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3卷目录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文集
专题:网络信息刑事法治研究
网络平台犯罪研究
非法网络技术支持行为评价路径探析——基于案件办理引发的思考
曹坚顾文王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包含用户的上网体验及其目的实现
戚俊赵拥军吴粲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以“网红坠亡”系列案为例
陈访雄
利用互联网进行放大成交余额操作获利的行为认定研究
马超杰张鹏飞
利用网络游戏的虚拟场景开设赌场的认定——沈康等26人开设赌场案
李鉴振孙军
利用网络结算平台漏洞获取钱财的行为定性研究
叶琦葛立刚
篡改网络理财平台账户充值数据串实施备付金侵财行为的司法认定
陆玔
通过估猜兑换码向电脑后台兑换奖励红包行为的定性
龚笑笑
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定性和罪数问题实证研究——以S市案例为分析样本
宋文健
网络犯罪中资金结算帮助犯的类案难点与破解思路——以代某某被骗案为例
吴玉婷
未实际交付游戏账号并将买家拉黑后取回账号“二卖”的行为定性
戴鸿誉
个人信息及其人身犯罪
宽宥:于信息网络环境下刑法的扩张之际
孙万怀赵拥军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
陈柏新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应然理解与适用
马春辉
个人信息裁判保护的程序路径研究
赵宇翔
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判断及数量认定方法
陈兵王骐
2016年—2019年徐汇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情况统计分析
徐世亮朱以珍蒋骅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种类、数量的司法认定
梁晓峰周宇波宋亚君
滥用爬虫技术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邱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分析
张超超孙娟
世界人脸识别第一案评
刘弦
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司法定性问题研究
何玉莹
新型网络组织卖淫案件实务研究——以吴某组织卖淫案为例
唐敏芳徐思诗
高空抛物的刑法定位
孙道镭
网络信息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杨竑卿黄飞扬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规制的异化与归
崔晓
利用“爬虫”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张国滨钱丹凤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
胡敏颖张楚昊李钟靓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侵入”的理解及量刑标准
制作、销售涉外挂软件的司法认定
李晓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推定的规范协调
潘璐
出售、出租VPN“翻墙”软件的刑法适用
邵旻王浩
非法采集手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吴昉昱
网络财产犯罪
采取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定性研究
刘华峰
非法获取他人付款二维码占有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认定研究
胡健涛
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准入提供赌博“房间”并收取“房费”的渔利行为认定
项永明初德元
利用支付终端系统漏洞反复充值操作获取钱款行为分析
周艳华朱秦
陈蕾
通过系统端口获取快递行业中电子面单后获利的行为定性
姚丽萍
银行卡犯罪中下游“黑吃黑”案件定性分析
胡迪周兰曲
利用现货互联网交易实施诈骗犯罪案件的评析
刘东
植入脚本文件非法“生产”游戏道具定性研究
顾伟
涉比特币侵财类犯罪的认定路径
陈菲菲主父光熙
网络非法交易期货外汇犯罪法律适用探析
周子简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审查与自动生成代码的扣除规则
王懿敏
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高卫萍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结构解读——刑民“嵌套式”解决方案分析
李妍卿
利用原职务创设同类网络教育平台并剪贴课程的行为认定
樊华中
1.非法网络技术支持行为评价路径探析——基于案件办理引发的思考
作者:曹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顾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检察官),王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针对非法网络技术支持行为,无论是以关联犯罪的共犯论处,还是脱离共犯范畴单独评价,均有其各自的法理支撑和适用限制。司法实践应当在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上述两种评价路径的合理性和欠合理性,争取选择适用既能确保实体正义又能兼顾程序正义的评价路径。
关键词:非法网络技术支持关联犯罪共犯网络空间违法犯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包含用户的上网体验及其目的实现
作者:戚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拥军(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吴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关键词:流量劫持终端显示网络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以“网红坠亡”系列案为例
作者:陈访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网络空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其上存在着群众性活动。而网络空间中不仅存在着对智力财产、人格权益的损害危险,也存在着对人身及有形财产产生侵害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经营者和组织者,在特定情况下,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同时应该指出,囿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内容,其必然要符合网络空间的特性,也必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内。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安全保障所需履行的义务之一,但在一定情况下,这些审查应是被动式的审查,而非主动的审查。且网络服务提供者能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且符合网络空间自身特点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4.利用互联网进行放大成交余额操作获利的行为认定研究
作者:马超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鹏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关键词:技术漏洞非法获利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5.利用网络游戏的虚拟场景开设赌场的认定——沈康等26人开设赌场案
