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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离婚后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通常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一般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上学支出较大等情况,可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同时,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总之,具体的抚养费数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和确定,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