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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继烨(长安大学人文学院助理教授)

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2023年8月27日,伴着清晨第一缕阳光由着东方明珠塔泛海而来,由中国刑法学会、上海交通大学、德国维尔茨堡大学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院承办的第六届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信息社会中的刑法”,于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总办公厅拉开帷幕。

“浮云一别后,流水十年间”,因疫情疏久未见的中德刑法学人重聚一堂、共话学术、畅想未来,会议成员来自维尔茨堡大学、图宾根大学、弗莱堡大学、科隆大学、哈雷-维滕贝格大学、波恩大学、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萨尔大学、康斯坦茨大学、帕绍大学、澳门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东南大学、四川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云南大学、上海大学、黑龙江大学、长安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国内外四十余所知名高校,以及德国巴伐利亚州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刑法学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内尔律师事务所(德国)、《中国法学》杂志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法治报》编辑部等单位,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本次会议采取单元式讨论,除开幕式、闭幕式外,紧扣“信息社会”之场景和“刑法”之议题,共分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刑事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元宇宙与刑法”“第三方支付与财产犯”“网络犯罪的刑法治理”6个单元,可谓贯穿实体与程序、遍及理论与实践、立足当下、面向未来,每个单元由中德两方各派代表主持,先由德方学者进行主报告,再由中方学者进行主报告,评议环节顺序相同,最后进入自由讨论。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主持,会议伊始,于改之教授回顾了2011年以来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CDSV)的成立、发展过程,指出本次会议主题“信息社会中的刑法”紧扣时代与刑法发展之脉搏,并简要介绍了本次会议各单元。

会议接下来由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周承教授致辞,他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向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并回顾了中德两国建交50周年背景下上海交通大学德国中心的揭牌历程,特别强调两国学者交流互动中展示德国学者所思所想,促进中国学者的研究。围绕本次会议主题,周承教授指出三个值得深思的方面:第一,信息社会的发展速度超出想象,单一理论一劳永逸解决所有问题已然不可能,对此需要探索价值导向,动态理论体系贡献知识。第二,刑法教义学不是纸面上的文字游戏,而是为社会治理提供方案的实践学科,应当为社会疑难问题提供方案。第三,信息时代借助大数据、算法的应用,无论是关于人工智能主体还是司法大数据的讨论,刑法始终是关于人的讨论,应坚持人文关怀。最后,周承教授借助“六”的中文谐音,预祝中的刑法学术研讨会圆满成功。

第三位致辞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致辞道,一直以来中国刑法知识的探索、转型以德国为借鉴,德国刑法学提供了视角,最终两国刑法学人怀揣对真理的共同追求走到了一起。当下,信息时代平衡数据利用、隐私侵犯之间的关系,传统犯罪异化问题,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司法大数据的应用等诸多难题之下,彭诚信教授发问,传统的刑法治理理念应当往何处去?彭诚信教授特别指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近期在数字治理、数字反腐、人工智能与法等领域作出的贡献,并希望借此契机,指引并推动大刑法学科建设方向。

中国人民的“老朋友”、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埃里克·希尔根多夫(EricHilgendorf)教授在致辞中谈到与梁根林教授发起CDSV的全过程,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的主题遍布了刑法总论、分论的重要话题,结合此前五届会议论文集的出版情况,希尔根多夫教授总结道当前中国和德国刑法学界已然站在同一高度就刑法问题展开交流,目前远远超出了当时的预期。希尔根多夫教授希望会议保持线下讨论的模式,故受疫情影响,第六届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顺延至今年。结合会议主题,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技术带来的问题全球范围内都是相似的,在国际平台上讨论是有益的做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背景,技术带来的问题是相似的,应当通过讨论、交流的方式解决、处理这些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致辞指出,此次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是后疫情时代的一件盛事,中德两国刑法新朋老友共话信息时代的刑法,切磋学术、共促友谊,必然会为中德人文和法律交流添上生动一笔。作为CDSV的联合发起人,梁根林教授向各位与会专家表达感激之情。

