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
人口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区域内,平均每10万人中一年内发生的事故次数或死亡人数。因用死亡人数作标准,便于比较,所以一般都以死亡人数作统计标准。每10万人中的事故死亡率R1可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B为一年内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P为该地区的人口数。
车辆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区域内,平均每1万辆机动车中一年内的事故次数或死亡人数。每1万辆机动车的事故死亡率R2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M为该地区的机动车辆总数。
运行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区域内,平均每1亿车公里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次数或死亡人数。每1亿车公里的事故死亡率R3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V为该地区一年内行驶的车公里总数。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事故种类
一、城市交通事故类:
──直行事故。市区非主要路口及边远郊区,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左转弯事故。交叉路口左转变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可能性增大,常引发事故,约占事故总数25%;
──右转变事故。在巷道的进出口、单位大门的进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转弯事故的多发之处,约占事故总数20%。
二、山区公路交通事故类:
──窄道事故。由于公路等级低,加之塌方、损坏失修,多显路径狭窄。行驶车辆不减速,会车不礼让、抢先行,往往导致事故;
──弯道事故。行驶弯道,倘车速过快、超载或操作失误,易造成事故;
三、干线公路交通事故类:
我国干线公路密布山区和乡镇,旦少划中心线和快慢分道线,由此引发常见事故;
──会车事故。由于一般车辆均居路中行驶,一旦车速快而会车不注意礼让,临近才避躲,则往往不及相相撞;
──超车事故。居路中行驶,迁有一方超车,倘措施不及或操作失误则相撞难免;
──停车事故。干线路窄而不随意停车多,尤其在夜间,一旦停车不开尾灯,或车周边未安置警醒物,过往车辆则易于停车相碰撞而导致事故。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二、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三、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四、操作失误
五、违反规定
六、睡眠障碍导致
如何避免
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立即记下对方车的牌号(车上应随时备有笔和纸,甚至照相机),以防对方在出交通事故后开车跑掉。
发出警告
保护好现场;向其他车辆发出警告,亮起危险警告灯;在路上摆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估计情况
迅速估计现场情况,事故涉及多少人?受伤人员数量及状况?涉及多少辆车?漏出的燃油是否会着火?现场是否有人受过急救训练?
护理伤者
切勿移动受伤者,除非伤者面临危险(如着火、有毒物体渗漏),因为您的移动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伤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则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确实懂得怎样护理伤者;不可给伤者喂任何食物或饮料。
防止危险
关掉所有肇事车辆的发动机;禁止吸烟;当心其他易燃物品;尽可能防止燃油泄露;当心危险物品,慎防危险性液体、尘埃及气体积聚。
马上求救
记录现场
互换资料
报案
人员转移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6.执行处罚。
赔偿调解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三、责任认定
四、裁决处罚
五、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处罚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三、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符合下列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驾驶证。
责任定书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罪行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罪名,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该种犯罪,而是相应地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处罚方面也比该罪要严重得多。
(三)在客体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刑事责任
负责行为
出了道路交通事故36种行为要负全责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117条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119条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8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9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第10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1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