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是新一届人大代表当选的一个必经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才能具有合法的人大代表身份。现行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的主体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投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
一、有关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选举法第十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公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期至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为止;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和选举的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人大主席团提出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并予公告。
二、在工作中的运作方式及存在问题
(二)对新当选的下一届乡镇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查确认,并予公告,不再向乡镇新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新一届一次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届中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选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这里的意思是直接选举的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间接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这些规定说明,乡镇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本区域新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不仅有对选举过程合法性的审查、把关责任,也有对新产生的人大代表资格有效性问题审查的责任。只有对代表选举及代表资格审查有效后,选举委员会才能终结工作,完成选举任务和使命。
2.符合人代会召开的要求。乡镇选举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有效,经主席团会议审查确认,并予公告。那么就有了乡镇人代会可以召开的前提,于是产生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产生大会的各工作机构,确定人代会第一次会议议程、日程,举行正式会议才能顺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