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立法法典化不仅是建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要求。相较于单行法律创制,法典化的立法逻辑更具系统性、完整性和复杂性。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典编纂更映射出其立法技术法治化水平。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业已走入体系化发展时代。作为我国三大部门法之一的行政法,法典化的呼声日益强烈。面对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行政立法的碎片化急需体系化探索。当前推进行政立法法典化,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基础与立法经验积累,行政立法法典化在我国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我国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历史沿革

回顾历史,行政立法法典化,并非空穴来风,亦非昙花一现。我国古代即有行政立法法典化的滥觞。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739年)的《大唐六典》,就尝试通过对行政法律的体系化来重构秩序。作为我国历史上最早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典,《大唐六典》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机构、编制、职责、人员、品位、待遇等进行精致的设定。其修典技术,对此后明清行政法典的建设产生重要影响。直至清代的《五朝会典》,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就此形成。民国时期,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并汇编形成六法全书中的行政法编。

新时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新时代推进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立法上仍需在统一性与科学性上进一步打磨。刑法和民事领域已实现法典化后,推进行政立法法典化的顶层设计,十分必要。

行政立法法典化是建成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最关键环节。而建立健全完备的行政法体系制度,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前提。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对分散,对行政行为通用规则缺乏法律的统一、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只能从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编纂行政法典,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监督行政的一般规则规范化,从而建构起统一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为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坚实的基础。

行政立法法典化是避免各自为政的治本良药。碎片化的行政立法,是导致行政机关各自为政乱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行政立法法典化,可以减少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源头上防止行政管理中因职权不清、相互推诿或者争权夺利导致的各种行政争议发生。行政立法的法典化,为构建统一、完整、有序的行政法体系提供有效路径,为整合多元利益、容纳不同价值,实现良法善治铺平道路。

行政立法法典化是提高法治效率的重要保障。分散的行政法规范,给法律实践带来潜在的不确定性,不仅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更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降低政府公信力。建立内在统一、完整有序的行政法体系,实现行政立法法典化,可以为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提供标准化的规范指引,减轻法律适用的负担,提升法律实施效率。

(二)新时代推进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可行性

经过改革开放后三十年行政立法的不懈探索,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相对合理、层次较为分明的规范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技术经验,实践准备和理论准备均已就绪,进行行政法典编纂工作的条件已经基本成就,具有可行性。

现有行政法律实践智慧,使法典编纂不是“无源之水”。行政立法法典化,要以丰富的立法实践为基础。我国历代法典编撰的经验,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为我国行政立法法典编纂工作供给了丰富的养分。我国立法程序日臻完善、立法技术日益成熟的同时,借鉴世界各国行政立法法典化的成功经验,完成行政立法法典化工作,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实践基础。

现有行政法学理论积淀,使法典编纂不是草率行事。行政立法法典化不是一时冲动,一方面,学界对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学术论证已有一定积累;另一方面,学界对行政法一般原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法和行政责任法等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在法典的宏观结构上,可以从行政法体系化研究成果中汲取养分,搭建行政法典的基本框架体系。

新时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基本设想

行政立法法典化任重道远。行政立法法典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中国国情,广泛凝聚人民共识,秉持兼收并蓄的精神积极吸纳古今中外所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法典,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THE END
1.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的区别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主体不同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立法权,其制定的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702380067929674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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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区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典》。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https://www.gaodun.com/wenda/chuji/137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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