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课件.pptx

盐城局稽查处李龙梅2010年7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

理论与实践思考盐城局稽查处李龙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

理论与实践全国质监系统稽查战线的各位精英

大家下午好!

根据本次培训班的安排,很荣幸,由我与大家一起探讨从稽查执法办案的视角,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课题(习惯简称“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不是一个新课题,一提到两法衔接,我们首先就想到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适用范围、移送标准、移送程序、法律责任等。

全国质监系统稽查战线的各位精英: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涉嫌犯罪行为种类

简略介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种类主要有5大类12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其中的主要形式。【内容提要】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涉嫌犯一、两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1、建立两法衔接机制,体现铁腕打假。

我们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接触到形形色色的违法行为,其中不乏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将这些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严惩,一方面是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执法职能的延伸,对推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一、两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1、建立两法衔接机制,体现铁腕打假一、两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2、建立两法衔接机制,形成执法合力。通过两法衔接,我们可以整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资源,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通过公安等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可以有效帮助我们突破大要案;当某些行政违法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涉嫌构成犯罪时,通过刑事处罚可以更进一步地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一、两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2、建立两法衔接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一、两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3、建立两法衔接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一、两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4、建立两法衔接机制,保护执法人员二、“两法衔接”法规理论方面的要求

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执行2001年国务院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可操作性强,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即便是有了2个具体规定,大家还是感到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实践中,有的案件难以界定和把握,这既有主观的原因,又有客观的原因。二、“两法衔接”法规理论方面的要求

关于移送涉嫌犯罪

◆在我的印象中,从近10年的实践看,我们质监系统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认识大体有这么四个阶段(其他执法部门也差不多):

---害怕移送(主观原因:怕真的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就不能行政处罚了);

---探索公安等司法部门提前介入案件查办;

---建立机制,尝到两法衔接促进案件查结的甜头。◆在我的印象中,从近10年的实践看,我们质监系统执法

其实,大家是否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重视两法衔接工作、热情度高的行政执法部门,他们的行政执法力度肯定大,查处的大要案件多,执行到位率高,在当地社会影响也大。既然这项工作既是我们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又能给我们的案件办理带来甜头,我们为什么不好好地研究并充分运用呢?其实,大家是否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重视两法衔接工作、

1、如何理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定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违法情节和数额、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如果金额不大、情节轻微、后果较小的,通常就不作为犯罪处理,也不需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反之则涉及到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罪名的数额较大、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具体标准都不一样,需要借助于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这一标准。◆1、如何理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

◆另外,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数额、情节和后果等的要求,有的犯罪比如危险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不论数额是否较大,情节、后果是否严重,都构成犯罪,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就属于危险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就属于行为犯,都不以数额、情节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就是《刑法》法条的具体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如果在犯罪标准、罪与非罪界限等方面不明或有疑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或者共同协商确定是否移送,并做好记录。◆另外,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数额、情节和后果等的要求,有的犯●(1)如何认定主观故意?绝大部分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这就需要我们执法人员进行辨别,并取得相应的证据。

执法实践中,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①无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以及有效期满后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等无照经营行为的;

②伪造检验报告、厂名厂址、产地、质量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名牌标志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的;

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

⑦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伪劣商品(产品)而继续生产、销售的。◆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取得许可证、资质证、强制性产品认证◆

(2)关于销售金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是追诉的标准之一,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也即15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关于销售金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

认定单位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一般按《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起点标准的五倍计算。(已销售的,起点25万元,未销售的,起点75万元)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长期以来,我们质监系统在执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确定是否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直困扰我们的就是:是否需要同时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与销售金额达到追诉标准?

认定单位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一般按《刑法》第

对于只符合销售金额追诉标准而无法确定主观故意的案件是否需要移送?这也是多年来质监系统移送涉刑案件数量较少的原因之一吧?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

关于这一点,2001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确实不明确,但是,我们从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又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可以得到明确答案,该意见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关于这一点,2001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这里没有要求认定是主观故意。按照该意见的规定,我们如果在检查现场不能确定涉案货值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来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够确定涉案货值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的,也应该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移送时机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四部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这里没有要求认定是主观故意。按照该意见的规定,我们如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将所有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包括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而先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同时,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久查不决,《意见》的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一是查办案件过程中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

二是已作出行政处罚但是未能及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限时移送);

三是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立即移送。同时,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久查不决,《意见》的第一条第二款还3、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适用范围、对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等

