周边陆路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具体讲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获得印度洋的入海口;(2)构建俄罗斯、中南亚陆地运输体系。

(二)我国石油贸易流向优化保障措施

1.提高国内供给能力,适当控制国内需求和适度进口。提高国内石油供给能力是未来解决石油供需缺口最基本的一步,建议我国优先加强国内勘探,努力增加石油后备储量,保持必要的石油自给率;鼓励中国海上合资原油销往国内。在控制国内需求方面,应适当控制一次能源消费中石油比例增长的速度,大力发展可替代能源;利用税收作用,抑制石油消费。适度进口应是实现油气资源进口尽可能地满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

2.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危机,提高石油贸易主动性。经济危机下,很多国家需要资金救市,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找到了有效的投资渠道。一是可以对政治友好国家进行经济援助,为石油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关系;二是可以用外汇与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开展油气资产交换,比如我近期实现的中俄“贷款换石油”交易,为保证本国能够拥有长期稳定的油源供应奠定了基础,并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国际石油交易的格局,使之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3.和谐发展国际关系,保障石油供应稳定性。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石油竞争,最终要通过石油输出国来实现。我国应该继续发挥能源外交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挥中国经济崛起的优势,将石油合作纳入全方位的合作中,积极参与地区性、国际性的各种对话和交流,特别是与国际能源机构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交流,深化原油资源合作,提高对资源的获取能力。

4.健全石油政策和法规体制,推进石油产业市场化。欧美等石油生产国和消费国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企业商业化运作等途径,形成了普遍认同的石油管理体制,实现了规范的能源产业市场化运作,也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市场化建设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上下游领域和南北海陆地域的限制,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石油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结论

参考文献:

[1]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全球能源大

棋局[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

[2]蔡睿彦.中国对外贸易流向问题研究[D].福州大学2005年

硕士论文.

[3]熊韶辉.论中国实现石油安全的贸易战略和策略[D].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所谓的研究有深度,就是要能运用合适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克服视野不宽、就事论事的传统缺失。我国的东南亚研究队伍中,理论功底好、研究能力强的人多数不懂对象国语言,而学东南亚国家语言出身的学者,往往英语不好,知识面窄,理论基础和分析能力偏弱。云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这几年自觉地补课,努力培养一支语言好、理论功底深刻、写作能力强的研究队伍。

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

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

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

《联合国》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

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

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

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

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

(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

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

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

(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

(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

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

(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

外交学与国际政治专业属于涉外专业,本专业旨在培养能够清楚认识世界、看清国际形势、与国外世界沟通、交流的人才。该专业培养的目的应该是既注重专业知识的培养又注重英语能力的提高。在这样的双重目标要求之下,外交学与国际政治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的必然性就日益突出。必须要充分、清楚地认识到外交学与国际政治专业双语教学的目标才能够为今后的教学实践起到指导作用。本专业双语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学生用英语理解和表达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用英文查阅资料、思考问题的习惯,促使学生与当今国际前沿学术理论接轨,树立学生们的国际意识,提高国际交往能力,拓展视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因此,外交学与国际政治专业的双语教学仍需以专业知识的讲授与提高为核心和重点。

2.1授课对象初步了解及开展年级的确定

2.2开设课程的选择

2.3双语课程中英文比例与授课形式

2.4双语课程教材的选择

2.5双语教学考试考核方式

在关于考试试题和答题应采用那种语言一题上(见表4),228人中,21人选择了英文试题,用英文答题;98人选择了试题以英文为主,专业、生僻词汇后附中文翻译,用英文答题;69人选择试题采用中英文对照,用英文答题,若语言上有障碍则允许用中文代替;36人选择试题采用中英文对照,用中文答题。4份为无效答卷。从结果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同学赞成用英文答题,但是在试卷是否采用英文上产生了差异,大多数学生倾向在试卷上有中文的注释或者是对照,便于对题目的理解。关于双语课程的考试甚至可以超越传统方式,在课堂表现、小组讨论的贡献、创新等方面给出一定比例的分数,再综合课业论文,最后的期末考试可能仅仅占40%或者50%,这样有利于学生们平时的表现和努力,不会出现期末考试靠自己硬背得高分的情况。

