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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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笔者感到,如果能够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总体角度上的检视,探讨、说明法理学(不是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而是作为全部法学的基础的法理学)的“科学性”之成立条件、内容及其界限,或许能够为法理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际的结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论的普遍性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指:理论是各个法学学科的精神基础。法律理论不是神秘的东西,而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动的结果,更是法理学的直接的研究成果。本来,作为一个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无论专业领域存在多大的区别,我们每个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种各样、或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例如,律师会考虑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则会考虑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学教师要设法把有关法律的知识组织成为一套能够让学生掌握的符合逻辑的口语系统;法学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思考一般是由具体问题开始,逐渐转为抽象。当这种思考达到了一定的规范标准,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层次和系统性,则成为理论。所以,我以为理论本来不应该是神秘的,而是相当日常化的活动的结果。作为一门科学的法理学,与其他法律法学领域相比,首要区别就在于思维形式上:法理学的思考形式主要是“关于法律的理论”;而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者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转化为理论自觉。更准确地说,法律理论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

三、法律方法的“科学”性

这里所说的法律方法,是指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方法。(注: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法学界一般所说的“法学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行为中思考、处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与其略有区别。)法律方法的科学性是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和发展的第二个条件。它着重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三个层面是:1,法理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2,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理学研究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

总之,法理学式的对问题的思考(或本体论追问(注: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0期,第10-13页。)),不应该、也不可能局限于“根据法律”的范围内,而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思考”;而纯粹应用性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从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角度看,自然不可避免地要以法律为根据,但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所以,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界限,不能完全、简单地理解为学科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仅在于方法上的不同,它们是法学中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同样作为整体的社会科学发生联系的。它们之间的界限在于:法学研究的目的必须是研究、说明、解释法律现象,从而有助于具体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的解决;而社会科学则在于给社会一个整体的认识。由于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其他社会科学门类的知识也就通过法理学的中介渗入法学领域。而能否自觉利用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也就成为法学能否提高自身把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现象的能力的标志。

四、法理学作为“科学”的界限

根据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两个方面的“科学”性质的分析,笔者拙见:法理学并不属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而且还不能沿袭其他法学学科的方法,它是法学学科中“科学”色彩最不充分的学科。它的存在根据在于法学需要与各个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思想或知识进行交流、对话。这也可以称为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门类的“合法性”根据。因此,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应该始终围绕法理学的这一学科特点进行,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其与法学其他学科的一致,或者忽视它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区别。法理学对法学、法律实践、社会科学和社会实践的功能,都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加以把握。因此,法理学的科学性和独立性是相互联系的。概括地说,一种学说和理论是否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法理学理论,至少可以依据下列标准加以判断:

关键词民族法民族法学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许贝,西藏大学民族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法理学。

一、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认识与应用实践

(一)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认识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体系是指民族法学学科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是对该学科不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和归类的结果。而构成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独立又联系,构成了整个宏观的学科体系的组成。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作为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提纲挈领的方法论作用,而形成一个科学而又严谨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则是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成熟完和善的标志。笔者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应该从逻辑分类的角度,持宏观多元的视角,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二)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应用实践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建构除了对于该学科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之外,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结合现阶段我国民族法学教育现状,笔者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对现实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对民族法学人才培养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优秀的民族法学人才的形成要依靠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学科设置,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作为民族法学学科教育最为重要的一环,对于我国高校民族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对自我认知、自我身份以及学科属性的准确定位。

要科学的构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理论问题即对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的定位以及民族法的法律地位的争论。就民族法的学科属性定位问题而言,这是研究民族法的首要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对民族法学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识,对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研究首先必须要对该学科有一个精准的定位。而后者的探讨是建立在对前者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国内民族法学理论界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持久的争论,却未达成相对一致的看法。在此,笔者列举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并提出浅显的看法。

(一)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

学科属性是指该学科的根本性质和特色,决定了一门学科的归属。从现阶段民族法学发展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教育部的学位设置规定还是国内各高校的专业属性定位,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都处于“模糊”的地位。

