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表明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也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在13年前的十五大报告中的政治承诺。笔者认为这个建成的法律体系有六大看点。
二是这个法律体系建设的鲜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体现了成熟的党的政策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把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的主张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三是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统帅、为核心,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切立法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立法权限、违反立法程序。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遵循了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而不从本部门、本地方利益出发,在制度上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谐和内部一致。
五是立法的公民参与性。公民参与的标杆性事件,是2003年,公民孙志刚之死,促使公民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收容遣送条例,并导致该条例“寿终正寝”;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在公民强大的参与力量下,将这部被誉为第一恶法的条例作了重大修改。
六是这个体系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创新性。既洋为中用又不妄自菲薄,较好的体现了学习继承的关系。比如我国法律体系的中的调解制度,就是对历史优秀传统的继承;而市场经济方面的一些立法比如证券法、反垄断制度又是对人类文明成果的借鉴。
【本文选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七一社区”,点击查看原帖】
(责任编辑:汪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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