3.对国际政治专业与外交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建议

4.结语

国际法论文6000字(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专业课程改革探析论文

关键词“国际组织法”国际法教学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研究生教育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的安全预警与应急国际法律机制研究》(18BFX201);2019年暨南大学港澳台侨研究生专用教材资助项目《国际组织法》(2019-4)。

作者简介:程荃,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98

“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和沿线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诸多领域开展合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高校应当把为“一带一路”服务作为我国法学教育满足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所必须履行的时代重任。[1]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治制度多样、文化多元、民族宗教因素复杂,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国际合作,亟需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创新,为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因此,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迫切需要新型的国际法人才。

一、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课程教学理念的转变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年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要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3]。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合作对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教学应体现法学教育的双向国际化

“一带一路”倡议促使我们对法学教育国际化观念进行新的思考。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前,中国推动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方式主要是一种单向的、“送出去”的国际化路径。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但中国亟需应用型、复合型的国际法人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方面的法律人才也十分紧缺。

因此,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育国际化应当是双向的。不仅要将法学人才“送出去”接受国际化的培养,它同时还意味着应当立足中国,持续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来华学习法学,为国际社会培养符合“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国际法人才。这就需要国际法专业在课程建设中,坚持以这种双向国际化的理念推进教学改革。具体到《国际组织法》课程改革中,则应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需求,为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将来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奠定国际组织法方面的知识基础。

(二)教學应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并举

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意味着中国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努力将中国的诉求和法治观念融入国际规则中。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培养能够为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服务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为目标,将“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融入到课程教学中。

《国际组织法》教学不应把纯理论知识的传授作为核心内容,而应在讲授国际组织法基本概念、原理、规则、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学生运用国际组织法的原理、规则去分析和解决国际实践中的问题,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只有实现研究性和实践性并举,才能全面提高《国际组织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中国培养的国际法专业人才在未来的实践中既要能够利用现有国际组织去推动国际规则的发展,也包括参与建立新的国际组织,从而产生新的国际规则。

二、当前国际法专业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学理念的转变,对《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的师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都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当前,如果按照“一带一路”倡议下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来进行衡量,可以发现该课程教学中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缺乏中国特色

目前,国内高校《国际组织法》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系通常划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包括对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性质、形态、功能、渊源、体系、发展规律等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分论部分则对全球性组织制度、区域性组织制度、综合性组织制度、专门性组织制度分别加以研究。在课程内容的整体安排上力图囊括所有主要理论和制度,在各部分的比重上力求平衡。这很容易导致课程表面上看起来面面俱到,实际上对具体国际组织制度的研究和教学难以深入,更难形成明显的中国特色,也不能反映“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组织法发展的影响。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组织法》课程亟需结合国际法的专业特色,在教学中增加中国实践,尤其是“一带一路”有关国际实践的内容,反映中国践行国际法治,对国际组织法发展的贡献。课程内容设计上不应求大求全,应适当突出实施“一带一路”这一重大倡议以来,中国实践对国际组织法的影响,并力争以此为契机形成国际组织法研究和教学的中国特色。

由于受中国的国际组织法研究现状的影响,《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过度集中于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主要是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度的讲解,忽视非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甚至基本上将其排除在外。而在当前形势下,非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重大作用,不仅不应将其排除在课程之外,还应加强对它的研究。

(三)教学方法难以适应新的生源结构

近年来,来华留学生规模持续扩大,我国已是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达到31.72万人,占总人数的64.85%,增幅达11.58%,高于各国平均增速。[4]与2012年相比,2016年我国法学专业留学生数量增幅超过50%。[5]国际法专业是来华学习法学的硕士研究生较为青睐的专业,笔者所在学校的国际法专业近年来每年都有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留学生申请人,并有人数逐步增加的趋势。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所带来的生源结构的变化对《国际组织法》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以及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章程、国际条约等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种类很多。在此情况下,国际法专业学生所掌握和使用的语种也日趋多样化,传统的中文或中、英文双语教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教学和研究的需要。

