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2018-04-0607:45
引言
胡适先生说:“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人人都争当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都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看上去这为我们建设一种法治的、公正的、善良的生活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进路,然而真的是这样吗?事实未必如此。我们沿着人类思维(逻辑)和行为(历史事实)去探索的话,不难发现,唯“规则至上”其实未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必须明确的一点是:道德和规则同样重要。
人类社会需要秩序,而维系这个秩序的,一是刚性的规则,二是柔性的道德。如果说规则是支撑天地的“山”,那么道德就是让大地生机勃勃的“水”。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规则,固然不成;但是只讲规则,也是万万不行的。
在胡适先生看来,对于一个混乱的、迷惘的国家来说,他们需要规则来对人们的生活进行一种平衡和调节(或者说管制),道德往往仅仅是人们虚伪的谈资和滋生黑暗的沃土。固然,胡适先生的一腔直言有一定的现实意义[1],但是就人类的文明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而言,无论是从事理还是从事实出发,胡适先生的观点都不甚妥当。
在胡适先生看来,要拯救一个国家,非规则不可。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其一,如果规则是有善恶的,那么好的规则必须有道德作为源泉,仅仅有规则,其实是远远不够的。或者说,在践行“谈规则”的时候,已经有了“讲道德”的成分。人们没有“道德”意识和“道德”修养,就很难作为“规则”的制定和维护者。规则和道德,从来都不是分开的,或者说,他们是不能分开的。
我们不妨以“最讲规则而不讲道德”的法家为例,韩非子是法家的代表人物。正如韩非子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是境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2]。韩非子是“法制”的坚定提倡者。但是,韩非子的“法制[3]”思想里面,其实也包含着重视道德的观念。比如同样在《五蠹》中,韩非子说:“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虽然赏“厚而信”,罚“重而必”[4],但是韩非子已经提到了:“誉辅其赏,毁随其罚”[5]。这是什么意思呢?道德是保障法律执行的“软实力”,也是保证法律公平、程序正当、结果正义的重要基础。
如果说这样的表达还很委婉,那么“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6]和“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7]可能就更加明确地表达了法律应该和道德结合的观点。“不阿贵”“不挠曲”“刑过不避”“赏善不遗”已经有明显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的色彩了。“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这看上去是“规则意识”的体现,更深层次的,未尝不是对公平正义的关怀,而这些,表达的不正是道德的观念吗?
人要制定规则、遵守规则、维护规则,那就需要借助正直、诚实、公平和公正的品质去实现。而作为行为基础的“正直”和“诚实”,以及规则所维护的“公平”“正义”“良善”,不正是生长在道德的土壤上的吗?不谈道德,如何讲规则呢?只讲规则,于“规则”毫无意义,于国计民生也并无益处。
其二,“规则”如果是没有善恶的,那么它仅仅是一个人类运用它来生活的工具,由于使用者、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差异,它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如果它被人类拿来作为行恶的借口和工具又该怎么办呢?胡适先生说:“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真的是这样吗?
基于胡适先生的观点,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提炼:
前提1,这一切基于“一个肮脏的国家”,我们可以从各个维度上对“肮脏的国家”这个名词进行定义,比如政治混乱、民生凋敝、思想腐朽和社会动荡等等。
前提2,人人都讲规则,而不讲道德。我们可以把这个抽象的“规则”用形象的“法律”进行某种意义上的“替换”,如:人人都遵守法律,在心理上都认同法律,在行为上都完全按照法律来办事。。
结果是:这个国家成为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
我们把前提1和前提2作为标准,仅仅从20世纪的世界历史出发,我们匹配一个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家第一个会想到哪一个国家呢?
纳粹德国。
就是这个掀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德国和世界人民带来无穷灾难的国家。
前提1:这个国家是“肮脏的”。二战前后的德国国家政治动荡、经济凋敝、社会动荡不安[8]。
前提2:人人都讲规则,按照法律办事。希特勒颁布了迫害犹太人的《身份法》、《剥夺犹太人财产法》和《强制劳动法》,并大肆搜捕残害无辜的犹太百姓。无论后来那些忏悔的士兵们解释到这一切是自己的长官命令自己做的,还是依照自己的作为军人“责任”去做的,他们都听从了“规则”和“法律”。举起屠刀的不是别人,正是这些“讲规则”“守法律”的人。他们不讲规则吗?不,他们反而是“只讲规则”而且“最讲规则”的那些人[9]。结果是什么呢?