作者:李鉴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军(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案例中行为人通过账号充值方式,接受赌徒投注,通过出租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赌徒投注。其中存在的赌博逻辑,即参与游戏所使用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购买和交易等方式,与现实中的财物间接发生转化关系,其本质是赌博行为。关于赌资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及是否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对于赌资范围的认定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标准。相比于实体赌场,发生在虚拟网络中的赌博行为在赌资认定上尚存在挑战与困难。游戏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围绕游戏本身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网络游戏。可以通过游戏公司与赌徒之间构建了赌博闭环结构;行为人将实体赌场的虚拟化,建构了一个网络虚拟赌场;分化整合及准确认定赌资数额;不能仅以“平台责任”追究游戏公司刑事责任等几方面综合考量。
关键词:游戏公司赌博赌资虚拟赌场刑事责任
6.利用网络结算平台漏洞获取钱财的行为定性研究
作者:叶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法官),葛立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案例审理中包含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通过支付平台发起虚假交易骗取被害单位退款,应定诈骗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因为“机器不能被骗”,支付平台的退款也不是处分意识支配下的处分行为。通过诈骗罪的逻辑结构体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因此行为人明知网络结算平台的结算规则存在漏洞,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交易,进而利用规则漏洞非法获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技术漏洞虚假交易盗窃罪诈骗罪
7.篡改网络理财平台账户充值数据串实施备付金侵财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陆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对于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内备付金的侵财案件,究竟是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诈骗罪,亦或是盗窃罪,存在一定的争议。要明确定性问题,首先要明确账号性质,基于被害人是谁、机器是否能够被骗、是否存在陷入错误认识、有无处分意识、作案手法的特征、最后转移赃款的方式等方面构建定罪逻辑体系。
关键词:网络理财平台账户盗窃罪诈骗罪
8.通过估猜兑换码向电脑后台兑换奖励红包行为的定性
作者:龚笑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应当综合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及行为人占有财物时采取的主要手段。行为人占有财物时其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通过被害人的交付间接取得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而具有财物处分功能的人工智能机器或网络系统是可以成为诈骗对象的。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智能系统欺骗网络系统
9.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定性和罪数问题实证研究——以S市案例为分析样本
作者:宋文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通过选取分析S市近3年来的50个典型案例组成研究样本,从犯罪行为方式入手探讨涉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的定性和罪数问题。冒用型侵财行为不宜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其本质上还是盗窃行为。而注册绑定型犯罪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非法获得手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所构成的犯罪和后续成立的盗窃罪数罪并罚。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犯罪定性盗窃罪
10.网络犯罪中资金结算帮助犯的类案难点与破解思路——以代某某被骗案为例
作者:吴玉婷(上海市奉贤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对于网络犯罪的资金结算类共犯,首先应当从主观认知角度下的明确罪名区分与竞合,主要看与上游犯罪团伙的犯意紧密度。若与上游犯罪共谋明显,明知程度高,则根据上游境外犯罪团伙犯罪所涉罪名定罪。其次,是对区分主观认知的不同主要看资金结算类帮助犯与上游犯罪团伙的犯意紧密度。若该帮助犯与上游犯罪共谋明显,明知程度高,则根据上游境外犯罪团伙犯罪所涉罪名定罪。最后,是对客观涉案资金数额的认定,包括需要对银行卡的性质进行确认。
关键词:网络犯罪资金结算帮助犯
11.未实际交付游戏账号并将买家拉黑后取回账号“二卖”的行为定性
作者:戴鸿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内容摘要:未实际交付游戏账号并将买家拉黑后取回账号“二卖”的行为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包括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而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构成了完整的诈骗罪的行为模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关键词:诈骗罪一号二卖游戏账号买卖
1.宽宥:于信息网络环境下刑法的扩张之际
作者: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拥军(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在刑事立法(可能)在从严的刑事政策指引下扩张了一些犯罪圈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罪刑法定的规定,本着宽宥的刑事政策理念,应当“设身处地”的尽可能从宽处罚。当行为人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制度的设置初衷及自首的本质要求,但却由于刑法在严惩信息网络犯罪的扩张之际,出于罪刑均衡的考量等因素所造成的一种想不到的“意外”而不被认可为自首时,便可以通过刑法解释具体展开宽宥的刑事司法政策。让从严的刑事立法与宽宥的刑事政策在双向互动的态势中此消彼长地寻求最优化的平衡,以实现防止犯罪,进而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
关键词:刑法扩张刑事政策宽宥自首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
作者:陈柏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新型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应然理解与适用
作者:马春辉(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例,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预备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既遂。本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自己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即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未实施后续行为,情节严重的,仅构成本罪;二是为他人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与他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