第一环节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

本环节聚焦数字时代的“传统”刑法问题,主持人为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托马斯·魏根特(ThomasWeigend)教授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建龙研究员。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王充教授针对海因里希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在简要回顾报告内容之后指出,数据可以从广义和狭义角度进行处理,中德两国对于数据的不同界定造成了两国数据刑法保护上的不同,同样需要区分的是数据、数字、信息、网络等术语。王充教授进而讨论了网络虚拟财产之刑法保护,可以从纯粹数据保护的角度和从数据所承载利益的保护角度出发,其中数据为行为对象,其属性由所参与的社会性质决定,数据权益作为犯罪客体是刑法发动的理由和根据,也是刑法分则涉数据犯罪分类的主要依据。明确了构成要件之后,王充教授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种立场上分别讨论了数据刑法保护的路径,前者主要考察了非法数据处理、帮助行为,以及涉数据的流通、管理行为之认定;后者主要考察了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侵犯财产权益、侵犯国家数据安全的行为。最后,王充教授则从刑法典一元立法模式和附属刑法的多元立法模式等角度,强调了立法论研究的重要性。

自由讨论环节进一步聚焦立法论、司法论的问题和数据法益的问题。梁根林教授率先向海因里希教授提问,即《德国刑法典》第202a条窥探数据罪的未遂不可罚,但根据第202c条犯罪预备却是可罚的,两者之间不协调之处应当如何处理?

海因里希教授亦以“没人知道为什么如此规定”作出无奈回应,并进一步分析道立法者认为第202a条未遂并不是重要的,现实中存在窥探数据的预备行为由于第202a条在德国当时刑法中存在处罚漏洞,故为了规避而进行规定。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艳东教授从两国比较的角度来看,提供了诸多中国之司法场景,例如基于视频网站借用账号的场景,《德国刑法典》第202a条规定的窥探行为在我国则是民事侵权行为;再如我国社交媒体上大量存在的数据、流量劫持现象,若放在第202b条的场景下是否都具有刑事可罚性;我国大量存在的修改ip地址等“黑客”工具,是否都应当按照第202c条进行处理?此外还有偷拍他人的出轨数据、采用机器作弊、删差评等行为,分别对应到第202d条、第269条、第303a条等,这些是否都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希尔根多夫教授向于改之教授提问,德国谈到的数据治理从整个欧盟的角度来看,提及数据概念,第一反应是数据财产、数据所有权,即拥有排他性权利。欧盟持反对立场,不承认数据所有权,受到保护的是数据使用权。在中国,是否存在数据所有权的规定,特别是涉及数据所有权交易的问题。

于改之教授依然从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的区分讨论了数据治理模式,并指出部分学者提出的数据所有权之观点,在其看来仍然是一种权益,而非权利。

第二环节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贾元助理教授认为,现有的条件下,只能否认人工智能的主体性,现在讨论的是没有感性的人工智能,是以人为基础构成的传统社会和以技术为基础构成的网络社会,而刑法思路是基于人的传统社会,这些规范是完全有别于代码指令的。因此在当前的规制模式下,人工智能是没有发挥空间的。基于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划分,贾元助理教授认为总体上是为人类共同体进行平等对待,这样做的基础是人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故而人工智能犯罪化的问题,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讨论。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道德责任,持肯定说的学者会赋予法律资格,例如法人责任说、AlphaGo等。持否定说论者,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意识,无法用刑法产生威慑效果,归根结底对其使用者、生产者等进行处罚。对人工智能的讨论,都是要具有人的特质。自由意志是只有人类能够具备的,法人的核心因素仍然是人,最终都会归于人上面,故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和法人责任是无法类比的。民法等前置法都无法将其作为主体,刑法也无法将其纳入之中。恰如希尔根多夫教授所言,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承认在刑法中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当然贾元助理教授依然认为,讨论预留了未来的空间,当前确实没办法将其作为主体。

自由讨论环节热烈空前,魏根特教授向贾元助理研究员提问道,从自由意志的角度出发,认为其是相对的、被赋予的概念,人们赋予自由意志的概念是实现某种目的,社会中是否需要赋予人工智能的概念呢?

