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衡量原则:区域发展中多元利益之均衡过程与制度发展
1.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2.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
3.重点利益与一般利益
4.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二、社会公平原则:构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实现方式
三、双向调节原则:通过非对称性权利保障方式的实现途径
四、权力能动原则:突破控权政府思维之局限,以民主互动促进积极作为
参考文献&注释
摘要:
区域协调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法治化、发展方式权利化的路径选择。由此确定的区域发展权的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构建区域发展权法律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基本原则,以此为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指导。区域发展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利益衡量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双重规范原则以及权力能动原则。
关键词:
基金: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基金项目“发展权与中国发展法治化研究”(200304);
1.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2.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
3.重点利益与一般利益。
4.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从主体类型来看,区域发展的参与者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区域发展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多方主体参与的过程,无论是占主导地位的政府,还是企业、民间组织和公民等都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区域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在明确政府的功能,划分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权力与权利界限的前提下将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相结合,在对权力进行约束的同时注重权力运行的能效。具体来说区域发展权法律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立法明确区域内各权力主体的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能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行使,避免权力滥用或者权力缺位的情况,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为有法可依提供前提条件。为权力效能所及的范围、标准及方式设定法律边界,不仅可以防止对权力向私领域的扩张和对权利的侵害,也能避免权力运作成本的重复浪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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