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改革,从案例课程改起?光明日报

中国的法学教育现状如何?为什么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普遍较差?案例教学能否成为解决实践性教学薄弱问题的有力途径?

亟须改变“只会背诵理论而不会活用理论”的现状

“中国现在有600多所高等院校在招收法科学生,总体评价其教学质量非常困难。不过,作为无论在哪个方面来说均在国内名列前茅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如果其教育质量不能令人满意,则大体可以推知整个法学教育的状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云松认为。

“中国目前不缺法律人才,但是,高端的法律人才奇缺。尤其是在国际舞台上,制定规则的都是外国人,中国人几乎没有话语权。法学精英要靠我们中国人自己来培养,法学院校应当承担起这样的使命。”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已故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美欢曾尖锐地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就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学生不会解决实际问题,并非因为理论无用,而是他们只会背诵理论而不会活用理论。这是技能的缺失,说到底,是对理论缺乏真正的了解。

何美欢认为,技能培育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全方位缺席,主要原因是教学目标及方法不当。知识可以用讲课传授,技能只能从练习中学习,而讲课方法根本不能教授技能。因此,法学院必须提供给学生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练习“超越”认知能力的机会。此外,学生需要的练习机会不是一次两次,而是无数次。学习技能需要不断的练习,直到一项技能达到自动化的程度。

“法学教育的真正进步,也是改革中最困难的部分,是每一门课程的具体授课内容与教学方法。如果不能对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作出重大变革,再漂亮的框架设计也只是画饼充饥。”葛云松认为。

改革不妨从单独设立案例练习课开始

“我曾经遇到一位学生家长向我抱怨,他是做生意的,而他的孩子在学了一个学期的合同法之后,连一份合同都不会写,甚至连几个简单的合同条款都写不出来。我当时十分尴尬,类似的情况值得我们反思。”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说。

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实践能力,各个法学院校都在教学改革中进行着积极探索。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作为该院面向职业训练的教程改革的一部分,他们自2009学年开设了合同法实务课程。

“我们对合同的理解并非是一个部门法或其延伸应用,而是沉淀在各个领域中的一种常用工具,将其理解为我们目前的法律纠纷中最为常见、普遍的一种类型,这是更加符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的一种理解。”该课的授课老师之一、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路说。

王家路介绍说,自课程开设以来,学生的共同反馈是他们可以通过本课程,通过对实际案例,包括合同的结构和文本的理解,达到对合同起草有较为清晰的理解。在就业、实习过程中,他们一旦遇到类似的情形,不再感到陌生和了无章法,达到了本课程的授课目的,部分学生通过课程训练可以起草非常完善和较为理想的合同文本。

“在我国,实践性教学薄弱是法学教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和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我们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在主管机关和学界既是一种共识,也是多年来我国不断探索一直想解决的问题,而案例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坦言。

案例练习的最终目的是养成法律思维

经过长期的诊所教学实践,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团队出版了《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创建了以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律师职业技能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并将其应用到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模拟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和本科生的“法律实务课”“法律诊所课”以及法官、律师的在职培训等课程教学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章武生认为,该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大陆判决书达不到案例教学要求的问题,弥补了世界上三大案例教学法的一些缺陷,在提高学生实务能力方面有重大突破,可以低成本大范围地推广。

“之所以强调案例分析,是因为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为代表的典型法律职业者的基本工作就是处理案件,法学教育必须要为法律职业人从事法律职业做好准备,基本内容之一就是学会案例分析,也正因为如此,案例分析在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学教育方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士永指出。

中国政法大学从2005年起也在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中系统地开设了案例研习课程,并将案例课程作为独立的课组,要求学生至少修读2学分,即至少选修一门。

田士永介绍说,案例研习是通过分析具体案例,练习解释和适用现有法律。案例分析集中于法律问题分析,注意分析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法律意义,但不进行事实问题调查与证明,是理论课程向实践性课程的一个过渡,而不是真正的实践性课程,理论性色彩更浓一些。

“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法律,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但法律职业的看家本领则是在法律知识和技能基础上的法律思维。养成法律思维也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学生的法律思维,尤其是逻辑思维得到了训练,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沟通成为可能。”田士永说。(本报记者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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