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考法律事务(专科)专业计划(2023年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专业以社会对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需求为依据,坚持“两个能力和一个素质”的育人目标和“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社会”的基本指导思想,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宗旨,以法律职业技术工作领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素质培养为主线,培养政治上合格、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适应工作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性人才。

西北政法大学是西北地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中心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本专业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为社会培养运用法律的各种专业人才即应用型法律人才,将学生专业技能的训练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

二、学历层次及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注重考核应考者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以及应用基础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故总体要求与一般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专科水平要求一致。

凡本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良好的人文素养、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较强的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素养,掌握基本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辅助专业知识;具备分析和解决基层常见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能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务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培养要求:

本专业要求初步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以法律思维与手段处理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具备从事基层法律事务的实践技能。主要包括:

1.初步掌握法理、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具备对于常见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解答能力;

3.具备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必要的沟通及组织协调能力;

4.具备企业法务、法律援助以及常用法律文书规范写作的基本能力;

5.掌握有关民事或刑事案件处理的能力;

6.具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各种社会活动的团队协作能力。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580401

五、主要课程说明

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课程说明略,见全国统考大纲)

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宪法学

本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的必设课,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介绍了我国现行宪法对保障宪法实施所作的具体规定;宪法理论和历史部分,介绍了宪法基本理论,重点是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是本课程的主体部分,大体上以现行宪法条文顺序为依据,结合问题的性质分章作了介绍,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教学内容。本课程以宪法学基础理论入手,分析宪法所秉持的核心理念与制度框架。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帮助考生领会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认识宪法与宪政发展的一般规律,学会运用宪法的精神和基本规范分析、把握、评价各种社会现象与法律现象。

指定教材:《宪法学》,胡锦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4.法理学

5.中国法制史

6.民法学

7.刑法学

8.民事诉讼法学

9.刑事诉讼法学

10.法律职业伦理

本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的必设课,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现行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包括审判伦理、检察伦理、代理伦理、公证伦理和仲裁伦理的基本内容;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基本规范以及与法律职业伦理有关的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教育等教学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考生了解和掌握: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者和执法者等各个群体独特的法律职业伦理要求和规范及这些要求和规范的法域差异及其根源;了解法律职业的职业特性,必须遵守的伦理要求与规范,训练和培养考生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识别能力和推理能力。

指定教材:《法律职业伦理》,马长山,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

11.法律文书写作

12.婚姻家庭法

13.外国法制史

14.律师与公证制度

本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的选设课,主要阐述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的法律制度,研究律师的资格、律师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律师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原则、律师如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等教学内容。通过学习该课程,使考生能够对律师与公证的职业属性、执业规范与技能有清晰的认识,在掌握各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增强考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为将来从事律师与公证事务奠定基本的实务基础。

指定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刘金华,俞兆平,厦门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1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本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的选设课,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理;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和行政法主体的一般理论及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特征、合法要件、效力与各种类别行政行为的程序和特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理和制度;行政监督的一般理论及类型;行政复议的一般原理和复议制度;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受案范围与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及裁判执行等教学内容。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考生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了解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历程,培养“四个自信”;使考生总体掌握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培养考生具体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之树立行政法治观念,从思想上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具备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本程序实际操作的能力。

指定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正钊、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7版。

16.经济法学

本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的选设课,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经济法律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私营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律制度;会计法和审计法;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等教学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考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我国的基本经济法律制度,能够熟练地运用所学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为学生以后进一步学习、研究经济法理论和从事实际工作,奠定坚实的学科知识基础。

THE END
1.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的区别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主体不同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立法权,其制定的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702380067929674028.html
2.什么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分别有那些(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二)基本法律以外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属于普通法律。包括《劳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1klaamB7mrxW.html
3.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区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典》。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https://www.gaodun.com/wenda/chuji/137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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