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泼斯坦的小岛,成了中国法学人的回旋镖自媒体号

法律人名声不好,得反求诸己——一个法学生的心路历程

一个岛,一份文件,对于美西方精英集团来讲,是一场风波;而对于东方神秘大国的吃瓜群众来讲,着实是一场好戏——好就好在,让更多人识破美西方精英集团的虚伪面纱。

根据文件中提到的,访问小岛次数之最的人物,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罗翔老师反复提及、极力推崇的偶像——艾伦·德肖维茨。

当然,德肖维茨登上小岛,也不一定是去满足原始欲望,是去搞钱拉业务也未可知——挣钱嘛,不寒碜。不过跟这么一个人间炼狱扯上关系,德肖维茨面临着人设崩塌的严峻危机。其本人尚未出面说明,信徒罗翔老师也一反往常,没有引用什么经什么篇,为大家拨云见日、释疑解惑。

法律人的名声怎么了?

我想以我的心路历程为载体,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说到我当初选择法学专业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想维护公平正义——现在想来,确实是tooyoung,toosimple,toonaive。不过对于十八岁的学生来讲,有理想滤镜也在所难免。

法学作为一种舶来品,对心智尚不成熟的学生具有极强的塑形作用。在进入法学院学习后,我也曾一度陷入对西方价值观的崇拜。究其原因,一方面,学科本身,即概念的解释、内容的展开、体系的构建,都绕不开西方的话语体系。比如讲宪法,绕不开《权利法案》;讲民法,绕不开罗马法;讲刑法,绕不开罪刑法定。

我并不是说这些内容是错的,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权利法案》相对于欧洲中世纪的统治方式是进步的,罪刑法定相对于欧洲封建时代的法律运行是文明的。但是,就像“徒法不足以自行”,内容本身的价值如何是一回事,这些内容如何讲授又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另一方面的原因:法学专业的很多讲师、教授对西方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观的极致推崇。对于西方的法律精神、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行,我的多位老师极致吹捧。吹捧还不算完,还要捧一踩一,对我们自己的法律建设冷嘲热讽。

捧一踩一还没完,更有甚者,对我们的国体、政体、政党进行全方位的质疑甚至是否定。当初我们学院有一位临近退休的老教授,单看外表的话,会让人觉得“慈祥”“和蔼”,一副很斯文的知识分子形象。但是,一旦听过他的课,就直让我想到“皓首匹夫,苍髯老贼”八个大字。

当然,这是后话,就当时的我而言,老教授的话具有很大的蛊惑性——因为知识储备上的巨大差距,我很难反驳老教授输出的观点。结果就是,在日复一日的“熏陶”下,我表面上并不认同老教授输出的价值观,但是内心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

比如,当初的我对西方“司法独立”的憧憬。那时候我极端地认为,法院的地位应该至高无上,审判权应该畅行无阻,法院应该拥有审判任何机关、任何官僚的权力。

比如,当时的我对西方“三权分立”的向往。那时候我固执地认为,三权分立、互相制衡才能制约公权力,而我们自己的监督制度只是监守自盗的游戏。

比如,当初的我对西方“宪政”的顶礼膜拜。那时候我幼稚地认为,西方的宪法才是真正的保障人权的宪法,我们的宪法只是土里土气、还要硬拿出来的装饰品。

比如,当初的我对西方“废除死刑”的极致崇拜。那时候我“众人皆醉我独醒”地认为,死刑是落后的、野蛮的,废死是进步的、文明的,我们坚持适用死刑,是自绝于文明世界。我还一腔热血地认为:今天就彻底废除死刑,明天一切照旧。

比如,当初的我对西方“自由”“民主”“平等”“权利”的无限痴迷。《独立宣言》里一句“人人生而平等”就让我热血沸腾,而对于我们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民主法治建设,我却不以为意、嗤之以鼻。

……

现在回头一看,羞愧难当,无地自容——我当初在想些什么?!tooyoung!toosimple!toonaive!现在想来,我之所以没有进一步滑向恨国的深渊,全凭一股子朴素的爱国情感在上面吊着。

如今的我,已不是当初的我了。说是脱胎换骨也不为过——脱的是向往西方精神的胎,换的是崇拜西方价值观的骨。

其实价值观的转向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转变总有一个契机——

那是大四放寒假的前一天,我去图书馆借书,找了几本书就去服务台办借阅手续。但是我一想刚考完研,假期也没什么事可做,干脆再拿一本。服务台旁边正是党政读物书架。我扫了一眼,有一排的《毛泽东选集》。算了,不挑了,拿一本毛选吧。

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

是的,我的价值观转变的契机,就是毛选。毛选第一卷第一篇第一句话:“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当时我就有一种“于无声处听惊雷”的感觉:革命这么大的事,首要问题是找朋友?就这样一篇篇地读下去,大四读完了第一卷,研一研二读完了后四卷。