(四)课堂教学互动性不足

《国际组织法》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法。国际组织法以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课堂讲授法可以系统地向学生讲授国际组织法基本知识,帮助学生掌握国际组织法的理论体系,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课堂讲授法容易导致过度强调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对于《国际组织法》这样一门教学内容距离实际生活较远,专业性、理论性非常强的课程来说,单纯的课堂讲授往往使学生感到自己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即使在课堂上讲解案例,案例的选择也主要取决于授课教师的偏好,很难引起学生主动参与的兴趣。

(五)课程的实践性不强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要大量精通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际法人才。然而在国际法专业的课程体系设计、学时安排中,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国际组织法》课程也不例外。与国内法教学中广泛采用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等多种实践教学相比,《国际组织法》课程在实践方面显得十分薄弱。加之《国际组织法》与现实生活相距甚远,学生的学习和理解主要停留在书本知识上,很难与实践结合起来。因此,如何根据建设“一带一路”的需要,增加、完善《国际组织法》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国际法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国际法教学应当跟踪国际组织发展的最新实践,对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框架和研究内容作出新的思考。《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应科学地反映”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当代国际组织法及其理论、实践的新发展。

(一)加强对非传统形态国际组织制度的教学

(二)增加中国和沿线国家的国际实践案例

(四)根据专业和学生特点开展多语种教学

语言是用来传播、获取知识的工具,使用单一语言还是双语、多语种教学,其目的都是为了师生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更有效地交流,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国际组织法》教学中的语言问题具有特殊性。教师在授课时,除了中文以外,如果能辅以英语、法语等联合国、国际法院、欧盟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官方语言,则有利于准确讲解有关知识点。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来华留学生来说,教师通常在《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中使用的中文和英语既不是其母语,也不是其国籍国的通用语言。有些留学生的中文和英语水平都有限,有些甚至完全没有学过英语。但是,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有很多非洲学生来自法语区国家,能够熟练应用法语学习和交流;而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中亚国家的学生中除了其本国语言外,俄语水平也较好。而对于中文水平有限的来华留学生,如果老师能够使用学生更为熟悉的语言与之交流,则有利于防止学生因为语言障碍而产生畏难情绪,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去学习、理解专业知识。

(五)开发多种辅实践教学方式

近年来,各国际组织与中国的联系更为密切,很多重要国际组织纷纷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这为学生前往参观、实习提供了更多机会。《国际组织法》课程的任课老师应主动收集各国际组织的实习招聘信息,推荐学生申请各国际组织的实习岗位,帮助他们获得在课堂之外、在实践中学习《国际组织法》的机会。

总之,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应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关系的新发展,将新的教学理念融入到课程建设中。在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服务的思想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和学生的特点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课程改革,积极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为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培养高质量的国际法人才。

关键词: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范围

一、商标犯罪概述

(一)商标犯罪一般指的是侵犯商标权罪

(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范畴十分广泛

(三)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与之前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有了极大的不同

其一,在定罪量刑的标准上有所降低,反向假冒犯罪行为的起刑标准是非法经营或销售数额达5万元以上;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为非法经营数额5玩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3万以上。而在《追诉标准》中对应的数额分别是10万以上和20万以上。其二,对于“情节严重”的论述则包括了非法经营数额3万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2万以上。其三,个犯与单位犯罪的起刑标准也有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两者之间的数额差距从5倍缩减到了3倍。其四,明确了触犯不同罪名时的处罚原则以及进一步明确了“相同的商标”的概念,这就使得商标犯罪的形式、范围有了更加明确地界定。比如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就将侵犯商标权犯罪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也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纳入到了商标犯罪案件的行列中。

(四)由于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发达,商标犯罪的形式愈加隐蔽和复杂

甚至有些已经超出了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范围,那么在执行中势必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就说明刑法使用出现了滞后性和模糊性。而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国际国家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并出台了系列国际条约、公约,而我国国情的独特性也使得刑法有着鲜明的国家属性特点,因此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条约之间在该问题的解释、使用原则和范围上还有一定的不同,彼此的不理解、不适用要求我国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国际接轨问题。

二、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的使用范围

(一)犯罪主体的使用范围

在我国法律中对犯罪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而自然人主体指的是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公民;而单位主体则是指的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主体也包括在内。所谓侵犯注册商标犯罪从法律角度上讲指的是从事工商活动的法人或公民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不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来获取利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该行为破坏了工商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商标的专用权。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使用范围

