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有六部:第一部是2000年国家测绘局发布实施的《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行政处罚作了详细规定。第二部和第三部是《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部是2003年施行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其对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加强了管理。第五部是2006年施行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其加强了对地图的审査,特别是对内容的保密审査,做出了“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査的证明文件”等规定。第六部是2011年4月27日修正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实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制度。
4.政策性规范文件
我国还制定了一些政策性规范文件,如2003年发布施行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2006年实施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施行的《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2008年由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以及2012年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累计近30个。
有关地理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配合我国的地理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各地区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共有109部,其中地方性法规35部,地方政府规章74部。
在国家有关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法律法规中,《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简称《17号文》)中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保密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地理信息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除了《17号文》以外,其他行业的国家.
从上述法律法规文件及统计数字可见,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有关的立法已经突破百部,在数量上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而且涉及面也较广泛。从我国有关地理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内容上看,都集中体现了一项基本原则,也可以称之为贯穿于整个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即通过规范管理地理信息,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