结果是仅仅屠杀犹太人这一项,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战犯时,起诉书就认定了570万犹太人[10]。570万!这是多少妻子失去丈夫,多少孩子失去母亲,多少老人遭受非人的虐待,多少妇女遭到疯狂的污辱?!这些“讲规则”的人都“按照规则”做了一些什么丧尽天良的事情!“人味”呢?我们“闻不到”,我们“闻到”的只有他们满手鲜血的铜臭;这个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呢?我们也看不到,我们看到的是这个国家对自己百姓和他国百姓残忍的迫害和杀戮,看到的是人的麻木、人的残忍和人的可憎。他们不是人,是“讲规则”的兽,兽是没有道德的。
当然,会有人可以辩解说,那个时候的德国,是在希特勒等纳粹狂热分子的一手操控和威逼下走上这条不归路的。那么日本呢?以“讲规则”“守法律”和“集体主义”著称的日本,他们对我们犯下的累累罪行呢?仅仅是近卫文麿、东条英机、冈村宁次犯下了侵略中国的罪行吗?并不是。正是那些“讲规则”、不“空谈”道德的、没有多少人“空谈”高尚的人,做了军国主义分子们残暴的帮凶[11],他们一起对我们犯下了累累罪行!每个人都用“规则”“法律”作为施行自己“兽行”的胆子。而那些“不讲规则”“谈道德”“高尚”的人,拒绝执行这那些不道德的命令,拒绝做出有违人类良知底线的行为,坚持正义却受到了非人的“迫害”:二战时期,日本朝日新闻的记者,近卫文麿的幕僚尾崎秀实收集日本侵略中国的证据、发起“日中斗争同盟”,对驻华日军进行反战宣传,但最后却被“依法”逮捕并执行绞刑;同样,在1932年1月29日日本进攻上海时,200名“不讲规则”的士兵,拒绝执行不正义的进攻命令,拒绝屠戮中国人民,最后反而在“规则”的“惩戒”下,被那些“只讲规则”的同胞押送回国,进行审判……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到底谁更有“人味”?是那些“只讲规则”的人吗?
所以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无论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事实上来讲,“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的论证是有失偏颇的。那么基于此的论断呢?“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人人都争当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都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它成立吗?也未必吧,
胡适先生的用意[12]与他的那个时代固然有很大的关系,在那个时代或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唯法律论”并不可能是解决国家和民族疾病的良方。从人类文明的终极关怀来说,这样的表达也是不负责任的[13]。如果只讲“规则”,而不讲“规则”的正义性,那么这个规则是不可靠的。法治必有法,但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
我们必须明白,法治是一个非常开放和不断发展的理论[14],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将法治概括为三项原则:
一是立法机关发挥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二是既要制止行政权滥用,又要使政府能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三是实行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这三条“法治”原则自身已经蕴含了道德要求和人类关怀。人们是藉由法律,来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保持和弘扬正义的。如果没有道德,人们怎么去判断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又该怎么去辨别什么应该,什么不应该?或者说,没有道德,人们该样去确立和维护“规则”?的确,“空谈道德”给生活,或者说胡适先生当时所处的生活带来了无法解决的积弊,但是如果凡事都“讲规则”,那么我们怎么去确定规则是善的还是恶的。人们又用什么来制定法律并且确定它是好的,是符合人性的?脱离了道德,只讲“法律”,法治是无以实现的[15],况且对于人们来说,法律也好,法治也罢,其终究是一种工具或者是方法,其终极目的是实行人性的良与善。胡适先生慷慨陈词的时候,是不是本末倒置了呢?
