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会员由法定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第五条法定会员是指《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期货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结算、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指数发布等期货市场运行、管理的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的机构,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证商品指数公司等机构。

第六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籍

第七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告知函;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及时告知其原因。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会员理事更换会员代表、且会员代表兼任该会员理事代表的,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继任人选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定会员除外。

第十二条会员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的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的资格终止;

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的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二)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派生的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被依法撤销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

(三)法人资格被依法注销;

(四)无故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会员自愿申请退会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公告会员、观察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共同构建“合规、诚信、专业、稳健、担当”的行业文化。

(一)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优化行业诚信环境,维护市场秩序,遵守契约精神;

(三)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客户,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

(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加强保密信息管理;

(五)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六)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强化财经纪律,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把廉洁文化建设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

(七)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相互尊重,同业互助,珍惜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

(十)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执业规范。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从事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破坏或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活动;

(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从事非法集资、非法配资或变相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未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存在背信、欺诈、虚假宣传、承诺收益、诱导交易、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违规行为;

(五)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未能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未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六)未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尽到管理责任,在人员聘任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

(七)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或泄露、传递其他未公开重要信息;

(九)未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违背商业道德,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自律管理

会员在接受协会监督检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向会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研究、培训研讨、交流合作、法律咨询、行业资讯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协会根据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对其业务进行分类规范。

第二十一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协会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地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七)变更公司形式;

(八)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情形;

(九)变更联络员;

(十)受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一)受到期货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处分;

(十二)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协会其他自律规则对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对其向协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会员所报告、填报信息进行核查,督促其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操作,并视情节对不实报告、违规填报信息的行为给予批评警示或纪律惩戒。

第二十五条对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协会奖励会员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或自律规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纪律惩戒: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限期整改;

(四)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纪律惩戒。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或自律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协会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形式的批评警示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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