贾元助理教授认为,用以人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和各种概念讨论人工智能是没有意义的,尤其体现为没有评价的意义,这是出于反向逻辑的思考。

魏根特教授继而对彭文华教授提出了对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工智能采取何种刑罚的问题。

彭文华教授指出,刑罚存在的前提是人工智能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强人工智能到来之后,方式较多,例如删除程序、改良程序,恰如监狱中改造犯人一样,超级抗生素就是高新科技领域的一个示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副教授反对“人工智能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观点,认为希尔根多夫教授和王钢副教授提出的论证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该立场无论如何都会否定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人类中心主义分夸大了人类在整个宇宙中的重要性,否定了在不久的将来出现的现实,人与机器人、人工智能共处一个时代。以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考虑问题是缺乏想象力的,很多伟大的科学家,都曾经说过,任由技术发展人工智能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言下之意就是技术、人工智能会创造出多个方面超越人类的生命体等。即使不从科幻的角度讨论,即使从人类历史对法律主体的认定来看,所谓的对意义的理解,自由意志从来不是责任主体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不到100年前,美国黑人还是奴隶的时候,不是法律主体,半个世纪之前,妇女也不是我们的法律主体,但是他们都具有自由意志。相反,虽然法人没有人类意义上理解语义、意义的能力,但也在很多国家被视为主体。法律主体的讨论总是社会性,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如果对某个无血无肉的东西承认是法律主体的时候,那就是法律主体,哲学上的讨论会让总体的分析跑偏。

王钢副教授进行了总体性的回应:首先,整体分析确实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的,包括制定法律的目的,实现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和谐,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其次,人工智能会危及人的生存和人工智能是否拥有人的智能,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如果放任人工智能的发展,确实会有一天,出现电影《终结者》中的画面,最可悲的是,人可能在不知道对方是什么的情况下就被毁灭了,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最后,以黑人、妇女不是主体的讨论,存在逻辑问题,理解术语是一个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必须要先理解法律内容。法人拥有意思,是因为由自然人构成的,是把自然人的决定作为法人的决定。另外,王钢副教授进一步补充了德国关于法人责任的讨论。

希尔根多夫教授指出,法人资格是被赋予的,这是共识,但其并非随意而是具有一定的基础。而以黑人和妇女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类比,并不能由此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另一个问题就是法律上的意义,目前并没有必须通过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才能解决的问题。当然,不同文化也会有不同的结论,例如在印度对非人类赋予法律主体地位没有任何问题。因此,承认某个东西是否为法律主体,仍然是要从社会共识层面来看。未来,随着养老院、康复中心等人工智能与人产生更多的情感联系,不否认人工智能被赋予主体地位的现实需求的产生。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陈晨教授提出目前可以通过刑法教义学予以解决的人工智能法律责任问题,并不一定具有突破现有规范、建立新体系的必要。

第三单元刑事司法大数据的运用

本单元对现实生活中相对成熟的人工智能与法律解决方案展开了讨论,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付玉明教授共同主持。

自由讨论环节围绕学术研究的范式展开了讨论,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学院的汉斯·库德里希(HansKudlich)教授提问,所有报告都提到了人工智能风险,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早就有了众多新技术,例如DNA分析、酒驾检查中早就开始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我们总是默认正确的。由此出现的问题是,各位老师都提醒说未来的风险是质变的结果,那么在目前量变的过程中,与质变的界限在哪里?

希尔根多夫教授向魏根特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属于人工智能的规定,是否需要出台一个专属于人工智能的规定;二是人工智能确实很有效情况下的规制,例如现在出现了准确度极高的人工智能面部测谎系统,应当如何规制?

