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称呼的部分,是品牌基本要素中最重要的元素。
国内律师事务所往往比较注重中文名称的设计,以展示律所的文化底蕴和内涵,但是对于英文名称则处理的相对简单,大多采用了中文名称拼音+LawFirm的方式,这种命名方式适于所有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么?
我们在为某律所提供品牌咨询时,客户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律所英文名称的后缀到底该怎么写?LawFirm、LawOffice、PARTNER、LLP都有律所在用,他们的区别是什么?怎样使用才更严谨?
为了给客户一个更严谨、全面的答复,小编认真开展了调研,并就此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法学博士、中欧法学院法学硕士、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刘云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家才。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法学博士、中欧法学院法学硕士刘云
国外律所根据法律要求,律所名称后面就是律所性质,现在大多数国外律所都采用LLP;国内律所法律上称之为律师事务所,没有要求注明有限合伙。国内早期的律所仿照香港用LawOffice(工作室或者律师楼),但是国内使用最多的还是LawFirm,至少在翻译上不会出现语义错误。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家才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后缀,首先必须考虑合法合规问题,其次再考虑传播问题。很多跨区域的品牌所,由于各个区域对名称的法律规制不同,在各个区域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必须要强调全球标识的统一性及可识别性,这是客户最关心,也是最体现事务所品牌管理的问题。
另外,通过对国内外各大律所名称的调研,以及众多研究资料的挖掘和对比,小编发现了律所英文名称的后缀选择的几个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01
1、LLP是美国、英国律所采用的最广范、最普遍的运营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在美国,后经过各州不断吸取经验和改进,该制度得以逐渐完善。目前美国大多数州的高风险职业合伙,采用的都是“升级”后的有限责任合伙,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第二代的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对合伙的事情承担有限责任,在成本、税收等方面各自独立核算,不过是对外形式上的联合,合伙人之间可能是共有一个商号,也可能只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摊公共成本,这种合伙制度可以在律所遭受恶意诉讼以及天价赔偿时,对其进行保护。[1]
英国受到美国的启发,在2000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Act2000》),由公司法而不是合伙法进行调整,拥有和合伙人分离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更多地像公司,只不过在税收上只是单重征税,并且内部决策机制上更多地强调合伙人的参与管理,并且允许一个人设立。[2]
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名称最后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合伙”或者缩写为“LLP”。
目前,英美绝大多数律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
2、PLLC由LLC衍生而来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被认为是美国法借鉴大陆法系的产物,是一种介于合伙与公司之间,既享受公司的有限责任又享受合伙的税收待遇,没有股东大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成员的性质没有限制,成员的数量也无限制,管理模式可以是成员管理或信托管理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LLC是各种公司中设立条件限制最少的。[3]
3、公司化的律所,以CO.为后缀
部分国外律所是公司形式,所以他们的后缀是&associates或者&co.,例如RichardWang&Co.、W.K.TO&CO.。
02
中国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多以英文翻译为主,常见的英文后缀有LawFirm、LawOffice、PARTNERS等,只有部分改制后的律所以LLP为后缀,体现出律所性质。
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有详细规定,但对英文名称并无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外文名称违反译文规则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经过广泛调研,我们发现国内律师事务所使用的英文名称后缀主要有如下四类:
1、LawFirm
LawFirm是国内绝大多数律所使用的后缀。firm翻译成中文有公司、企业、商号、商行、工作集体的意思,适用于提供服务的事务所,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这种翻译主要源于中文的直译,并没有准确体现事务所的性质。
2、LawOffice
LawOffice是成立较早的律所仿照香港律所采用的,有办公室、律师楼的含义,Office的用词也体现了律师事务所较为注重精专,而非一味追求规模的理念。目前采用这种翻译的律所如,汉坤(BEIJINGHANKUNLAWOFFICES)、环球(BeijingGlobalLawOffice)等。
3、PARTNERS
PARTNERS在牛津词典中的一层含义即合伙人(oneofthepeoplewhoownsabusinessandsharestheprofits,etc.)。部分律所选择使用PARTNERS,如,海问(BEIJINGHAIWEN&PARTNERS)、方达(FANGDAPARTNERS)、天达共和(East&ConcordPARTNERS)。
4、LLP
我国2006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六节,新增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适用于职业合伙,即“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性质的合伙也是“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tyPartnership,下称LLP)的一种形式。新法推出后,我国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陆续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如果按照英美律所的命名规则,这些进行改制的所则应将事务所英文名称的后缀改成LLP。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大所采用了这种命名方式,如,大成(BeijingDachengLawOffices,LLP)、君合(JunHeLLP)。
虽然立法层面没有对律师事务所品牌命名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但是起一个好名字、正确的名字是品牌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一个好的品牌名称不仅能展示事务所的理念和文化,还能够恰如其分的传达事务所的业务和组织特点。品牌无小事,起名需谨慎,你选好英文后缀了么?
参考文献
[1]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7页。
[2]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7页。
[3]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0-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