4.个人信息裁判保护的程序路径研究
作者:赵宇翔(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法官)
关键词:个人信息司法保护诉的利益裁判方法
5.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判断及数量认定方法
作者:陈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判断应从敏感重要性、内容映射性和信息隐秘性等方面从严把握。简历信息应属于一般类公民个人信息,适用“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行为人通过网络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以实际交付量为准,购买人是否下载不影响数量计算。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类别判断敏感重要性内容映射性信息隐秘性
6.2016年—2019年徐汇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情况统计分析
作者:徐世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朱以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法官),蒋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关键词:徐汇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情况统计分析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种类、数量的司法认定
作者:梁晓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干部),周宇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干部),宋亚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干部)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累计计算
8.滥用爬虫技术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作者:邱波(上海市纪委监察委干部)
关键词:爬虫技术滥用行为个人信息刑法规制人工智能
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分析
作者:张超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关键词:网络犯罪个人信息特殊主体敏感信息
10.世界人脸识别第一案评析
作者:刘弦(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馆员)
关键词:人脸识别隐私权数据权正当程序
11.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司法定性问题研究
作者:何玉莹(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网络猥亵强制性非自愿意志过度入罪加重情形
12.新型网络组织卖淫案件实务研究——以吴某组织卖淫案为例
作者:唐敏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思诗(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犯罪的手法及方式也层出不穷,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组织卖淫案件,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犯罪者年龄趋于年轻化、犯罪者隐匿性较强等特点。在确认犯罪者与虚拟账号之间的关联性、确认团伙成员身份、分工情况以及形成完整证据链等方面存在办案难点。实践中,应当将卖淫活动背后的组织者、客服人员作为打击重点,加强侦查机关的技术配备,将技侦、网侦、图侦和传统侦查手段相结合,不断提高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能力。认定组织卖淫罪最关键的特征体现在是否具备组织行为,既包括如何将卖淫人员组织在一起的行为,也包括将卖淫人员组织起来后如何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行为。在判断网络招嫖犯罪中的组织行为时应当更多地结合网络犯罪的新特点,考虑行为人对被卖淫人员的管理、控制的方式及程度等情况,对组织行为加以正确把握。
关键词:组织卖淫互联网犯罪特点性质认定
13.高空抛物的刑法定位
作者:孙道镭(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近代以降,社会建设发展迅速,如今高楼耸立,鳞次栉比。生活模式的突然改变,势必引出了新的问题———高空抛物。以前,高空抛物屡见不鲜,被动式的如花盆坠落,主动式的如乱弃物品,长期地被侵权责任法所规制。2020年6月28日,归责难、罚不相当、不时性危及或直接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等问题迫使“高空抛物”问题被纳入了刑事规制领域进行讨论。如此“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值得独立条文进行刑事规制,高空抛物是否确实侵害公共安全法益,是否应当重新审视其他部门法律体系,拙文将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高空抛物公共安全谦抑性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杨竑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飞扬(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有两个争议点,一是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二是结案后发现新被害人后的处理。关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不需要每一笔金额都要有对应的被害人,但至少要有一名被害人,证实涉案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除此之外还应结合行为人是不是将银行卡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其本人有没有使用过涉案银行卡、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等多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关于结案后发现新被害人的处理,关键在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方法,故对于贩卖相同银行卡,不宜再次进行处理,但贩卖多张银行卡的,又在不同银行卡中发现新的被害人的,应当另行处理。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一事不再理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规制的异化与归正
作者:崔晓(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从对司法判决的梳理中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的规制存在着司法机关变更罪名频繁、“违法犯罪”认定范围过于宽泛以及罪名认定混乱的问题。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本质是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独立罪名而非量刑规则,其法益为复合法益。“违法犯罪”的合理范围是在司法解释观点的基础上增加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益侵害性特别严重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所针对的行政违法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下游犯罪应按照以下原则协调处理:其一,在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行为若不属于两罪的交叉范围则在区分两罪的基础上予以处理,若在两罪交叉范围内则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其二,第287条之一第3款仅适用于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的情形;其三,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人自身的下游行为同样成立犯罪,则按照吸收犯的原则处理。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违法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吸收犯
