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十一条。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6万;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200万。
定案数额(三年以下):个人20万/30人/直接损失10万;单位100万/150人/直接损失50万;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个人100万/100人/直接损失50万;单位500万/500人/直接损失250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定罪数额(五年以下):个人10万,单位50万;
数额巨大(五至十年):个人30万,单位150万;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至无期):个人100万,单位500万。
定罪数额(五年以下):2万;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2010年)
数额巨大(五至十年):5万;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该《解释》规定:“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至无期):10万。
依据同上。
定罪数额(五年以下):诈骗5000元,恶意透支1万元;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数额巨大(五年至十年):诈骗5万,恶意透支10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诈骗50万,恶意透支100万。
定罪数额(五年以下):个人1万,单位5万;
数额巨大(五至十年):个人5万,单位25万;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该《解释》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至无期):个人20万;单位100万。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个人2万,单位10万;
依据个人2万参见《立案追诉标准(二)》(2010年);单位10万参见吉林省公、检、法第十一次联合会议纪要(2002)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个人10万,单位100万;
依据吉林省公、检、法第十一次联合会议纪要(2002)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至无期):个人100万,单位1000万。
定罪数额(五年以下):
POS机套现:个人数额100万/未还20万/损失10万;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赌博机:个人经营5万/违法所得1万,单位经营50万/违法所得10万;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有偿删除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个人5万/违法所得2万;单位15万/违法所得5万;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
POS机套现:个人数额500万/未还100万/损失50万;
赌博机:个人经营25万/违法所得5万,单位经营250万/违法所得50万;
有偿删除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五倍(个人25万/违法所得10万;单位75万/违法所得25万);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定罪数额(三至十年):不限;
数额巨大(十年至死刑):3万元。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2000元(8种情形50%);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3万元(6种情形50%);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至无期):30万元(6种情形50%)。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4000元;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5万;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至无期):50万。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年)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2000元(10种情形50%);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3万元(8种情形50%);
数额特别巨大(十至无期):20万元(8种情形50%)。
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定罪数额(二年以下):5000元;
数额巨大(二至五年):5万元。
依据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有关业务部门第1-9次联席会议纪要(2000年)。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10万,非法活动6万;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400万,非法活动200万。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3000元;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3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30万元。
依据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5000元;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数额巨大(三至七年):2万。
依据依据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有关业务部门第1-9次联席会议纪要(2000年)。
参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第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价值在4000元以上,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三至七年):10万。
参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第三条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3万或1万(6种情形);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20万或10万(6种情形);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至死刑):300万或150万(6种情形)。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定罪数额(五年以下):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5万,非法活动3万;
情节严重(五年以上):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200万(7种特定款物、不退还100万),非法活动100万(7种特定款物、不退还50万);
数额巨大(十年至无期):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不退还500万,非法活动不退还300万;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五条、第六条。
定罪数额(三年以下):3万或1万(3种情形);
数额巨大(三至十年):20万或10万(3种情形);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至死刑):300万或150万(3种情形)。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数额巨大(三至七年):20万或10万(3种情形);
数额特别巨大(七年以上):300万或150万(3种情形)。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十条。
定罪数额(五年以下):3万或1万(6种情形);
情节严重(五至十年):100万或50万(6种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十年至无期):500万或250万(6种情形)。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