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一宗酒店“活查封”的执行案件也罕有地出现在十大案件中
文/记者钟达文通讯员王创辉
案件1
小区业主告执法局不作为
尹某是虎门某小区的住户,他认为综合执法局虎门分局对自己小区的占道经营、无证照经营等情形未完全整顿、清理,执法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于是,尹某将执法分局告上法庭。经过一审和二审,中院最终认为,该小区路边摆卖是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民生,对其清理和整顿需要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而执法部门已经一直在履行自己的职责,遂判决尹某败诉。
入选理由
本案主审法官在确认被告已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考虑到生存问题显然更重于对居住环境的追求,并认定任何执法行为不但应确保依法,而且应确保合理有度,逐步化解矛盾和纠纷。
因此,法院支持某局在处理案涉小区矛盾过程中的执法行为,体现了现代法治所倡导的依法兼顾合理的真意。
案件2
竞拍下的房屋竟成了别人的
陈某钊发现,其竞拍成功的寮步某房屋却由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遂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莞市某服务公司、广东鸿某拍卖行有限公司连带返还拍卖款及拍卖手续费共计1969500元及其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服务公司应向陈某钊返还拍卖款1950000元及利息,而鸿某拍卖行则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陈某钊返还拍卖佣金19500元。
这是一宗因拍卖标的权属不明判令拍卖行为无效的案件,属新型案件。联营协议所建房屋已由其他人取得产权,联营方又将联营协议的投资权益委托拍卖,最终引致双方对拍卖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本案对规范拍卖市场,保护竞买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案件3
韩群凤溺死脑瘫孪生子
被告人韩群凤于1998年生下一对孪生儿子,但两个儿子均为脑性瘫痪,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得知该情况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并四处求医。直至去年11月,韩群凤因经济困难,又见两个儿子的病情没有好转,韩群凤为了不再拖累自己的丈夫及家人,便写下遗书,让两个儿子服下安眠药。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将两个儿子的头朝下按在浴缸里,致其溺水死亡,最后自己也服下农药自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不是单纯为了其本人摆脱负担,其在对两个脑瘫儿尽力照顾十三年后,却未看到好转的希望,源于多年艰辛积累的精神压力和对未来生活的绝望,为了让家人和孩子都得到解脱。因此其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且案发时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再加上悔罪态度较好,韩群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4
残疾人告公交公司索免费乘车权
原告朱明建患有言语肢体二级残疾,他在东莞搭乘公交时,向司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求得到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司机却以原告系非东莞户籍为由拒绝。最终,原告花费3元购买了公共汽车车票。
朱明建诉称,公交公司以其为非东莞户籍为由拒绝原告免费乘车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对非东莞户籍残疾人的一种“歧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原告自愿撤诉。
在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亦向东莞市政府、市交通局等提交司法建议,要求落实非户籍残疾人享受同等优惠权利的政策。这一案件体现了普通民众特别是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提高,个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案件5
车主不服缴纳罚款后又被加处罚款
陈某华被道路监控拍摄到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陈某华不服,于2010年11月申请行政复议。其后,陈某华缴纳了罚款。但交警部门认为陈某华未及时缴罚款,于是还通过银行自助终端扣除了加处罚款。原告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陈某华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缴纳了罚款,不应当再计算加处罚款,交警收取加处罚款的行为应当撤销。
案件主审法官释明了行政法规中的两条疑似矛盾的法条,可以作为这类型案件中的典型,确定未来此类案件的审判标准。
案件6
游客旅行受伤告旅行社
谢某芳在参加被告旅行社组织的漂流活动时头部、腿部多处受伤,为此共花费医疗费1920.8元。谢某芳随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谢某芳和旅行社的责任为“七三开”。
案件7
网购被骗报案及时追回钱款
东莞市某公司为其老板在网上购买机票,却因此被骗取银行账号信息,最终被取走40多万元。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被骗款项已被分解转入另外9人的账户。虽然这9人都是被冒名开户的,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仍判决,9被告协助原告取回案涉账户内被骗款项及利息。
本案涉及到的被告分布在四省八县市。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冻结了大部分账户。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十名被告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前提下,高效地作出判决,为当事人追回九成款项,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8
房产中介霸王
条款被判无效
中介经纪人与祝某签订了一份《看楼书》,该看楼书约定祝某不能再通过其他经纪人与该物业之业主联系。但祝某其后还是通过另一家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公司以祝某未支付佣金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并非独家代理涉案房产,祝某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是合法的。
本案是典型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法官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房产交易中关于禁止“跳单”的约定,判决既保障了房产购买者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促进了房产中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件9
“活查封”
使酒店起死回生
本系列案执行局在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又确保了被执行的酒店得以继续生存经营,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双赢。
案件10
零口供
仍定抢劫罪
本案被告人郭某拒绝承认自己曾经犯下抢劫罪,但法官通过诸多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得出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结论。判决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法院方面表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的智能化倾向日益明显,一些犯罪分子归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做虚假供述,侦查机关很难取得直接证据。而本案正是一宗主要利用间接证据、运用刑事推定定罪的典型案例。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对“零口供”案件的司法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