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通报:日结兼职,竟成“诈骗嫌疑人”
★以案说法:从“以案说法”角度剖析涉嫌违法诈骗兼职案件
★以案说德:从“以案说德”角度剖析涉嫌违法诈骗兼职案件
★以案说责:从“以案说责”角度剖析涉嫌违法诈骗兼职案件
案情通报:
日结兼职,竟成“诈骗嫌疑人”
★以案说法
从“以案说法”角度剖析涉嫌违法诈骗兼职案件
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电信诈骗案件频发,诈骗方式涉及交友、购物、兼职、考试、社会实践等多方面,造成了大量学生泥足深陷,损失惨重。传统的电信诈骗,如冒充熟人、谎称彩票中奖等,比较容易分辨,但大多不会以公司的名义出现,而目前大学生误入诈骗陷阱最多的,恰恰是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公司”,有着较强的隐蔽性,让人难以分辨。如果公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在其中担任客服、财会等职务,对上述情况知情的,也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非法和违法的社会、政治、团体、宗教和迷信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混淆是非,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刊印非法刊物,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8.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9.上述行为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且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行为的,可以给予降低一级处分等级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罚款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案为鉴,牢记教训
警示一: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本案例中的赵某、李某法律意识淡薄,对兼职的合法性、合理性缺乏正确认知,在蝇头小利的驱使下,涉嫌违法兼职。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只有人人守法、凡事依法,社会才能安定,国家才能稳定。因此,大学生必须接受法制教育,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学法,严格守法,主动用法,自觉护法。
警示二:合理运用法律武器,避免陷入非法兼职陷阱
近年来,兼职越来越成为当代大学生生活中除学习以外的重要部分。有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出兼职,是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但有的学生选择兼职,却是为了满足自己高消费的需求。大学生经济还没有独立,当父母给的生活费难以承受自我消费需求时,为了能购买高档物品,只好选择兼职来增加收入,甚至就算知道有的兼职可能不正规,也愿意因收入高昂,心存侥幸地上了诈骗分子的当。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利用、诱骗他们通过违法方式获得立竿见影的违法收入。若想避免被非法兼职带入歧途,大学生应掌握防诈骗的法律知识,在找兼职的过程中更应当擦亮双眼,不被高薪轻易诱惑,发现兼职工作涉嫌违法犯罪要及时报警,迅速保存涉案证据,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以案说德
从“以案说德”角度剖析涉嫌违法诈骗兼职案件
违法诈骗损害社会诚信体系,破坏公共秩序,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正常社会生活和社会稳定。作为新时代大学生,应明辨是非,坚决抵制诈骗行为,做守德诚信的好公民。
一、案例中的失德表现
(一)兼职涉嫌诈骗,道德缺失
根据国家公安部统计的有关数据,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光是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损失就高达353.7亿元。这353亿的背后,有多少家庭伤痕累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又有多少人不仅经济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严重打击,甚至走上绝路,结束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然而,就在国家大力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的同时,赵某与李某却为了一点小利,在明知兼职工作存在诈骗嫌疑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了与诈骗分子为伍。她们的行为不仅对自身造成了影响,更对学校及社会带来了危害,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是对社会公德的漠视,也是自我道德的缺失。
(二)多人涉及欺瞒,诚信缺失
警示一:提高诚信意识,争做守德好青年
警示二:增强是非观念,切勿好心办坏事
大学生尚处于自我意识不断完善的阶段,缺乏社会经验,考虑事情不周全,很有可能导致有时候判断失误,好心办了坏事。本案例中的赵某、李某,希望通过外出兼职,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本是自强自立的好事,但是由于他们的是非观念不强,又被利益所驱使,导致误入歧途。在面对纷繁众多的校外兼职时,大学生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投机现象所迷惑,具有正确的道德判断力,选择合理合法又能胜任的兼职岗位。此外,本案例中的室友也缺乏是非观念,他们为了所谓的“义气”“友情”,为赵某、李某隐瞒未归寝的事实,实际上却是埋下了安全的隐患。作为大学生,应当具有是非分辨能力,在遇到同学朋友出现问题时,不应包庇纵容,要仔细辨别是非曲直,选择真正安全、正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以案说责
从“以案说责”角度剖析涉嫌违法诈骗兼职案件
一、案例中的失责表现
(一)作为当代大学生的失责
赵某、李某作为两名当代的女大学生,首先没有尽好自我保护的责任,随意轻信他人,加入日结兼职工作,忽视了自我的安全问题。其次,作为有知识、有文化的大学生,她们没有考虑到非法兼职的危害性,轻易卷入了诈骗刑事案件,为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助纣为虐”,这也是作为当代大学生的失责。
(二)作为室友的失责
室友明知赵某、李某外出兼职未告知辅导员,当二人彻夜未归时,却仍然在撒谎隐瞒、躲避学校查寝,没有将她们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没有起到室友间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职责。
警示一:加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学生涉世不深、风险意识不强的弱点,或设下“陷阱”引君入瓮诈骗钱财,或以低门槛高回报的工作岗位诱骗学生上岗为自己牟利。大学生应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资料,不要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手机上安装好“反诈卫士”APP,对不清楚的事宜要及时向老师沟通咨询,确保自己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在选择兼职工作时要提高分辨能力,入职前要注意査明公司有无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与证照相符,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切勿有贪图高额收入的侥幸心理,避免受到诈骗分子的利用,在无意识之中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