一方面,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是一个重合的知识体系,具有民族学和法学两种学科交叉的属性,研究的内容趋于多元化。就民族学而言,民族法学侧重于从法的角度研究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制度、社会生活、家庭婚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道德规范、思想意识等内容。就法学而言,民族法学侧重于研究民族领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现象,是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在法律上的表现。正因为民族学和法学形成了相互交融的紧密联系,民族法学应运而生。另一方面,由于民族法学学科的交叉属性,关于民族法学学科归属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理论界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民族法学应该是归属于民族学的二级学科,另一张则认为民族法学应该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而存在。笔者赞同后者,这主要是基于对以下三方面因素的考量。

2.特殊国情的角度:我国独特的民族状况。作为一个由56个民族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交叉学科的民族法学侧重于对民族领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现象的研究,若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这对于国家和地方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民族问题、完善民族立法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此外,多民族的特殊国情也是民族法学产生之初的根本原因。

3.人才培养的角度:民族法学硕、博士人才培养的完善。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恩格斯指出了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职业的民族法学者阶层”要依靠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因而将民族法学确定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对于我国高校民族法学硕、博士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民族法是否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关于民族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民族法是一个相对于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而言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主要是基于对法律的民族属性的认识、民族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以及我国大量的民族法律法规的客观存在为其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基础和条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该是基于法律所追求价值的不同,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得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尤其是边缘学科的出现,传统的法律部门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依据的划分标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基于此,以价值追求的不同为划分部门法的依据不失为一个内涵严谨的标准,民族法以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完全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否定说。该观点否认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法律地位,而主张民族法仅仅是一个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此乃基于对“法律部门”和“法域范畴”概念内涵的分析与考量,二者的内涵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法学学科体系之中,有在部门法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也有在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之上建立起来的法学学科。将民族法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而非独立的部门法,并在其基础上构建民族法学学科,并不违反法学学科设立的规律。

基于以上两种观点的讨论,笔者认为否定说更加合理。从理论角度思考,相当于民商法、诉讼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族法是对于民族(法律)关系和其他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法域范畴,还未上升到部门法的高度。而在法律实践上,我国的民族法律规范中没有独立颁布实施的民族法典,对于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更多的是散见于宪法、诉讼法以及规章条例中对于民族关系调整的法律条文。因而将民族法上升到独立部门法的高度不符合法学理论的一般发展规律,同样还可能会导致对其学科属性的定位混乱。

基于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将民族法学归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更趋合理。在此前提下,民族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全新而独特的法域研究范畴。

三、科学地构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

上文中已经指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是指由民族法学的各个二级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对于一门学科体系理论架构的思考和争论,会自始至终的伴随着该学科的研究的兴起、发展与深入。笔者认为,从逻辑分类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会有不同的组成部分。科学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既要体现民族法学所独有的学术特色,又应该与其他其他法域研究范畴的理论体系保持大体一致;既要避免各组成要素在内涵上的交叉重叠,又要保持外延范围的相对清晰。基于此要求,笔者认为科学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论民族法学与应用民族法学

就传统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而言,按照认识论的标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其最基本的分类。

1.理论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起点,也是对民族法实践的升华。理论民族法学以民族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极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方面要从一般的感性的民族法律现象中抽象出一般的民族法理论,探求出“是什么”、“为什么”;另一方面,要高度地凝练概念,以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民族法律概念来指导民族法律实践。

具体而言,理论民族法学应该由基本理论问题和特殊理论问题两部分构成。前者主要是对学科定义、性质、体系、调整对象、研究方法、发展历程以及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关系等的研究,基本民族法理论的研究对于学科的发展而言具有根基作用,乃民族法理论研究之根本。后者主要是对党在历史上和当下的民族政策的研究,就我国的实际而言,幅员辽阔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日益捉襟见肘,但如果恰当的运用政策作为“准法律”优势,充分的发挥政策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就可以达到弥补法律局限性的效果。此外还要审时度势,根据时机的成熟,用法律的形式将政策固定下来,即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最好例证。因而关于民族政策与法律的研究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2.应用民族法学。应用民族法学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实践,具有将强的现实针对性。应用民族法学是对理论民族法学的具体运用和实施。民族应用法学是当下民族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综合考虑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以及其自身研究内涵,笔者认为应该由三部分构成:

(1)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以后以后,市场经济和民族法制建设的产物,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宪法的民族问题规定为根本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民族基本法,以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民族事务管理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等为配套法规,以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相应规范的逻辑结构,形成体系的、系列的、科学的、学科的、规范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但与此同时,我们仍然应该看到,目前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立法上的漏洞,主要集中在民族乡的行政建制、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以及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成为下一步民族法学研究的重点。

(2)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对于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民族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以居住模式来划分,民族聚居可以分为聚居和散居两种,相对应的法律保护自然应包括对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两种模式,尤以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最为紧迫;以保障的内容来划分,应该包括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受教育权利、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保障。

(3)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我国幅员辽阔,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占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从历史因素来看,这些地区与中东部地区的发展相比较为落后,这就为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于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仍旧以传统的习惯法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作为最高效力的国家法一方面应该认真研究对待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意识上存在的差异,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保留有对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执行等条款;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力度、移风易俗、送法下乡,使得国家法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更为持久的效力。

(二)民族法文化学

民族法文化学是将民族法学置于文化概念的大背景中进行的思考,从文化学的角度思考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民族习惯法是其表层规范,民族法律史是构建在表层规范上的深层因素。故而,笔者认为民族法文化学应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三)比较民族法学

(四)边缘民族法学

就民族法学学科发展的视角出发,边缘民族法学是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因为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法的交叉重叠而产生的理论体系。民族法学作为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域研究范畴,本身就具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和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的特征,而作为其理论体系的边缘民族法学正是这一规律的内在体现。将边缘民族法学作为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可以避免学科体系的僵化和封闭,从而保持民族法学创新与发展的理论动力。基于此笔者认为着重探讨与民族法学构成交叉以及渊源关系的学科范畴,即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等部分的内容,借用其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丰富民族法学研究的学术内涵。

四、评价及展望

以民族法为研究基础的民族法学确是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涉及法学、民族学、社会学、政治学、史学、经济学等学科内容。民族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全新研究领域,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对于科学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架构,从浅层次来看,可以为该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可以为其他法学门类的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经验,还可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结构。从深层次来说,首先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系统化、理论化的民族法支持;其次有利于深度系统的发掘优秀民族法文化资源,丰富中国法制的内涵,研究东方法文明的发展规律;最后有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加速“中国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张文香.论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文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3]郑毅.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广西民族研究.2010(3).

[4]宋才发.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民族研究.2004(5).

[5]吴宗金.略论中国民族法学的命运与使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3).

二、小学学校“三度”管理法的可行性分析

研究证明,“三度”管理法对小学学校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也因其独特的管理理念受到越来越多的学校管理者的重视。所谓“三度”管理法,就是从管理密度、管理精度和管理深度三个层面探索小学学校管理工作的可行性方案,促使学校管理工作无论从外在形象还是内在建设都实现质的提高。“三度”管理法将有效提高小学学校的管理效率,也有利于促使学生的全面发展。当然,小学学校在实践“三度”管理法的过程中,还应不断结合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努力使小学学校管理工作迈上更高台阶。

(一)探索小学学校密度管理法的实践方案

“三度”管理法的密度管理是从自然学科中获得的启发,主要是指科学调控学校管理过程中的任务分工和人员设置。要提高学校管理的密度就是要对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细节进行有效的分解,使学校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各司其职,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一般来看,小学学校的规模相对较小,有利于深入开展和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并实现既定效果。校长等领导团队负责为学校管理工作制定总的方针和目标,下属各级教职工负责具体的执行。另外,学校在具体执行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时,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根本利益,这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本质要求。因此,学校在开展教学工作时,应给予教师充分的发挥空间,使教师自由决定采取何种教学方式,进而更好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二)探索小学学校精度管理法的实践方案

(三)探索小学学校深度管理法的实践方案

小学学校的深度管理是在上述两种管理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更高层次的探索,它主要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相互结合并融会贯通,才能实现学校深度管理效果的最大化。它在形式上追求学校管理工作组织结构的层次性和条理性,使各项工作都能高效率运行。内容上追求学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日益完善,从而使学校管理工作能有条不紊地进行。深度管理学校工作还需不断更新观念,坚持“扬弃”的原则,并付诸实践。

