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很多地区的男女孩子可能存在过早“偷尝禁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可能对未成年人身体、心理造成严重影响,更可能涉嫌犯罪。被告人小亮在明知网友小梅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在恋爱期间与其发生性关系,小亮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最终被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简说】
被告人小亮(男,17岁,化名)通过网络结识小梅(女,13岁,化名),几日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小亮在明知小梅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在家中与与小梅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小亮主动报警投案。
【检察官说法】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小梅“自愿”与小亮发生性关系,为什么小亮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我国法律规定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是否同意,行为人只要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由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年龄小,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意义缺乏理解与判断能力,为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本案中,被告人小亮已满17周岁,其明知小梅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虽小梅系自愿且同意,但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小亮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检察官提醒
网络交友有风险,青少年要珍惜青春年华,自重自爱,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贪图一时快乐,放纵自我,在无知中陷入犯罪的深渊。家长、学校要履行好监护教育职责,加强法治教育、性知识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对于青少年日常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良行为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共同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原标题:《未检·典中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您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