魏根特教授认为目前很难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详细规定,检察机关肯定有义务使用技术手段,但需要限制,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一样,都是人的刑法,因此目前并不期待人工智能将一切推到极限,为此继续回答希尔根多夫教授的第二个问题,即使有一个准确率极高的系统,至少从魏根特教授看来也不想让其作出一个有约束力的答案。最后魏根特教授接续了佐梅蕾尔博士的观点,警察程序中,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能够对犯罪进行预测,从而预防犯罪,但这并不一定理想,人工智能预测能力过强可能并不是人所期待的,同时也要小心人是不是随时随地都在监控之中。

佐梅蕾尔博士同意魏根特教授的想法,排除不透明的系统是正确的,此外还需要回答希尔根多夫教授的问题,首先完美的人工智能系统不可能存在,即便有1%的偏差,我们也要追问为什么犯错、什么情况下犯错;其次即便存在完美,我们也要追问,例如酷刑是可用的,我们也要追问到底用不用。当然,即便我们不断反对使用完美系统,其出现时司法者最终也会用,现在应当考虑如何限制。

第四单元元宇宙与刑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陈可倩副教授认为,在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上,对比元宇宙空间和现实社会,她注意到在元宇宙空间中的诸多异化现象,将其归类为人的异化与犯罪行为的异化。陈可倩副教授认为,如何解释、界定这两种异化现象,决定着传统刑法能否妥善地应对元宇宙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刑事风险。首先是人的异化,即当任何一个人进入元宇宙以后,所同时具备的一个数字孪生的身份。这个全新空间中,目前仅是赋予其用户另一个“人”的角色,但随着全真性和沉浸式体验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个空间的真正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新的社会,进而赋予其用户另一个“人”的身份。这种双重身份存在的可能性,将不可避免的导致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危机。陈可倩副教授主要分析了刑法适用范围问题、新身份带来的刑法风险问题以及身份盗窃的问题。其次是犯罪行为的异化,指的是自然人在元宇宙中所实施的类犯罪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陈可倩副教授认为,行为人在元宇宙中利用自己的数字孪生实施与现实世界中同样的危害行为,关键在于等价性的判断,只有当元宇宙中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在现实世界中也主要由非自愿的身体接触产生,比如猥亵行为,才可能评价为犯罪。

自由讨论环节,库德里希教授率先提出了锁讨论的问题现实之中是否会发生的问题。

代表莱茵哈德博士的马克斯·陶施胡博回答道,现在已经存在了。即便有不当行为,但在游戏规则和现实规则的范围内,同时也要考虑元宇宙空间内的自我答责问题。现在无法给出准确的回答,只能说,库德里希教授提出的问题是可能的。

希尔根多夫教授向刘宪权教授表示祝贺,认为其报告达到了极高的水准,过去进行这种程度的讨论是不可能的,通过刘宪权教授的报告,元宇宙空间内的刑法问题已经相当清晰了,此处需要考虑两方面问题,一是对现有法益改造和发展的可能性,是否考虑元宇宙空间创设新的法益;二是元宇宙框架内,客观解释论真的可能超出文字限制的范围吗?

刘宪权教授首先向希尔根多夫教授的祝贺表示感谢,回答道并没考虑过新法益的问题,元宇宙空间犯罪只是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连接问题,即便现实空间的很多法益在虚拟空间内会发生变化,两者仍然有紧密的联系。针对客观解释论的问题,当然有些问题需要立法调整,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初级的元宇宙空间,还是从客观解释论的角度扩大法益等问题,今后出现了客观解释论无法解决的问题,还是要从理论、立法角度进行讨论。

梁根林教授最后高度肯定了刘宪权教授围绕元宇宙空间内发生的“性侵犯”认定问题上的立场转化中表现出的自我批判、自我修正精神。

第五单元第三方支付与财产犯

本单元对财产犯罪这一已经具有诸多讨论、实践中也常见的领域进行了讨论,由《中国法学》杂志社的白岫云编审和云南大学法学院的高巍教授共同主持。

自由讨论环节,库德里希教授简要回应了马寅翔教授的观点,认为中德存在的问题是相似的,但是解决路径存在差异。此外,这次会议中看到了不同法秩序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受益良多。