道德保障法律,法律实现道德,没有法律,道德是绵软而无力的;没有道德,法律是死板而无良的[16]。因此,无论是胡适先生所说的规则,还是我们今天所提倡的法律,都应该是“良法”。而“良法”,一定是经过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是有道德的法律。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人”来说,把一切都寄托于法律,寄托于“工具”或者“程序”,摒弃人的道德[17],人的尊严又在哪里呢?
抛开道德,单论规则如何重要,规则如何解决实际问题,就好比贪求一座空中楼阁,是虚妄而不实的。空谈道德,也无异于事。只有规则和道德结合起来,才能浇灌出美丽的花朵——人生健康之花、社会和谐之花和人性的善良之花。所以胡适先生的说法,是值得我们警醒和反思的。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5.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胡适先生的论调是针对当时中国的实际问题。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社会动荡不堪。面对现实的社会问题,有志之士们都在提出自己对于社会问题的看法和解答。胡适先生的思想,是想将人们从封建传统荼毒的浸淫中解放出来,去探寻和尝试西方的那种依法治国的理念。
[2]这句话大意是说,要抛弃先前的繁文缛节,百姓要依照法律来行事,用法律来管理国家。见《韩非子·五蠹》。本文援引陈秉才译注的本子。参见于陈秉才译注《韩非子》中华书局2007年3月第1版。但是出于读者查阅方便的原因,此处及后文中仅仅标注引用出处的书名和篇名,不再引用具体页码。
[3]简单地来说,法制是法治的先决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先要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落脚点,法制的终极目的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而“法制”和“法治”并不等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方法和社会范式。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4]在行为上,这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但是“厚而信”“重而必”这本身难道没有表现道德的因素在里面吗?
[5]“毁”,“誉”已经是通过名誉作为制衡杠杆在发挥社会道德的作用了。
[6]见《韩非子·有度》。
[7]见《韩非子·守道》。
[8]可以参见政论家与历史专论作家赛巴斯提安·哈夫纳的《一个德国人的故事》。
[9]历史事实是,历史上很多德国人,甚至纳粹党员,都做出了符合道德,符合正义,捍卫人类价值和生命的良善的行为,如拉贝等等。然而这些“有德性”的善良的人,无论是本国的政治命令还是战后的国际审判,在“只讲规则”的时候,都对他们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如二战后,拉贝作为纳粹党员,先后被苏联和英国逮捕。在下例阐述的日本人中,也有很多人在“规则”面前,坚守了人的价值和德性的尊严。却遭受了“规则”不公正的待遇。
[10]这还是最保守的数据。后经以色列和世界各地犹太人组织几十年的努力,1995年可以确认420万犹太死难者的姓名。波兰330犹太人有300万人被害,苏联被害在110万人以上。南斯拉夫7800犹太人中,被害达7100人,立陶宛16800人,被害14300人。
[11]“帮凶”这个概念,鲁迅先生的论述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帮闲,在忙的时候就是帮忙,倘若主子忙于行凶作恶,那自然就是帮凶。但他的帮法,是在血案中而没有血迹,也没有血腥气的”。参见鲁迅先生的《帮闲法发隐》。
[12]在这里,胡适先生是在倡导一种法律的生活,或者说“法制”的社会。
[13]在胡适先生的论调里,胡适先生其实是把“讲道德”同化为“只讲道德”,而且运用偷换概念的方法,赋予道德负面的意义。包括“争当高尚”“大公无私”这样的行为,他也对其进行了片面的加工。不得不说,这样的在论述中对概念进行偷换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规则”的。
[14]我们仅仅以近代早期的法治思维为例:英国著名的自然法学家洛克从权利和平等的视角来表达“法治”,即认为在自然法的指导下,人人有权获得天赋权利,国家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见《政府论》;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将近代法治理论作了制度化设计,形成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理论。他的法治思想以分权学说为基础,主张任何权力与自由都有边界并受制约,见《论法的精神》;卢梭依其社会契约论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参见《社会契约论》。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法治的思想主要是:政府的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控制,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与公民法律支配平等,受同样的法律和同样的法院管辖。
英国现代思想家哈耶克主张,任何法治均得从预设规则着手,“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应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
[15]其实法治应该成为人们的信仰,只有法律和法律观念内化了,法治才得以真正实现。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
[16]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