3.利用“爬虫”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作者:张国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钱丹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关键词:爬虫个人信息网络犯罪诈骗犯罪
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
作者:胡敏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张楚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钟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关键词:发布信息截图生成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5.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侵入”的理解及量刑标准
内容摘要:古某某、李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案的争议焦点为刑法第285条第3款中的“侵入”的界定及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量刑标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侵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特定领域,且该罪中的“侵入”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两种行为模式,两者居其一即可。“经济损失”作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仅指提供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者使用行为人提供的工具实施其他侵犯财产犯罪造成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不应作为本罪定罪量刑的依据。
关键词: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经济损失量刑标准
6.制作、销售涉外挂软件的司法认定
作者:李晓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制作、销售针对“饿了么”等平台外挂软件,修改传输数据、实现刷单、骗取首单补贴等功能的,该外挂类软件更符合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的特征,不宜基于以非法出版物认定外挂软件构成非法经营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时,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论处更能整体评价行为特征和参与主体。
关键词:平台外挂软件网络犯罪非法经营罪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推定的规范协调
作者:潘璐(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明确帮助者对实行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明知”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帮助犯的社会危害性某种程度超越正犯,在主观“明知”的推定上寻求规范的概念可以有效遏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通过刑法解释和罪刑设置的视角及现行司法解释对刑法分则条款“明知”的规定中归纳总结,试图实现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推定的规范协调。
关键词: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明知推定刑法修正案
8.出售、出租VPN“翻墙”软件的刑法适用
作者:邵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检察官),王浩(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当前,出售、出租VPN“翻墙”软件的行为定罪上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做法。VPN“翻墙”因未破坏计算机系统,因而出售、出租该软件的行为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VPN“翻墙”软件出售、出租者因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VPN“翻墙”软件出售、出租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网络安全法等法规定的义务,拒不履行该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关键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侵入翻墙非法经营罪网络安全法
9.非法采集手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吴昉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关键词:个人信息手机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权
1.采取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定性研究
作者:刘华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法官)
关键词:系统数据抓包软件盗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
2.非法获取他人付款二维码占有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认定研究
作者:胡健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付款二维码是否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利用非法获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二维码进行扫码交易,银行卡有关的财产犯罪行为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给司法的定性带来争议。占有银行卡账户内钱款,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对此类非法获取付款二维码等信息资料从而转移关联银行卡资金的行为性质、付款二维码性质,通过以非法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行为来确定罪名。
关键词:支付平台二维码诈骗非法获取财物法律规制
3.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准入提供赌博“房间”并收取“房费”的渔利行为认定
作者:项永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初德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关键词:虚拟空间赌博营利开设赌场罪
