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三)自愿与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四)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2、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五)处分原则
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
3、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可见,新民诉法119条是针对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公民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如果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是清晰合理的,并且也确实属于当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的话,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法庭就需要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所以一般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会依法受案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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