(1)客體要件。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性,一般指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商标权。一旦违法行为脱离了这两个范围,即使是受刑罚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也不构成该类犯罪,而是其他对应的犯罪类型。另外,侵犯商标罪有着极其明显的主观性和作为性。商标专用权的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义务主体不实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的积极行为,就是对自己义务的履行,反之就是有意而为之,违反了自己的义务,触犯了法律。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违反的必须是商标管理法规,若是其他并不构成商标犯罪,也是需要以它罪论处。若侵犯的商标没有进行过注册则不构成犯罪。

怎样去理解商标注册权呢?我们可以这样将其分为:对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法人、个人等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提交各种真实的、客观的、完整的资料,而注册机构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主体所提交的资料,并用规范的文书形式记录在册,完成注册行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一旦注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擅自使用、占用、冒用、伪造该商标或者相同的商标,以此来维护注册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常所提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后者,使得注册主体对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了侵害,而没有对前者造成直接性的侵犯。

很对人会提出疑问“既然是违反了后者,那与前者即商标的注册有什么关联?”。实际上,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概念分析不难发现,“对商标的注册”是整个商标管理活动的基础,只有申请人去注册,才会引起后续系列的行为。一旦破坏了注册商标,也意味着刑法商标犯罪的成立。因此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仍属于商标犯罪行为,这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来讲,他们对“犯罪实施者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主要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并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通常不是直接明说,那么这个“明知”的要求就过于狭窄了。实际上,明知与确定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它的范围要广泛的多。比如某一商品假冒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信息不明确或者不确定这个商品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但是只要是意识到这个商品具有假冒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就被纳入到了“明知”的范围。

由此来分析,商标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大多数是为了盈利或者非法收益。但也有部分行为是因为要实现其他的目的。比如为了降低对方的竞争力度,打击对方市场,毁坏对方形象和名誉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是实施商标犯罪的常有的动机和现象。

论文关键词:安全;国家安全;韩非子;法治

一、安全的涵义及对文中“国家安全”的界定

我们知道国家安全一词属于现代汉语的范畴,先秦并无此说法,但是国家安全的思想却是由来已久。其实,中国古代的王朝安危问题,亦涉及国家间的问题。虽然先秦国家的概念与现代国家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别,但古今国际政治具有共通性。由夏、商、西周、春秋和战国时期的共主国、诸侯国和少数民族政权构成的国家行为体,它们已经具备了领土、人口、军队等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及拥有部分的对内与对外权限,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的本质属性。在春秋战国这一四分五裂的动荡时期,各国所要解决的就是王朝存亡,国家安危的重大政治问题。当然,这里所讲的安全,与现代国家安全是有很大差异的,在此就不比较古今国家安全的异同。总之,先秦文化区域下的国家安全观指的就是先秦国际政治行为体之间为了弥补自身实力的不足,通过结盟获得更多的国家权力,实现该时期国际体系中力量结构的重新分化组合,以有效维护自身国家安全的一种国际政治理念。

二、从政治、法律、文化、军事和社稷安全方面分析韩非子的国家安全思想

(一)韩非子的政治安全思想

在政治主权极不稳定的先秦,韩非子极为敏锐地观察到了一个事实: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矛盾、斗争促使君主更加集权、专制,因此,极力鼓吹君主专制主义理论,促进了战国时期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发展。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韩非子极力推崇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对整个封建王朝有着深远的影响。迎合了当时统治者的心理也有利于统治阶层的统治。这一制度措施对政治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适合当时的动荡局势,有利的保障了国家的政治安全。在权术方面,熔法、术、势三者于一炉,权势不可借人,君主恃势不恃信,主有术而御臣,使术走向智谋状态。韩非的这些政治权术思想,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二)韩非子的法制安全思想

韩非子的法制思想是其思想体系中最突出也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他认为国家安全和强大的出路就在于法制。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所以他不断强化法的公开性、公正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走法治之道。韩非子的法制思想对当时的秦国安内有很大的帮助,从制度层面上使国家机器具备了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给世人及早的灌输了法制理念,对后世的影响可谓深远。他不但强调国家实力是根本,甚至认为外交无助于国家强大。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1、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韩非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用法律强制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法家以赏刑为推行法治的二柄,主张刑多赏少,轻罪重罚。韩非说:“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韩非的“法”在名义上是赏罚并举,实际在运用过程中就是刑,即“杀戮禁诛谓之法”,“刑”成了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它只能由君主垄断。