三、结语

五年级三班

张湘怡

每天,在我们的学校里,都会发生很多事情,其中有一件事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也让我刻苦铭心,难以忘怀``````

各位看官别被题目吓坏了,玻璃杯事件是真,血案绝对是假,吸引各位眼球而已。

调到云南两个月了,一直跑市场,熟悉市场。前几天打了个简单的报告,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希望做一个玻璃杯的搭赠活动。

申请非常简单:在3月预算费用内,申请自购8A玻璃杯若干个、每个多少钱、合计多少钱、怎么搭赠、怎么使用、怎么报销等等。根据经验判断,三、五天应该能批下来。

大区这边,老大没问题,驻派会计没问题;到了中心管理部,也没问题,当天就转了,说明大家都当是简单的申报。然后到了我们亲爱的营运部,锤子了,复杂了,要按照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要求自购时招标,同时要请法律部签署意见;忽然市场部签订一个意见,而且是拖了好多天,要设计标志,还要转采购部签署意见,再忽然就没了下文,礼拜天又来了……

我突发奇想,是否各个部门应该这样签署:

销售管理部意见:支持自购,请财务部,采购部审核费用是否妥当,请市场部提供自购玻璃杯标识,

市场部门意见:支持,我部标识××日发到大区营销主管处;

营运部意见:同意大区自购意见,但需要招标,且需要与供应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法律审计部意见:合同必须要签,费用必须要核,采购最好统一……

财务部意见:同意采购部费用单价及总费用建议!请领导批示。

最后就是几个老大同意……

现实是残酷的,今天9号了,三八妇女节也过了,报告还没批示下来;10号了,还“自购”个锤子!

通过这个事情,我相当自愧地进行了深刻反思,总结如下:

1简单的事情其实很不简单,请示应该把各个部门关心的细节都要说清楚;

3不要东想西想,搞些鬼米日眼的差异性报告,搞得各个管理部门都要签订意见,影响效率。

【摘要】传统的医学免疫学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主导,忽略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同时理论和实际脱节,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将案例教学方法应用于医学免疫学教学中,于课堂上进行临床病例的分析与总结,使得抽象的理论转换成可以感知的临床病例,对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免疫学教学;案例教学法;应用

长期以来,医学免疫学被公认为是一个比较难掌握的基础的医学课程。作为生命科学中的一个前沿学科,医学免疫学的理论与技术广泛的应用在临床,对于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进行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引发学生对该学科产生兴趣,加强学生学习的主观的能动性,成为教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以教学为先导,核心在于注重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即案例式教学方法。实践证明,通过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运用,有助于丰富课堂的内涵,激发教与学双方活力和效率。案例教学法有着自身的优势,同时存在不足和缺陷,本文浅析其特点和问题,并提出运用方法[1]。1案例式教学法的特点

【关键词】初中历史;教学方法;主体

我在历史课堂教学改革探索中,也经历了多次的曲折和反复。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认识到要让学生在教学中能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行全面系统的培养:

一、以质疑唤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历史学科的过去性使学生感觉比较乏味,而传统观点的误区认为历史课就是背背而已,又使学生对其难度认识不够,所以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就需要我们利用有启发性的问题吸引学生。例如学习《动荡的中东》一课时,向学生提问中东地区的矛盾有哪些?如何正确认识“历史”这个因素有一定的难度,学生讨论的效果不高,我抓住这个机会进行启发提问:回顾中东地区的历史?引入四次中东战争。理解了历史的因素。

除了精心设疑之外,我还鼓励学生质疑。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最精湛的教学艺术,遵循的最高原则就是让学生自己提问题。”“整个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学生正确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能力。任何时候都应鼓励学生提问。”在自主学习课堂中,我依据这一理论,大胆的鼓励学生提问题。先提出一个实际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在讨论过程中采用竞赛的方法鼓励学生多提问题。

