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解析:
第五条规定了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
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把握:
第一,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
第二,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四,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和前提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则是民法的核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无约束的绝对的自由与放任,这一原则还要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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