4.利用支付终端系统漏洞反复充值操作获取钱款行为分析
作者:周艳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法官),朱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官)
关键词:信用卡系统漏洞主观故意盗窃罪
作者:陈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侵犯财产侵占罪盗窃罪
6.通过系统端口获取快递行业中电子面单后获利的行为定性
作者:姚丽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法官)
内容摘要:快递行业中的电子面单是快递公司下属网点向快递公司购买,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赋予电子面单寄件人、收件人等具体信息,其实质是商品,具有商品价值。行为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通过系统测试端口获取电子面单,再将电子面单低价出售给快递公司各下属网点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关键词:盗窃罪快递电子面单
7.银行卡犯罪中下游“黑吃黑”案件定性分析
作者:胡迪(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兰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内容摘要:对于通过将自己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能追踪银行卡存款流水而进行挂失,从而将卡里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的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同的观点分别将其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侵占罪,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或盗窃罪。考虑到虽然银行卡属于开户人,但银行卡内资金属于实际使用人(即电信诈骗分子)所有,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关键词:掐卡盗窃罪共同犯罪
8.利用现货互联网交易实施诈骗犯罪案件的评析
作者:刘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以合法交易平台为依托,仅通过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和提供反向行情等手段或者开展非法期货交易骗取投资者手续费等费用和亏损资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存在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两种观点。综合考虑现货互联网交易犯罪的行为模式、手段以及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可以发现以诈骗罪规制现货互联网交易犯罪在评价程度、刑罚轻重、法益保护方面比非法经营罪更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贵金属交易交易平台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9.植入脚本文件非法“生产”游戏道具定性研究
作者:顾伟(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内容摘要:离职前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服务器上植入脚本文件,离职后利用该脚本文件“生产”大量游戏道具进而窃取,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能更能全面评价犯罪行为,也更符合着力保护网络安全的司法趋势。
关键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脚本植入游戏道具
10.涉比特币侵财类犯罪的认定路径
作者:陈菲菲(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主父光熙(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以出售个人信息为要挟,索要比特币、门罗币等虚拟币的情形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需要明确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我国虽然不承认虚拟币的合法地位,虚拟币在我国也无法转化为现实财产,但虚拟币具备稀缺性和转移可能性,且价值具有可实现性,因此虚拟币具备财物属性。将借助网络手段窃取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将比特币认定为数据而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予以评价,是以其存储和表现形式代替实质的体现,忽略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特征和功能,容易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以敲诈勒索罪予以规则更具合理性。
关键词:虚拟货币敲诈勒索罪财物属性
11.网络非法交易期货外汇犯罪法律适用探析
作者:周子简(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
关键词:非法交易期货外汇行为非法经营诈骗网络非法交易期货外汇犯罪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审查与自动生成代码的扣除规则
作者:王懿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质审查自动生成代码扣除规则
2.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作者:高卫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和网民规模的扩大,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与互联网融合,对传统刑法的犯罪目的模式、犯罪对象范围、客观行为模式、危害后果判断标准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对刑事司法的立法及法律适用都提出了挑战。本论文结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计总结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及主要类型,梳理了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包括深度链接入罪问题、技术帮助行为的定性问题以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提出细化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适度扩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范围;调整与优化行刑衔接机制。
关键词: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务犯罪构成行刑衔接
3.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结构解读——刑民“嵌套式”解决方案分析
作者:李妍卿(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嵌套式分析侵权
4.利用原职务创设同类网络教育平台并剪贴课程的行为认定
作者:樊华中(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内容摘要:网络直播、线上交流等特殊方式让中国的社会交往、企业交流、生产经营都发生了新的变革。任何时代只要有新的经济方式出现,必然会诞生新的经济犯罪形式,本文所涉案例反映了网络经济知识生产传播中面临的抢先上市、对他人的网络课程视频、音频剪辑后进行谋利等问题,对于超出个体诉讼能够实现的保护范围,应当由国家担起责任,让受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等保护的个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