二、创设历史问题,使学生自主地解决问题,通过讨论交流突出学生主体性

教师是课堂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指导者,灵活的组织方式会给教学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当学生对一个问题认识模糊时,当阐明一个问题需多角度、多层次进行时,当遇到教材没有下结论或结论模糊的历史问题时,把问题交给学生,让他们自由讨论,各抒己见,共同交流,结合史实进行分析和论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结论。例如:三国鼎立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历史的倒退?为什么?如何评价秦始皇的“焚书坑儒”;科举制度的利弊。学生通过激烈讨论,畅所欲言,深人探讨,彼此交流,课堂气氛活跃,学习兴趣浓厚,锻炼了学生雄辩的口才,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也发展了学生的个性。要注意为学生营造开放、民主、宽松、和谐的学习环境,要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发言,即使学生发言错了,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问题,都应去夸奖他、鼓励他,这有助于培养其创新精神和求异思维。

在讨论时,教师应及时抓住学生讨论时的闪光点加以鼓励和总结,以讨论参与者的身份对讨论中的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引导讨论不断深入,使学生在原有的知识和能力水平上有所提高。同时教师要善于启发和诱导,提供多角度思路,使讨论向纵深发展,使学生的认识产生质的飞跃。

三、积极调动学生活力释放激情

四、合作学习,让学生在学习中辩论

合作学习是指在教学中以灵活的形式,围绕共同学习的内容和材料,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开展的交流与合作。其典型形式是分组讨论、自由组合辩论、对抗争论。维果茨基的研究给我们昭示一个基本的道理:学生之间不同见解的争辩是培养、发展学生创造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们(或在老师的参与启发下)采用同龄人易接受的方式充分交流,彼此启发产生认知冲突,导致认知不平衡,从而加深对历史的理解。

先将病例展示给学生,并提出问题,通过病例介绍后逐步进入新的教学内容,并在授课过程中一步步解决提出的问题。如讲授滋养层细胞疾病时,我们可举出以下病例:患者女性,25岁,农民。一年前有停经流产史,清宫术后月经恢复正常。近来出现阴道不规则流血,并有烂肉样碎组织排出,伴有咳嗽、胸痛等症状。先让学生自由的根据患者的病史和临床表现进行分析判断,而后再进行点评。通过这一典型病例分析,更容易让学生明白滋养层细胞疾病的临床表现与病理的内在联系,同时可以将葡萄胎、侵蚀性葡萄胎、绒癌进行横向对比,更利于加深印象。

课中讨论法

病例直观展示法

病例比较鉴别法

在几个系统的内容讲授完毕后,选取一个或几个典型而复杂的病例介绍给学生,让学生从这些病例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临床病理联系等作对比,有利于学生在复习的同时建立联系性思维,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病例课后作业法

下课后以病例作业的方式布置给学生,让学生自由分析,写出该病例的诊断和诊断依据、鉴别诊断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有利于学生复习,加深印象;另一方面使学生能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践能力。

病例考核评价法

以问答题的方式在考试中让学生进行病例分析,从而评价学生是否达到教学要求的方法。此方法可充分考核了学生的综合判断问题能力,全面衡量学生对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

病例教学法的优势

1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习热情

纯理论的课程抽象且枯燥无味,如只是单纯死板的教学方式,很难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能力的培养。病例教学因具有生动、趣味的特点,又因其直观、形象,能生动病例中讲解中阐述抽象的理论。将临床工作中的典型病例引入课堂,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更具有实战性。在病例教学中采用设疑、讨论等形式引起学生的注意力,启发学生思维,自然的达到传授新知识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的教学环境比较容易激发学习动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由“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

2巩固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3做到教学相长,提高教学质量

病例教学法的难点及注意问题

1病例教学法的难点

1.1教师素质要求较高

2运用病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结语

关键词:案例教学学科特质自身优势理论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教学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所创立。问世以来,案例教学业已成为在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就我国而言,实践中几乎没有不采用该方法的教师,理论上也呈现方兴未艾的学术探究。但这并不能表明案例教学已至善而止,在教学实践中常常面临模式、素材以及手段等的困惑,在理论上关于目标、价值与前景等的莫衷一是。这些概括实践与理论的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理论基础研究的不深入甚至缺位。故拟对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展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二、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一)案例教学自身的优势特点是其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内在因素。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它借助案例来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启发学习者围绕有关专业问题进行思索,能够获取问题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基本操作程序以及技能。它具有以下特点:

