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风险:不了解东道国的投资法律环境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常常仅仅被投资东道国的丰富的资源所吸引,轻率作出投资决定。做海外投资之前,需要对东道国做一个法律环境调研,而法律环境是投资环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投资环境的好坏,甚至比项目的好坏更为重要。投资东道国的种种法律规定,决定了企业该如何投资,甚至是否投资。
第二类风险:缺乏深度尽职调查,不能知己知彼
时至今日,依然有很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时候,轻信项目合作方的陈述,不对项目做深入的尽职调查。不做尽职调查导致的风险可能是灾难性的,包括收购的资产的合法性以及权属问题,有可能收购的公司有巨大的隐藏债务或者诉讼风险,甚至公司本身已经不再合法存在。
在海外的尽职调查方面,尤其是当涉及到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的项目时,一定要眼见为实,要特别重视现场的调查。调查方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资料的审查,而且要做非常深入的访谈,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层、员工进行访谈,特别强调与投资东道国的政府部门进行访谈,从而发现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且通过简单的书面资料审查发现不了的问题。
第三类风险:不认真设计投资结构,不设离岸公司,导致收益风险
在参与的海外投资的项目中,我们常常能见到简单化处理投资结构的案例。中国企业用境内的公司直接作为股东到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不愿意为这个投资项目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而作为境外项目公司股东的中国公司可能是一个大型央企或者是一个上市公司,这样简单化的结构无论是在税务减免、投资企业责任规避、还是投资撤出的便利性上都可能遇到较大的问题。
如果这个项目在当初投资时,在中间设立一层或者二层离岸公司,在转让时,直接转让中间的离岸公司,不仅仅不需要经过东道国的审批,还可能省掉大额的资本利得税(很多离岸地如香港是没有资本利得税的)。所以巧妙设计投资架构可以大大减少利润损失风险。
第四类风险:逃避境内主管部门的审批,导致合规风险以及项目转让时的瑕疵
很多企业急于在海外拿到项目,或者觉得境内的这一套审批程序耗时费力,往往逃避境内审批,直接用境外的资金进行投资,直接在境外设立用于投资的离岸公司或者项目公司。前期看来,似乎效率高,省了不少事。但是撇除由于不合规导致的处罚风险不谈,在项目希望上市或者转让时,由于前期没有进行合法审批的问题就构成一个不大不小的瑕疵,可能给项目上市或者转让带来一个极大的麻烦。交易所或者项目受让方可能据此认为未经中国境内主管部门审批构成一个瑕疵,因此延缓上市或者给转让造成困难。
第五类风险:不重视谈判签约,给自己制造交易陷阱或者违约风险
此外,在谈判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往往可能相信投资东道国的官员所作出的一些口头承诺,不将这些承诺落实到文字,最后由于该官员离职等原因导致承诺不能兑现。
在谈判签约中,如果合作方是外国国家,中国企业往往不了解签署“国家合同”的特殊性,而面临一系列风险。国家合同是指由一个国家和一个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有时也被称作经济开发协议,主要适用于石油、矿业以及其他资源开发领域。在国家合同中,一方是私人,另一方是东道国国家,而东道国国家具有主权国家和商事主体的双重属性。这种合同中,具有主体的不平等性:国家具有立法权、司法裁判权、征收权等主权。就内容而言,这类合同既涉及商业权利义务的分配,也涉及东道国行使经济主权的内容,例如授予特许经营权、给予税收或者关税减免。
在这类国家合同中,在选择管辖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结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与一般商事合同的区别,尽量避免东道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当规则制定者的情况。此外,还要避免东道国政府所做的承诺因为违反本国宪法而不能兑现的情况。
第六类风险:轻视项目流程管理,造成谈判失利或者项目前期的违约风险
海外投资前期筹备、谈判签约、交割后的项目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有严格的项目流程管理意识。从一开始接触签署保密协议、独家谈判协议到组织尽职调查、企业内部审批以及到交割,都必须有严格和周密的计划,提高组织和决策的效率。
很多企业在与合作方签署一个备忘录或者独家谈判协议之后,开始走企业内部审批,然后是集团审批等冗长的程序,由于事先与上级企业沟通不够,在独家谈判期限到期之后内部程序尚未走完,最后项目被第三方抢走。还有些企业在拿到项目基本信息后,立即开始着手在国内寻找合作方,而忘记保密义务的重要性,导致违反保密承诺。此外,在中介机构的聘请上,片面相信国际大牌机构,而国际大牌机构往往将相应工作转委托给当地的中介机构,工作成果差强人意。上述种种,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效率,甚至导致项目的风险,必须通过企业认真组织流程,聘请真正专业的中介机构才能避免。
第七类风险:法律文件管理混乱,导致项目退出和诉讼时由于证据不充分等而失利
笔者在海外进行过数十个中国境外企业的尽职调查,很少看到法律文件和资料管理规范,分类清晰的企业。往往是文件和资料十分混乱,且没有归口管理,文件资料分布在不同的部门,还有很多企业的重要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缺失。
第八类风险:政治风险
其二,政治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来获得救济,能够承保这类风险的机构在国内有中信保,在国外有世界银行下设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遇到政治风险的时候,这类保险机构可以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