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我的一生地方

宪法,为经济发展筑牢法治根基,为法治进步提供坚实引领,为人民幸福筑起有力支撑,为深化改革凝聚磅礴力量。12月4日,正值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人民网吉林频道联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系列视频《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宪法》。与“宪”同行,“宪”入人心。让我们携手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新篇章。

从我们出生这一刻起,我们便拥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宪法对于中国公民身份的确认。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将享有中国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到了上学的年纪,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论男女、不论贫富,我们都可以背着书包走进校园,学习新知识。还记得小学第一堂课吗?老师教我们认识国旗、国徽,带我们唱国歌,宪法第四章用整章规定了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因为这不仅是每一位中国公民必须掌握的知识,更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在大学时,我们身边开始有同学申请应征入伍,而学校会为他们保留学籍,这也是因为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依法服兵役是中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同时,国家为了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也出台了很多相应的利好政策。

到现在,我周围很多同龄人已经结婚生子,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体现了国家对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视,也为处理具体的家庭纠纷和保护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像我的父母,现在已经到了快要退休的年纪,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在退休后我们的父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和养老金,哪怕生病也有医保报销。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式,保障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权益,让他们老年生活也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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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 )。 A.属地主义原则B.只采用属人主义原则C.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 参考答案:C 进入在线模考 查答案就用赞题库小程序 还有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快来试试吧 无需下载 立即使用 你可能喜欢 单项选择题 在坚持开放、合作、利用、借鉴的同时,必须头脑http://www.ppkao.com/3g/shiti/1704291/
2.我国对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对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就是有效的;存在可撤销事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我国对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 一、我国对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https://www.66law.cn/laws/1839243.aspx
3.法律效力的范围有哪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https://www.64365.com/zs/745998.aspx
4.《中国法学》文摘·2018年第4期3.宪法对环境治理中部门法的规范效力 宪法应为环境法提供足洽的理论和规范依据,环境法应主动对接宪法环境条款,并体现在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中;通过以宪法为依据的行政法规范,应有效发挥行政权对环境治理的主导作用;宪法是民法的立法依据,宪法条款在特殊情况下可对民事活动产生规范效力。 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311.html
5.函授法学考试真题23、中国古代将“律”字解释为“均布”,其含义是 A.准则 B.刑罚 C.公平 D.正义 24、对人的效力我国采取的是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保护主义 D。以属地主义为主,兼顾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25身权利于 A。绝对权 B。相对权 C。特殊权 D.职权 https://chengkao.eol.cn/hanshoubenke/2020070817394.html
6.第十一届中国执行论坛论文评选获奖名单出炉2. 论预查封的法律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 庄诗岳 3.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析产诉讼的合并审理路径探索 ——以执行共同共有不动产为视角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李子耀 4. 追加未届出资期股东为被执行人之否定与进路 ——以债权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国根 李凌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4/id/7260013.shtml
7.与“债权性效力”之研究国际经济法网1903年,帝国法院针对集体合同的一则判决[8]对德国集体合同的效力判定曾在短期内产生重要的影响。帝国法院的解释是,集体合同在性质上应当定义为《帝国工商业管理条例》第152条中的结社。另外,根据该法第153条的规定,任何人可以随时退出该类结社,因此集体合同可以随时收回并且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https://ielaw.uibe.edu.cn/fxlw/bjmfx1/bjhtf/132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