1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学教育效果的取得无法跳出此一规则导引。我国法律渊源是高度抽象的制定法,面对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学生很难直接获得学习的动力,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如果将冰冷、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实践结合起来,解决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无疑会极大激发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并且“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就是将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学习兴趣。就笔者经验,行政法学中存在大量与实践联系密切的实例,笔者将其引入课堂,通过提问学生、安排讨论以及深入讲解,学生往往能对身边不经意的事情有了新的认识,于是产生浓厚学习兴趣。

2减轻鼓与学的难度。

法学理论由于源远流长、众说纷纭等原因显得晦涩诘奥,学生囿于知识结构无法迅速感受到理论带来的愉悦;法律条文就其制定过程而言显然具有高度抽象概括的本质,与现实相去较远。学生的学习以及教师讲授都存在问题信息传输与接收的难题。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形成这样的后果:老师讲得很辛苦,学生听得很费劲,效果却不好。

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把晦涩的理论与冰冷的法条融入生动的情景模拟之中,学生饶有兴趣地积极思考,可以达致教与学均收到良好效益。例如,在介绍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分类时,笔者将几种情形设置成案例供学生思考,学生基本掌握了该分类方法。

3启发式互动参与。

其次,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互动性教学。案例教学中教师以学生为主体进行引导。在对案例讨论过程中,同学与同学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均进行交流。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探讨、辩论,以此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以及优势互补。在充分互动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再次,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参与性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参与意识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极大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采取案例教学是法学学科特质的必然要求。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振聋发聩地告诉我们:“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仅以行政法为例足以说明问题:

余凌云教授在认真梳理和分析作为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英国、法国法院发展行政法实践的基础上,得出一个行政法学界简直是耳熟能详而基本认同的结论,即“行政法基本上是发轫于法院的判例”。

因此,行政法的发展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实践判例,其它部门法亦如此。故能得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的结论。

只要我们承认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者就不应当忽视案例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方才满足学科本质要求。如果忽视这一规律,法学教育就与法学的学科特质背道而驰。

所以,法学的学科特质决定了通过案例教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三)采取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方法的核心选择。

众所周知,教学方法一般被理解为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所采取的途径和手段。它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学教学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甚至直接决定建设法治国家的成败。

我国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高度概括、抽象和晦涩,尤其对于初学者来说更加难以理解。传统的课堂教学过分强调讲授法的重要性,教学设计采取教师讲、学生听的主要形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教师指导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按照教学目标的要求来组织教学。不足之处是在这种教学系统中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难以充分体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

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确具有一定的优势。案例教学是把案例作为认识、反思和剖析现行法律制度和理论中介,训练学生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经过反复训练。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就会提高,可以较低的成本弥补学生实践能力的相对不足。而且,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批判怀疑精神,使得学生逐渐形成较强的自学能力。

结合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任务是: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基本实务技能的基础上,分析、判断和解决社会实践中引起法律纠纷的种种问题与现象,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分析并解决法律纠纷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并且能够开展基本的实务操作。相应的,法学教育理应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为此,在法学教育中采取案例教学方法就成为核心选择。

[关键词]案例教学;知识树;法医病理学;教学

1.引言

2.法医病理学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知识树的画法

知识结构图就是提取教材中的关键字和词,用线条、箭头等串联起来,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地把教材的主要内容表现出来[3,4],知识结构图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如线状图、网状图、树状图(知识树)、表格、简笔画等。“知识树”的绘制为师生准确把握教材体系、理顺知识结构,理解知识地位与作用,整合教材提供直观素材。根据我校在既往教学中发现的问题,现拟在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高年级本科生中采用案例教学为核心、以问题为中心,层层划分的方法绘制知识树,编织一个综合性知识网络图,以强化知识本身的内在联系,并通过调查问卷分析统计及抽查测试,得出数据,为培养更为优秀的法医学专业人才的教学方法提供依据。限于篇幅,仅以泌尿系统的肾结石案例为例进行说明,促使学生建立符合自身知识结构的知识树(基本内容包括图1所示,学生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知识的薄弱环节补全所需知识模块):

