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托”行为严重破坏医疗服务秩序,不仅使病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由于“医托”的查处涉及多部门,基层卫生监督员对“医托”查处职责分工及法律法规不甚明了,因此,本文试着对“医托”涉及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梳理以供参考,也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一、何为“医托”行为?——重点在“骗”字
二、“医托”行为重点涉嫌诈骗,主要由公安部门查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医托”通过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等方式,将患者骗至就诊点(有证或者无证医疗机构),雇主单位的医生或非医生通过冒充专家、夸大病情、虚假诊断等方式诱导消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具大量药品等,以骗取患者财物。“医托”行为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诈骗罪,由公安刑侦部门查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诈骗罪的入刑起点是3000元,同时规定各高院、检察院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6千元以上,二类地区(广东其他15个地级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4千元以上。
(二)未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医托”行为如果达到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卫生健康部门在查处“医托”中的职责
(一)指导医疗机构对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情况进行摸排,搜集“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涉嫌诈骗的案件线索,及时汇总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定期分析投诉举报信息,发现涉嫌“医托”诈骗案件线索的,及时汇总通报公安机关。(《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
(二)对雇佣“医托”医疗机构重点监督。
1.重点检查出具虚假报告、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等情况,为公安部门认定诈骗提供帮助。同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处罚医疗机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5项处罚医师。
3.重点查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使用“医托”的医疗机构将医疗当成生意,作为“生意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质,其会千方百计节约成本,检验科、药房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节约人力成本。结合排班表、突击检查等来固定证据,既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也可能查到伪造病历、处方等问题(签有资质人员的名或盖章,自作聪明以规避检查)
4.充分利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加大处罚力度。遵纪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值得尊重,但是专门干违法事情、骗患者钱财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值得尊重,要千方百计重点打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处罚力度相对较大,而且病历书写保管、知情同意、医疗质量安全等都比较容易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