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权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规则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

1、监护人处分未成年被监护人财产的效力认定——邓某甲诉邓某庚等所有权确认案

【法院裁判要旨】

邓某丁家庭存在两次拆迁,邓某丁夫妻均选择了货币安置,邓某庚在第一次拆迁中退回了货币安置款,并入邓某甲户进行了房屋安置,并取得了相应面积的安置房。本案主要争议点为邓某庚所取得的上述安置房屋是否已经出售给邓某甲。邓某庚父母在服刑期间,其跟随祖父母生活,其祖父母为其监护人。2006年7月5日,邓某庚与其祖父母共同出具证明同意将房屋出售给邓某甲时,邓某庚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从事的该民事活动应当认定已征得了法定代理人同意。

邓某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涉房屋系拆迁活动中的安置房,现案涉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及拆迁单位均表示愿意按照法院的裁判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故案涉房屋最终能否登记在邓某甲、罗某某名下应当考虑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安置人邓某甲、罗某某、邓某戊、邓某某、陈某某、邓某庚对其各自合同权利如何处理。邓某某、陈某某同意将其基于拆迁所获得的权利让渡给邓某甲,邓某戊也认可将基于拆迁所获得的案涉房屋均登记在邓某甲、罗某某名下,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某庚基于拆迁获得的权利是否让渡给邓某甲。

在邓某某、陈某某、邓某庚并入邓某甲一户接受拆迁安置的过程中,由邓某甲直接与拆迁单位就安置内容进行商议符合日常生活习惯,而在商议过程中,邓某甲等人原被安置的房屋包含邓某庚享有的60平方米房屋安置权利。继而应当审查邓某某、陈某某及邓某庚签字确认的证明中的意思表示,以及邓某某与邓某甲签订的协议书中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邓某庚将其获得安置房屋的权利让渡给邓某甲的效果。

一方面,邓某庚在邓某丁夫妇入狱后由邓某某、陈某某、邓某甲抚养,邓某某、陈某某、邓某甲作为实际对邓某庚进行抚养监护的亲属与彼时12周岁左右的邓某庚共同处理涉及邓某庚权益的房产符合日常生活习惯。

另一方面,虽然邓某某、陈某某及邓某庚签字确认的证明中仅说明了邓某庚分得一套60平方米房子产权证办在邓某甲名下,但在邓某甲与邓某丁的协议书中该权利系邓某丁以7万元的价格进行了出让,且之后邓某甲也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因此,邓某庚放弃该权利获得了合理对价,故邓某某、陈某某、邓某甲的行为并未侵犯邓某庚的合法权益。综上,邓某庚就案涉拆迁协议享有的分配安置房屋的权利已经向邓某甲完成让渡,邓某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23931号民事判决书

【规则详解】

未成年人受限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在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时,须由监护人代为处理涉及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事宜。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事务时,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同时还要根据未成年人的智力情况、心理成熟程度使其逐渐参与决定,尊重其真实意愿。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利益进行认定。

一是监护人应接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从处分财产的目的考量,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财产处分需是为了如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或医疗等的利益支出而实施。若财产处分剥夺或牺牲被监护人利益的,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则监护人的处分行为不符合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原则。

二是共同监护人对财产处分应达共识。

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两人或多人,原则上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须经全体监护人同意,才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处分财产。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若监护人之间意见不一时,可以寻求法院的司法介入,以衡量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选择。

三是监护人财产管理权及对财产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执行财产处分事务。所涉财产处分交易类型和范围与被监护人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如本案中,处分拆迁利益,特别是涉及房产,明显超越了未成年人的处分能力,需要有监护人代为处理。法律法规对此虽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可基于日常经验法则与普通民众的感知(与监护人、被监护人处于同等情境的理性标准)来判断。对于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即应当尊重被监护人对自己事务处理的意愿,体现了立法和司法从传统的“替代决定”向“协助决定”的逐渐转变。

四是监护人与交易相对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

即监护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交易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低价处分以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如可考量监护人处分财产的对价是否合理等因素。

法律关于“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确监护人职责,并不能因此直接否定监护人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还需着重考量交易行为是否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等。从配套救济途径上讲,法律同时也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被监护人法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获得救济。

本案中,邓某庚在其父母入狱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邓某某、陈某某、邓某甲三人共同抚养,三人与彼时12周岁左右的邓某庚共同处理涉及邓某庚的权益符合日常生活习惯。邓某庚放弃房屋权利但获得了7万元的合理对价,可认定邓某某、陈某某、邓某甲的行为并未侵犯邓某庚的合法权益,故涉案房屋应当归邓某甲所有。

2、账号在MCN机构与主播“网红”之间的归属认定——青岛某某科技公司诉杨某某物权确认案

案例文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11815号民事判决书

之间根据合作方式的不同,基本可分成以下三种,双方就账号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基于不同模式下双方对于账号运营的不同贡献度,适用相应的认定账号归属的裁判规则。

一、MCN机构为主,机构与博主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二、博主运营为主,与MCN机构之间类似挂靠关系

三、MCN机构与博主共同运营

除上述三种模式外,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部分当事人以账号注册登记的个人身份信息来主张权属。就此,个人认为,根据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平台用户仅对账号享有使用权。利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仅为平台管理及国家政策需要,且账号作为虚拟网络代码,其所有权应属平台所有,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属更多的是指向该账号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对于该财产利益,则应按照贡献程度予以确定更为妥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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