(三)韩非子的文化安全思想

韩非子在文化方面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反对和批判“私学成群”的儒家教育,主张和提倡“听吏从教”的法家教育,“废先生之教”,培养智法之士和耿介之士。“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生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韩非子的以法为教”的主张,其核心主张为“以法治国”。韩非子认为文化教育对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和君主的统治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上对国民进行教化,最终都是为统治阶级更好的统治服务的,也是为君主统治的国家稳定发展服务的。

(四)韩非子的军事社稷安全思想

通过对《韩非子》五十五篇的研读,其中涉及国家安危存亡的句子繁多,并且已形成系统性的认识,从前文中韩非子在政治、法制、文化、社稷和军事安全方面的思想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在当时特定的时期和历史环境下,韩非子所服务的秦国的国家安全思想就是在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下,对内安内,发展经济军事达到富国强兵,对外兼并其他诸侯国,以实现统一六国。其实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就是如何把一个国家治理好。这些都是相辅相成,一脉相通的。可以简单的认为治理好了国家就能实现国家安全了。当然治理国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在研读韩非子的思想时,总结出了其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治国方略。治国方略是治理国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治理国家中的具有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性的计划、方针、政策和策略。韩非的治国方略主要可以概括为:“循天守道、因情而治、赏罚依法、治吏引纲、务力耕战”。治国方略体现的不仅仅是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其实更映射出了其在国家安全维护方面的认识和措施方法。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趋势

五、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趋势

经济学研究领域与范围开始逐渐超出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的对象扩张到小至生育、婚姻、家庭、犯罪等,大至国家政治、投票选举、制度分析等。研究领域的这种“侵略”与扩张,被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这取决于时代主题和研究角度的变化、个人兴趣和专业特长的不同。

六、强调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趋势

理性预期学派从通货膨胀问题入手,强调理性和预期的问题,并由此否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这对凯恩斯主义形成较大冲击,也引起凯恩斯主义各派对理性和预期问题的重视。尽管在理性问题上各派未能取得共识,但关于预期的思想和方法的确渗入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中。

七、学科交叉的边缘化趋势

经济学的大家族中又派生出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派,例如,混沌经济学、不确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百家争鸣,相得益彰。这取决于经济学家认识领域的拓宽和方法论的多元化,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相互渗透得以大大加深,大量非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使得当今的经济学与百年前相比已面目全非。

八、证伪主义的普遍化趋势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种逻辑延续。据统计,20世纪70-80年代的20年间,经济学界出版50多本经济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几乎都和证伪主义有一定的联系,在1991年总结的当代经济学家达成的13点共识中,有7个和证伪主义有直接联系。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中将20世纪经济学方法演变史归纳为一句话:“证伪主义者,整个20世纪的故事”。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既是证实的又是证伪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兼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九、案例使用的经典化趋势

经济学中的“举例”,不仅已经发展到“经典化”的地步,而且在有些定理中不举例已不足以说明问题,甚至所举的案例已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案例的惟一性,既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又几十年上百年一贯制,代代相传。用案例阐明一个定理、寓意一个规律已经司空见惯,如“看不见的手”。

十、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趋势

博弈论已延伸至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和犯罪学等学科,但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最为成功。博弈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借助于博弈论这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机制设计”、“委托—”、“契约理论”等已被推向当代经济学的前沿。20世纪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深化,还表现在:

1、第一次把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部门来对待。不仅将政府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作为能动的经济力量加以运用,使之成为影响和调节宏观经济活动与状况的重要机制之一。政府支出不断膨胀、效率低下是的恶果,其原因是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选择。③

2、宏观和微观的联系得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共同重视。

注释:

①成九雁、秦建华.计量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轨迹[J].经济研究,2005(04):113-124.

②MaryS.Morgan,TheHistoryofEconometricIdea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③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18-150.

[1]〔英〕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3]贾根良.中国经济学革命论[J].社会科学战线,2006,(0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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