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具体包括如下:
2.枪决:枪本来就是最简单便捷结束生命的武器,对于死刑犯来说,在面临死亡时还可以自行选择站位:背对行刑者跪下,行刑者向其头部或者胸部开枪;面对行刑者站立,行刑者向其胸部开枪。一次注射死刑的造价会比枪决昂贵的多,许多中级法院都没有完备的执行室和执行车,所以现在有些城市执行死刑都还是以枪决为主。
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死刑犯死后遗体应当火化,然后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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