尽管从法规理论层面的要求看,对我们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司法部门而言,“两法衔接”主要是义务性的规定多,但是,我认为我们更应该积极地去看这个问题,从对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增强执法力度、保护执法人员安全的角度看,“两法衔接”工作做得好、掌握好技巧,将“两法衔接”融合到案件前期、办案过程、案件执行等关键、重要环节,我们就能突破以往很难办理的大要案件,打出质监稽查的气势,打出质监稽查的声威,打出质监稽查的风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与公安衔接

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做好与公安部门的衔接起码能取得三个方面的突破:

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做好与公我们注重在与公安部门加强两法衔接的过程中,利用公安部门比较成熟的情报信息网络和平台中可以与质监部门共享的情报信息,收集情报、研判分析情报、运用情报,发现、挖掘一些预警性、深层次、内幕性情报信息,案源渠道扩大,变“坐在家里等案源”为主动收集有价值情报并进行有效运用。以强大的情报信息为支撑,改变单兵作战的局面,可以扩大有限的稽查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实现精确打击,牢牢控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动权。

我们注重在与公安部门加强两法衔接的过程中,利用(二)制服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取证

质监部门作为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力度和范围是有限的,困难是很大的,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可能存在不全面和不准确的情况,往往比较注重案件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比如案件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等,但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其他要件--比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等要件,限于法律赋予的有限职权无法进行深入的调查。多年来的执法实践表明,质监系统许多大要案、疑难复杂案件、跨区域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得到顺利、成功查办,都是得益于办案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等司法衔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取得非常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制服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取证

质监

下面给大家介绍的这个成功案例,得益于与公安有效衔接,针对查处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现场较难抓住证据的制假售假惯犯具有一定的启示。◆我省系统近几年在办案过程中与公安部门有效衔接、办结了●N公司生产以假充真“蚕蛹复合氨基酸”案

2005年底,N市质监局接举报称,K公司用猪血粉、鸡毛等代替蚕蛹作为原料,生产所谓的“蚕蛹复合氨基酸”,举报人还说,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N市、县两级卫生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曾多次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但由于该公司反侦查能力较强、制假售假行为十分隐蔽、手段十分狡猾,执法部门都没有能够有效掌握违法事实,以致该公司继续制假。

N局稽查支队决定秘密抽调力量对举报线索进行先期经营,并组织专门人员对获取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从中获取有价值的情报。●N公司生产以假充真“蚕蛹复合氨基酸”案

◆分析后认为,查此案必须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大兵团作战,形成声势和打击合力,如果象以往小规模单独行动,仅凭质监部门的力量会使大案办成小案,甚至不能成案,不能对制假售假者有力打击。

◆启示一:案件检查现场处置得力,取证意识强。

20

◆刚开始,K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口声声说该公司所生产的蚕蛹复合氨基酸都是用蚕蛹作原料生产,取证组经过现场检查在该公司隐蔽地方查获用于制假的鸡毛大编织袋24袋、猪血粉大编织袋5袋,在该公司成品库内查获假冒“蚕蛹复合氨基酸”成品169桶,每桶20千克,白色塑料袋包装6100千克,在该公司办公室内查获制假用台帐、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若干。执法人员对假冒“蚕蛹复合氨基酸”产品异地扣押。◆刚开始,K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口声声说该公司所生产的蚕蛹复合◆启示二:调查询问技巧掌握得当

在现场得到控制后,

◆通过一些调查技巧的应用,特别是调查过程中对细节问题的较好把握,得到了大量有价值的言词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同时,及时翻阅生产销售记录及公司台帐、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书证材料,对言词证据加以补充和佐证。

这是一起与公安部门紧密衔接、办理得非常成功的案件,该案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2006年全国食品打假十大案件之首。◆通过一些调查技巧的应用,特别是调查过程中对细节问题的(三)准确把握移送案件时机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这样,我们稽查人员对一些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就可以实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作出快速反应、快速决策,便于及时、有效地制裁犯罪行为。(三)准确把握移送案件时机

《关于在行政执法◆该《意见》中还规定,对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对涉嫌犯罪事实不清晰、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介入,必要时,行政执法工作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可同时进行,在不影响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侦察的情况下,可以对查清的违法行为先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该《意见》中还规定,对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四、与检察院衔接

(一)接受法律监督

(二)预防职务犯罪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这条规定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们以往因为对法律理解不透或尺度把握不准而导致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被问责追究的问题,也可以说为我们预防职务犯罪、防止“以罚代刑”提供了司法支持,是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需要,我们应该学会保护自己。(二)预防职务犯罪

◆我们的理念应该相应转变,这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积极运用五、与法院衔接

(一)案前沟通、适应应诉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案件就是稽查人员的产品,衡量我们稽查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应该是案件质量,而决定案件质量的应该是是否经得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严格审查,是否得到政府或法院的维持。因此说,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我们除了按照《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外,我觉得对法律适用有争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存有疑虑的案件,在对案件基本定性前,与法院行政庭沟通、征询法官对案件的法律意见也非常必要,这样,一旦这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更容易认可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五、与法院衔接

