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行政前置程序,能否构成逃税罪?
如果存在首次偷税行为,没有经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置程序,公安机关能否直接立案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实务中的处理。
具体案情如下:
李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03年至2007年间,甲公司收入总额为732万元,应缴纳税款80万元,已缴纳税款35万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5万元。
2006年4月,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甲公司员工黄某的实名举报开始对甲公司进行调查。后在未通知补缴税款、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甲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并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了罚金。
判决生效后,李某不服,多次申请再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院再审。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作了重大修改。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并不全都认可税务机关行政处置是逃税罪的法定前置程序。如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0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并未规定涉税类刑事案件必须以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为立案侦查的前置条件,公安机关对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调查属于依法行使侦查权。
2021年5月19日,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第二号案例,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明确了税务机关行政处置是逃税罪的前置程序,供各地司法机关参照。
我们认为,司法机关不宜直接介入逃税案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当然,也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在被税务机关下达补税通知后,要及时补缴税款,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的解析——
从无罪案例看违反税务行政前置程序而不构成逃税罪的认定
一、需满足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需经税务机关的处理
无罪案例(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00号
无罪案例(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刑二终字第30号
三、不受行政处罚才追究刑事责任
无罪案例(三):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刑初196号
四、当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无罪案例(四):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刑再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