3.绘制知识树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作用

3.1结合学生自身知识薄弱环节完善符合自身的知识树,体现法医病理学教学的整体性及学生知识结构的个体性特点:

3.2寻求医学的整体知识体系

3.3有利于学生形成一定的认知结构

3.4教学目标的科学定向

4结论

知识树就是一张地图,有了地图就能明确目标,选择最佳路线,可以少走弯路,而且在教学中运用也有较大的可行性。在《法医病理学》的教学中,通过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绘制知识树,体现了法医病理学的教学的整体性和学生个体知识结构的特殊性,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知识提取能力和思维能力。通过问卷调查和抽查检测结果说明:在高年级专业课中应用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绘制知识树,为即将实习的高年级本科生编织一个综合性知识网络图,以强化其在校期间所学知识本身的内在联系,为其更好的掌握法医检案实践中涉及各种疾病的机制、转归、临床病理联系等方面的知识;为其工作后解决案例分析、伤病关系分析等难点问题提供更好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曾晓锋,李桢,瞿勇强,等.案例教学法在法医病理学国家精品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4,(14)5:969-971.

[2]雷普平,李桢,王尚文,等.以案例教学为中心的法医病理学实验教学体系建设[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1,31(1):133-134

THE END
1.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何在?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 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置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http://www.npc.gov.cn/zgrdw/npc/rdgl/dbzd/2000-12/07/content_8711.htm
2.法的含义法是什么1、含义:表示法律、法度公平。2、法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者,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2014年12月19日,由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等https://edu.iask.sina.com.cn/jy/lpezO7RtB3.html
3.郭栋:法理的概念·反思证成及其意义中法评法学是一门“理解的”学问。法学寻求的是“法律规范之可能意义”的认知。法学知识最终只能形成对法的意义的尽可能大的共识性理解,而非符合实践的唯一正确的理解。在此意义上,“法理”中的“理”的内涵与“公理”的含义较为接近。 第二,法理与法的公理。公认的法的原理即法的公理。“公理具有融通性、普遍性、普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376496300591415808
4.法律的重要性及对个人的意义法律最大的意义应该是有效的节省社会资源!法律所涉及的是人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它公平与否都在于当前社会的一个总体认知,法律也是会随着社会变化发生延伸和变化的。但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弱者得到保护、强者发挥其最大的潜能去创造财富。如果社会中的事物能在法律法规的帮助下:物尽其用、人尽其能!那么http://www.jzlawzx.com/kuaixun/33427.html
5.法是什么意思“法”有多种含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令:这是“法”最原始和核心的含义。它指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和指引。 方法、方式:“法”也可以指某种特https://agents.baidu.com/content/question/c0873e6c490ac2ec70322fc4
6.第一章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含义:法教义学 1.1 法教义学的研究前提/对象: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实在法(默认其具有合理性) 1.2 法教义学的研究内容 (1)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实在法的意义(需要诠释) (2)解释+体系化→法体系(法体系为每一个法律解释方法提供必要的概念框架) 2. 法教义学与其他法律研究的区别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94900786/
7.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定义和特点一般所说的消费者,是从法律意义上讲的。法律上的确认,更多的是强调消费者的权益及其保护。消费者是一个群体,体现的是为生活面消费的目的性,购买、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https://www.gongsibao.com/article-7228.html
8.国际经济法网对于要约收购的定义,美国威廉姆斯法并没有完全解决什么构成要约收购这一问题,但是可以肯定在公开市场秘密购买股票肯定不构成要约收购。在Wellman v. Dickinson案中,法院提出了八要素法来确定购买股票的报价是否构成威廉姆斯法意义上的要约收购,这些要素是:(1)主动、广泛地寻求向公众股东购买由同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2)寻https://ielaw.uibe.edu.cn/fxlw/gjjjf1/gjtzf/118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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