七年的法学教育教给了我不少专业知识,但是——我的价值观的塑造,我的思维方式的形成,我的观点立场的确立,都是来自毛选,而不是我接受的法学教育。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想一想去年频繁登上热搜的词条:“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应该消除吗”“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要不要取消”“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没完没了。政审本就不是一刀切,他们却想一刀切地废除。当然,这样有趣的话题,罗翔老师自然要说几句,说来说去还是诸如公平、法治精神、犯罪人权利之类的陈词滥调。

现如今“保护犯罪人权利”确实是一种倾向。德肖维茨不就说过: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前些天我去看《三大队》,在程兵把王二勇送回监狱之后,我的第一个想法竟然是“王二勇现在的妻子和孩子怎么办”。

我们总是在考虑如何保护犯罪人的权利,那被害人呢?我们总是对西方亦步亦趋,但是这套理论真的就是对的吗?就算退一步讲,是对的,但是合乎我们的实际吗?对胖子来讲,减肥是件好事,但对瘦子来说却未必。瘦子盲目地跟着胖子减肥,最终受损害的只能是自己。

我们的很多法律人,尤其是法学家,某种程度上就是西方的翻译机、传声筒。或许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确实需要大量地引进西方理论,以活跃我们的学术界。但是现如今,我们依然难以建立自己的学科话语体系,这合适吗?扮演翻译机、传声筒也就罢了,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人乐于扮演追随者:对中国不利的,天天讲、月月讲、大讲特讲;对西方不利的,不清楚、没听说、不要造谣。

罗翔老师是这种追随者吗?我不确定。但我确实没想明白,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党立国根本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为什么需要投身西方先知开创的事业。

引自罗翔.刑法第306条辨正[J].政法论坛,2013,31(03):143-150.——中国的法律建设到底跟亚伯拉罕有什么关系?

取消政审,废除死刑,废除煽动分裂国家罪……一副“为民请命”“舍身求法”的大义凛然,殊不知只是自以为是、自我感动,“呵,我多伟大!”。

法学家追求民主,追求的是谁的民主?法学家追求自由,追求的是谁的自由?法学家追求平等,追求的是谁的平等?法学家追求权利,追求的是谁的权利?没有阶级分析,不讲明白主体,这一切美好的追求都变得目的不清、效果不明。

聊到这里,我们再回头看一看最初的问题:为什么法律人总是被大家冷嘲热讽呢?

法学院培养出了曾经我那样的学生,法学家提出了众多脱离中国社会的、违反群众意愿的观点,名声能好?

行有不得,反求诸己。

后记:

这篇随笔算是我的一份反思,一份自我批评。我姑妄言之,大家姑妄听之。当然,如果能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一些思考,我会很高兴。最后,给大家推荐范勇鹏教授的一篇论文:《建设中国话语首当颠覆西方概念体系》。祝大家学习进步,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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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观察:中国离无死刑还有多远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是种进步 中国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风,也不是单纯为体现法治文明,而是在综合各项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会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有助于引导民众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 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动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慑力的考量,而这背后则是强大的民意支撑。在中国http://www.china.com.cn/opinion/node_7214903.htm
2.中国有死刑吗专家导读 有的;死刑一般用枪决和注射死刑的方式,现在多数是采用用枪决的方式。我国刑法中如果故意犯罪,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中国有死刑吗 有的;死刑一般用枪决和注射死刑的方式,现在多数是采用用枪决的方式。我国刑法中https://m.64365.com/zs/1318051.aspx
3.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死刑制度?律师解答 专业整理,在线解决法律问题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死刑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仍然保留了死刑制度,然而,这仅适用于那些犯有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且罪责难逃。针对应判处死刑之罪犯,若并非属于需要立即执行者,则可判处死刑并同时宣布两年缓期执行。需注意的是,所有涉及死刑判决的案件,除根据国家https://m.66law.cn/v/wenda/2908984.aspx
4.妈妈涉嫌贪污或判死刑曲婉婷:对中国法律有信心娱乐频道凤凰网娱乐讯 歌手曲婉婷以一首《我的歌声里》爆红,现任男友更是温哥华市长,人生看似完美,但她的妈妈张明杰因为涉贪被检方建议判处死刑,震惊各界。只是开庭至今已快一年,曲婉婷今(1日)一早就在微博写心情,透露至今还没最后宣判,让她直言“对中国法律进步更有信心!” https://ent.china.com/star/news/11052670/20170701/30881351.html
5.中国有死刑吗亲亲,您好。有的;死刑一般用枪决和注射死刑的方式,现在多数是采用用枪决的方式。我国刑法中如果故意犯罪,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https://wen.baidu.com/question/1828970900336836708.html
6.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4、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2/id/234645.shtml
7.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是什么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有静脉注射、电椅、毒气室、绞刑、枪决。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原审的人民法院。死刑执行的变更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等等。 目录: 一、 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https://china.findlaw.cn/zs_1261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