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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内容包括:
1、平等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被强制改变。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盗用、假冒。
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于的目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重男轻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为,干涉其外出工作、学习或者要求另一方经常陪伴自己等等。
3、请求扶养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一方自愿放弃请求扶养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对请求权的放弃,是无效的,不能对抗一方配偶的请求扶养权。法律对这种权利设立了义务,是出于一种法律保障的意愿。
抚养费的给付金额通常根据父母的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如果父母一方月总收入为10000元,那么按照20%至30%的比例计算,每月给付抚养费的金额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如果父母一方无固定收入,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为8000元,那么参照上述比例,每月给付抚养费的金额大约在1600元左右。具体的给付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