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于欢案徐玉玉案上榜任润厚冤假错案财产来源不明

原标题: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法院为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为上述2017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1.于欢故意伤害案

因欠高利贷未如约还款,于欢和母亲苏银霞遭遇十余人登门催债,于欢持尖刀捅刺,最终致杜志浩等人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认定于欢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专家点评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量刑上的巨大反差缘于是否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事实认定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直接决定了量刑是否符合实体公正。就司法逻辑而言,事实认定是第一位的,法律适用是第二位的;但就法律价值的实现而论,法律适用更为重要。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对于防卫过当规定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两个选项,综合而论,对于欢免除处罚显然与其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而减轻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减轻处罚的框架内,二审量刑着重考虑了对于欢有利的情节,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在案发前因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确定的刑期是五年有期徒刑,在三年到十年的刑档内,依然是一个中位线以下的水平,这一量刑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宽宥情怀。二审判决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2.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陈文辉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诈骗山东临沂市学生徐玉玉9900元钱。徐玉玉报警后回家途中身体不适,抢救无效身亡。临沂中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诈骗团伙七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山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陈文辉等上诉,维持原判。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3.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

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收购玉米卖给粮油公司,非法获利6000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最高法院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认定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4.赵春华涉枪案

赵春华摆射击摊营利时被公安查获,当场收缴的9支枪形物,经鉴定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春华上诉。2017年1月26日,天津一中院二审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对其量刑依法改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最终判决认定其有罪,同时酌情从宽判处缓刑,不仅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和枪支管理政策,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加深对国家严格控枪政策的了解,增进公众对枪支属性和涉枪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普及了涉枪犯罪的刑法知识。由本案也引发了在追求良法善治的新时代如何通过更为科学精准的立法、司法更好地实现严格控枪政策的讨论。综合各国经验和我国国情,在枪支分类(区分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或区分枪支杀伤力)基础上的犯罪分层(区分重罪、轻罪和微罪)应该是未来立法努力的方向,而破除“涉枪犯罪一律是重罪因而应予重罚”的传统观念则是司法改进的当务之急。

5.卢荣新无罪释放案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荣新无罪释放案是近年来纠正的又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这也是一起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的上诉案件。与其他冤错案件类似,该案同样肇因于办案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而先前的审查起诉与审判亦未就本案证据问题作出实质性分析与认定,未能起到诉讼机制应有的作用。有效防止错案出现,其关键在于提高审判的实质化程度,使审判能够真正成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上述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庭审实质化重点内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17年6月“两高三部”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纠正,就是一次司法公正的彰显。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实质化建设的不断加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一定会得到实现。

6.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有目共睹。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司法审判也应在打击腐败犯罪中发挥作用。由于我国并未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使得此类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财产无法追缴,既不利于打击腐败犯罪,也不利于维护国家与被害人的利益。为解决上述问题,有效震慑犯罪分子,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而任润厚案也是首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大老虎”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具有强烈警示意义,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中央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反腐“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2017年,人民法院审理了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红通1号”杨秀珠贪污受贿案等一系列腐败案件,通过审判机关依法公正的审理,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反腐败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7.“e租宝”非法集资案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北京一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和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分别判处丁宁等26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山东非法疫苗案

尚在缓刑中的被告人庞红卫,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再次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向国内多地销售;被告人孙琪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销售。济南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庞红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743万元。山东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9.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

李某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提升会员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10.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

彭宇华拉拢李明哲等数十名境内外人员,成立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组织“梅花公司”。还组织成员插手、炒作国内热点事件,企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湖南岳阳中院一审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毋庸置疑的基本常识是:一个国家的政权如果受到无底限的冲击和挑战,这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老百姓生活的安稳平和必定无从谈起,因此,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会对危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分则中都是绝对优先地加以规定的。对此,我国刑法也不例外,从事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活动的,理当受到我国法律追究。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即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我国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不管行为人是中国大陆公民,还是港澳台同胞,任何人在我国刑法面前都没有特权。本案两名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计划、方法、步骤,组织成员插手、炒作近年来国内发生的热点事件,攻击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确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决的法律和法理依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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