我局据此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全部违法经营额计算违法所得,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向区法院、市中级法院起诉,违法所得计算是诉讼中最大的争议。在应诉过程中,我局关于此案违法所得计算的依据得到法院采信,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均得到两级法院的维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要求将此案先与区法院、市中级法院

◆(二)有利强制执行

“执行难”是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最大问题,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到位体现了其对所涉及违法行为的监督整治效果的实现与否。我觉得可以将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视为“两法衔接”的延伸和补充,我们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行这个环节,应该吸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好做法,好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的沟通、联系,促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位,让不肯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增加它的违法成本,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威信。◆(二)有利强制执行

“执行难”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它不仅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的依法惩戒,也是质监部门法定权力与责任的体现,因此确保执行到位是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中的重要程序之一。对于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行政相对人仍然不自动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执行之强制力。

同时,执行不仅仅为罚没款额的执行;对于相对人的整改情况,涉案设备、物资,尤其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与食品等的后续处理情况,同样是案件强制执行的重要方面,必须反映于案卷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它不仅意味着◆多年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和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坚持申请强制执行的,那个地方的行政执法环境就越公平,更能促进不主动履行的行政相对人在司法威慑下自动履行处罚决定,说情打招呼的也更少。

更重要的,它也是保护我们执法人员的最好方法,否则,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第一责任人就是办案人员,会被追究渎职,除非是集体决定或是领导决定,那就与执法人员无关,但必须有记录在案。◆多年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和实践证明,哪个地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涉及的

主要涉嫌犯罪行为种类

长期以来,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受上述主、客观原因的困扰,质监系统移送涉刑案件数量相对还是较少。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就是《刑法》法条的具体规定。我简单进行了梳理,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中,涉嫌构成犯罪的种类主要有5大类12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其中的主要形式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涉及的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等情形。

◆2、侵犯财产罪包括诈骗罪等。

◆3、扰乱公共秩序罪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妨害公务罪等。

◆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非法经营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5、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物品肇事罪等。◆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

具体地说,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罪名主要有以下12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与此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6条:《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52条,第61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3条,第7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与此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食品安全法》第98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地说,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与此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食品安全法》第98条。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与此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产品质量法》第49条,61条。

(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与此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52条,第61条。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六)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与诈骗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计量法》第28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3条。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刑法》第280条

与此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6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1条。

与诈骗罪相对应(八)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与此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2条,第73条,第75条,第77条,第80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第46条第一款,第48条,第49条。

(九)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特设条例安全监察条例》第75条,第77条,第87条,第89条。(八)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与此罪相◆(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一款;《认证认可条例》第62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3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3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6条。

(十一)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与妨害公务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产品质量法》第69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8条。

(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相对应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条文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59条。◆(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结语:

各位同仁,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的共同责任,实现“两法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

我们质监系统稽查部门应当继续努力探索,不断完善衔接工作机制,主动衔接、积极衔接,多角度实现“两法衔接”,体现铁腕打假,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结语:

各位同仁,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谢谢大家!

谢谢大家!谢谢大家!!谢谢大家!演讲完毕,谢谢观看!演讲完毕,谢谢观看!盐城局稽查处李龙梅2010年7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它不仅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的依法惩戒,也是质监部门法定权力与责任的体现,因此确保执行到位是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中的重要程序之一。对于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THE END
1.诈骗罪刑法条文内容是怎样的专家导读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https://mip.64365.com/zs/892082.aspx
2.刑法第266条内容是什么刑法第266条内容是:【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958147292864237548.html
3.刑法第266条的内容是什么爱问知识人1、《刑法》第266条的内容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https://iask.sina.com.cn/b/law1zcqPklfLZgd.html
4.刑法第266条的内容是什么刑法236条的内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1823377.html
5.刑法266条律师普法新刑法266条司法解释为: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https://m.110ask.com/tuwen/7684842026228782576.html
6.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一)答案及解析:B 《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了于票据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题中,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钱,以虚构乙曾向甲借款12万元的事实并伪造借据等虚假证明材料的http://www.yuloo.com/news/116014.html
7.2024年刑法第166条中误信与误解在诈骗罪构成中作用是什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6条并未直接规定诈骗罪的具体内容,但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66条: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https://www.maxlaw.cn/n/20240324/11029345362598.shtml
8.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一般诈骗4万、电信网络诈骗2.4万,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https://www.bjgtzx.com/h-nd-4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