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截止2016年,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2部,行政法规739件。
第一,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宪法、法律没有作出原则或有关规定的事项,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即使宪法、法律对有关事项作了规定,但按民主宪政原则不属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的不得以行政法规定之;在立法形式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开宗明义地列明其所依据的宪法条款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所谓抵触应作广义解释,即:
一是行政法规不仅不能与宪法、法律的具体条款相矛盾,而且不能与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隐含的要求相矛盾,尤其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和涉及公民权利等立法中,应特别注意这点。
二是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形式,既可以是因与宪法、法律相矛盾的抵触,也可以是行政法规明显变更宪法、法律规定或者忽略宪法、法律的要求而造成的抵触。
第三、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等级。
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行政法规的正文包括制定目的或根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
制定目的是指制定该法规所达到的结果,用“为”或“为了”介词领起,往往起笔交代。制定根据是指制定该法规所依照的法律、法令或法规,用“根据”、“依照”等介词领起,写在第一条或第二条中。依法规的内容,制定目的和制定根据可只写一个,也可两者都写。
适用范围是指必须依照执行或应当参照执行该法规的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其中,依照执行的对象写在篇首或篇末,参照执行的对象多写在篇末。
主管部门是指主要负责该法规的解释以及制定实施细则的机关,多在篇末写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公报》1989年第13号)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条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农业部制定。”
具体规范是指该法规所规定的要求执行和遵守的事项,这是正文的核心部分,需要分若干章或若干条逐一表述。
奖惩办法是指该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和惩罚措施,有的在具体规范中分述,有的单列于具体规范之后条陈。根据法规的内容,可两者兼写,也可只取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