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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