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英语中的“条”、“款”、“项”、项”第14页共13页“目”法律英语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Bo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
2、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item;claus
5、particularlya.asubdivisionofastatuteorconstitution,usuallysubdividedintosections.b.treatyoneoftheitemsorclausesinacontractorotheragreement.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纵然有字典将“Article”译为“节”(李宗锷、潘慧仪,xx:23),或是其它不同翻译,笔者认
6、为,“Article”一词在法律条文翻译中一般应该译为“条”。读者不能混淆“Article”与“Articles”的意义、用法。“Articles”应译为“条例”。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这不妨碍我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分歧比较大,主要有两种声音。第一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为“款”。如陈
8、xx:1234),此外,注释所言,余叔通主编新汉英法学词典中也认为“款”可以译为“section”。依笔者看,section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通常译为“节”,也可以译为“条”,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把Section译为“节”,是因为“section”这一概念有时很大,它比“article”(条)还大,若译为“款”、“项”、“目”过小,译为“章”、“编”则又过大。例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协议)中,第二部分关于知识
11、edividedintosections.另外,subsection:Apartwithinasectionofanact.EachsectioninaStatutemaybefurtherdividedintosubsections…Asubsectionisdenotedasanumberwithbrackets.Forexample,s.78(1)oftheTradePracticesActwouldreadassection78subsection1.(陈忠诚,xx:
12、605),上述解释说明,section可译为“条,”subsection则可译为“款”。此外,经笔者检索,加拿大法北美法案(BritishNorthAmericaAct)、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OFGOODSACT197)等法律条文9中均使用Section来表示“条”,subsection表示“款”。由于人们常将上述美国宪法中第1-4条(article)中数目不等的“section”译为“款”,而很少有人将这里的“section”译为“节”,所以,将“section”译为“款”,已经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形。翻开今天的“外国法制史”类教材,我们可以
13、发现这一事实(何勤华,xx:55;由嵘,xx:355)。总之,英汉法律翻译中的“section”是个相对的词,翻译的时候,译者需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合适的对应词为好。但是,同一篇法律条文中,必须遵循“译名同一律”,不可毫无规矩。(3)关于paragraph,subparagraph的翻译。笔者认为,应将paragraph,subparagraph分别译为“条”、“款”。以往的翻译中,人们也大都将paragraph,译为了“条”。这点问题不大。Trips协议中,第3条、第64条中有这样的例子。1.AnyMemberavailingitselfofth
14、epossibilitiesprovidedinArticle6oftheBerneConvention(1971)orparagraph1(b)ofArticle16oftheRomeConventionshallmakeanotificationasforeseeninthoseprovisionstotheCouncilforTRIPS.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由通知。2.Subparagraph1(b)and
15、1(c)ofArticlexxIIIofGATTxxshallnotapplytothesettlementofdisputesunderthisAgreementforaperiodoffiveyearsfromthedateofentryintoforceoftheWTOAgreement.自WTO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xx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不得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4)其他词的翻译。“Item”一词译做“目”非常合适。因为“Item”常常是subparagraph(项)下的一个
17、use一词的翻译,笔者认为,除了可以将其译为“目”之外,更多的情形下应将其译为泛指意义上的“条款”。例如,新英汉词典(xx:208)中对“clause”这个词的解释就是“条款”、“款项”。此外,不少工具书也均认可“条款”这一译法(费曼,xx:245;薛波,xx:233)。比如,“clauseofdevolution”译为“义务承担条款”。限于本文讨论的范围,不再展开论述。还有rule以及regulation的翻译。依笔者看来,虽然它们与“条款”有一定关系,但不应该有某些工具书中“条”的译法。rule应该译为“规则”,例如,美国刑法中精神病(insanity)抗
19、yoralocalgovernment”(Garner,xx:1289)。所以,它是指行政机构颁发的法规,在我国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一般称为“条例”或“规章”。最后是关于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的翻译。有人常将provision与stipulation混用。实则万万不可。Stipulation指“契约或协定中的实质性条款”(薛波,xx:1294)。它只指契约的而不指法律的规定,因此陈忠诚先生主张将其译为“(以契)约(规)定”(陈忠诚,xx:357-359;陈忠诚,xx:301-303)。笔者赞同上述意见。因为,这有章可循。依据Bl
24、reaboutsbecomeunknownduringawar,thecalculationofthetimeperiodinwhichhiswhereaboutsareunknownshallbeginonthefinaldayofthewar.xxxarticle23xthesubparagraph(1)ofarticle23xxthesecondparagraphofarticle23xxx如上所述,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笔者依据上文的论证认为,“编”的翻译一般应译为“part”:
25、“章”译为“chapter”:“节”译为“section”:“条”译为“article”:“款”译为“paragraph”:“项”译为“subparagraph”:“目”译为“item”。例如,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2编(总则、分则各一编),15章(总则5章,分则10章),共包括37节(总则除第1、5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节;分则第3章、第6章下设若干节),452条,还有一个附则(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高铭暄,xx:1079-1081)。引用条文时,例如刑法第240条第1款共包含8项,则引用文应写成第240条第1款第X项;刑法第29
26、3条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写为第293条第X项(高铭暄,xx:40)。例如,第三章,刑罚,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译为“Section4.Fixed-TermImprisonmentandLifeImprisonment,ChapterIIIPunishments”。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应注意“条”与“款”的正确翻译。ThesecondparagraphofArticle17ofCri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