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及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规范我院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17年7月6日

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及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因科研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备案管理。鼓励事业单位通过租赁方式使用进口产品。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院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向院报送进口产品申请材料。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以外的其他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第六条我院科研仪器设备指事业单位采购的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包括单件或成套科研仪器设备;构成大科学装置、科研仪器设备研制、科研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部件、材料;使用大科学装置及科研仪器设备过程中更换的部件、材料;用于科研工作的软件(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软件)等。不包括用于职能管理、后勤服务、教学工作等非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控制管理,指定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单位自行论证进口产品及报送进口产品申请材料工作。事业单位应当报送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审核备案管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经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后,对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国内无法生产或国内产品无法满足需要的采购项目,可申请采购进口产品。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原则上应当编报年初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因特殊原因未编报年初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在年中编报政府采购调整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调整预算的,事业单位不得报送进口产品申请材料,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只能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论证:

(一)保证论证工作客观、公平、公正。

(三)根据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以科研工作需要为标准,防止抬高性能技术指标采购进口产品。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以下具体内容进行论证:

(一)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论证进口产品主要用于哪些科研项目;所需进口产品主要性能技术指标;针对所需主要性能技术指标说明进口产品主要功能及使用方向。

(二)只能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一是论证国内有无同类产品。国内有同类产品指国内供应商能通过市场销售提供同类成型产品(不包括研制阶段同类产品)及相应售后服务。对于国内有同类产品,主要性能技术指标能满足需要的,论证不予通过;二是对于国内有同类产品,不能满足需要的,提出1至2项国内同类产品无法满足需要的关键技术指标,形成只能采购进口产品的结论;三是对于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的,形成只能采购进口产品的结论;四是法律专家对进口产品论证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为规范进口产品审核备案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事业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部门集中论证方式为主,单位自行论证方式为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以下要求做好论证、编报计划、报送材料、备案及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本单位以外选定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织5人以上专家(其中1名法律专家,其他为产品技术专家)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只能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进行论证,出具统一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合规、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论证意见应由参与论证的专家签字认可。

产品技术专家应当熟悉采购的进口产品,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法律专家应具备律师资格。进口产品论证专家不能与论证进口产品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自行论证进口产品,应当向院报送以下进口产品申请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

(二)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2);

(三)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3);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成员名单》(附件4);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由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2)。

第三章采购执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含通过院部门集中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当在报财政部备案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以外的其他进口产品,应当在获得财政部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未经备案、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财政部及院将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进口产品的采购执行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进口产品的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及院有关要求,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做到采购活动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符合需要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原则上应当在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应当优先在本单位以外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事业单位应当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进口产品,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5〕36号)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报批工作。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进口产品的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进口产品技术、服务等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提高进口产品预算执行率。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条财字〔2013〕34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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