付立庆教授对徐凌波副教授和张梓弦博士的质疑做出了自己的回应。首先,担忧刑法明确性问题是合理的,但在中国刑法关于盗窃的规定,简单罪状的前提之下,本身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本身就是有争议的,付立庆教授强调只是出于实践的需求,持肯定的立场。同时,对于财物的理解,本身都是肯定了财产性利益是财物本身,在其之下,对财产性利益占有的肯定也就是必不可少的了。徐凌波副教授寄希望于立法上的明确性,虽然有合理性,但是在现行的规定下,采用二元的理解,是一种不得已的讨论方式。针对张梓弦博士提到的三个问题,尤其是第二个问题,采用区分阶段的方案,这种分析框架毫无疑问让讨论更为精致,付立庆教授担心的是这样一种分析,司法实务上是否接受。一方面我国实务部门习惯实质性地理解问题,形式性的精雕细琢可能并不符合习惯;另一方面我国实务部门对罪数的理解度和接受度并不高,包括的一罪思路与实务经验并不贴合。

王华伟博士对付立庆教授进行了声援,首先需要讨论“二维码案”的前提是在立法论层面还是司法论层面上的,明确性来看修改立法是一个理想方案,但是现在从司法的角度是不得已的。其次是占有规范化判断的问题,过去德国经典占有理论也是建立在过去经验事实的判断上提炼出来的,现在经验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理论也需要发展。最后仍然是沟通的问题,从顾客的角度看仍然是单向的意思传达,并没有双向意义上的沟通。

澳门大学助理教授吕翰岳博士进一步补充了在进行刑法分析之前,应当对“二维码案”进行民法上的分析,方法上贴近张梓弦博士提倡的形式分析。

第六单元网络犯罪的刑法治理

本单元围绕信息时代已然形成讨论领域的网络犯罪进行,由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学院汉斯·库德里希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姜涛教授共同主持。

自由讨论环节高艳东教授对质疑进行了回应,谈到中国网络犯罪的“花样”、形态更多,到底是不是犯罪很难界定,例如抢票软件赚钱、刷单炒信、流量等。针对复杂状况,高艳东教授进一步强调自己是积极主义者,而非积极刑法观者,认为刑法应当“退居二线”,当“间接正犯”,让民法、行政法放在第一线。

劳东燕教授为高艳东教授提及自己为积极刑法观者辩护,指出自己一直秉持的是功能主义刑法观,两者确实存在相契合的地方,但是积极主义刑法观第一要回应外部环境带来的重大变化,期望刑事立法积极干预;第二就是从司法能动带来的问题观察到的,例如高空抛物、催收债务等的司法解释,因此不少老师主张积极主义刑法观,其核心在于适当扩张刑法的干预范围。由此可见,高艳东教授才是积极主义刑法观阵营者,他主张对于网络时代带来的问题,刑法应当积极应对,与阵营立场是一致的。

高艳东教授则进一步回应积极主义刑法观系采用对待暴力犯罪的态度看待刑法,这是自己与其的核心区别。

闭幕式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林喜芬教授主持闭幕式环节,简短总结了两天六个单元的收获。

梁根林教授从表扬与自我表扬、批评与自我批评出发,总结了两天高强度、高水平、高收益的中德学术对话,对两天成果丰富、组织得当、交锋激烈、对话深入、讨论有效的会议得出“值得自我表扬”的结论;对本次会议“升格”至上海交通大学学校层面表达感谢,对翻译“梦之队”提出表扬。最后梁根林教授衷心感谢了所有为会议作出努力、贡献的同行!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孙长永教授总结了此次会议的三个特点,一是参会阵营空前强大,德国的豪华团队和中国三十多所高校的参与,展现了这一点;二是会议议题兼具前沿性和实践性,涵盖了这个时代最为主要的问题;三是会议准备相当充分、研讨相当深入,相信每个参会代表都受益十足,深刻领会到跨国的,尤其是中德讨论的魅力,对推动中德刑法学、刑事立法、司法的进步会产生持续影响。孙长永教授向CDSV的两位发起人梁根林教授和希尔根多夫教授表达了感谢,希望未来的议题可以兼顾程序法、证据法。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正是中德刑法学人孜孜不倦的努力,才搭建了第六届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的平台,并对信息中的刑法中的重要议题达成共识,推动理论进步、促进实务发展。在两国学者的共同努力下,第六届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伴着丰硕成果和不舍心情,顺利落下帷幕,祝愿两国刑法学人友谊长青!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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