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如何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条款的规范目的与价值诉求
三、一权两制的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学说争议与体系定位
四、纠纷解决:类型化归纳探讨民法保护规则
结语
民法典第127条以引致条款的方式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兼容度极高的制度接口,此种实用主义的立法态度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拥有了更为宽泛的制度选择。几经变动的立法进程离不开网络虚拟财产在传统物债二分框架下的理论争议,有必要采用情景分析的方法,针对不同的纠纷主体采用一权两制的差异化纠纷解决策略。具体而言,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纠纷,可以采用服务合同纠纷模式予以解决,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留下适用空间,而针对用户之间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独占性利益可采用物权性的保护方法。
作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不仅重塑了社会公众的娱乐方式,还形成了具有庞大受众群体和社会影响的游戏产业。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伽马数据、国际数据公司(IDC)发布的《2016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国游戏产业规模早在2016年已经达到1655.7亿元,同比增长17.7%;移动游戏用户规模达5.28亿,同比增长15.9%;全年海外市场销售达到72.35亿元。然而,在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的背后,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被盗、外挂软件的使用、利用网络游戏谋利被封号等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呈现出争议主体特定化、诉争标的多样化、案件类型复杂化的特点。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类型的多样化,本文仅以网络游戏装备为研究对象,尝试从特定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寻求较为普遍的保护思路。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它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依据,直接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价值载体的财产属性,但该条文以引致条款的方式一笔略过,难以为复杂多样的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渊源。具备何种特征的虚拟物品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如何将其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进行准确定位?如何在复杂多样的争议案件中寻求类型化的解决措施?因此,笔者尝试从几经波折的法律进程出发,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与制度定位,再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景,探索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可行的理论进路。
几经波折的立法进程:形成兼容度极高的制度接口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诉求:何种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保护
笔者认为,游戏装备作为大数据时代新类型的权利客体,其类型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不能一概而论其是否具有价值。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论证不能泛泛而谈,须以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制性为基础,在具体的个案中认定某一类型或特定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方可成为民法典第127条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物权说
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其本质是一种客观存在于网络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虽然电磁记录不能被肉眼所直接感知,但它如同电、热、声、力、光一样,客观存在于现实世界。它能够被权利主体所控制,具有排他性,任何人不得侵犯,而且它的价值能够用现实的价值手段予以衡量,可以在主体之间进行流通。作为客观存在的特定物,具有支配性、流通性、有价性,应当赋予其物权法上的地位,承认其物的属性,从而为虚拟财产提供最大化保护。
债权说
知识产权说
新型财产权利说或数据说
一权两制的提出:基于具体场景的司法应用
无论是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数据说或新型财产说,都是以网络虚拟财产的某项特征作为自身理论的重要依据,将建立在事物有形、可控的物债二分的传统民法体系强行套入无形、依附和相对排他的网络虚拟财产,且必须给新兴事物一个准确的传统理论定位,本身就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实在没有必要去争论所谓的制度定位,而是基于具体场景的实际需求,用既有的法律工具去解决实践中的纠纷即可。因此,笔者在分析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大胆提出“一权两制”的理论学说。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发生纠纷时,主要基于《网络服务合同》而使用债权保护方式,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留下足够的制度使用空间;而在用户与用户之间发生类似于账号被盗等侵害专有权的纠纷,可采用物权性的保护方式,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基于一权两制的理论构想,笔者在无讼案例库中,以“虚拟财产”为关键词,共找到139篇法律文书。其中包括97份判决书,民事案由的判决书共有45份。在整理归纳了45份民事判决书后,将民事领域的纠纷概括为:外挂软件的使用而被封号、玩家违反合同约定从事商业活动营利而被处罚、玩家游戏装备被盗纠纷。
外挂使用纠纷
玩家从事商业盈利活动纠纷
与外挂软件的使用相比,网络运营商通过《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禁止玩家出卖其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条款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作出判决的理由也各不相同。在何建家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网易公司以何建家“利用游戏内容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由,依据《梦幻西游服务条款》第7条第10款的约定,对何建家名下43个网易通行证账号进行查封,并作出“角色隔离和扣除该角色内游戏币”的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合同中“正常的娱乐互动”“不正当利益”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且网易公司从何建家每次的交易中抽取了居间费用,从而认定网易公司对交易知情且同意,二审法院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装备被盗取纠纷
网络游戏装备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只有满足了价值性、稀缺性、可控制性的网络游戏装备才能进入民法典第127条的保护视野。游戏装备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同时具有依附性和相对独立性、无限复制性和人为稀缺性等特征,与建立在有形、可控和稀缺的传统物债二分体系的民法理论并不一定相容,强行选择物权说或债权说都存在一定的局限。不如放弃无谓的理论争议,采用一权两制的理论构建,回归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外挂软件的使用、经营游戏账号以牟利和游戏装备被盗等三个领域经常发生纠纷。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能举证玩家使用了外挂软件,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时,即可达到胜诉的结果。在《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禁止经营游戏账号以牟利的情形,法官须考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再分析该条款是否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最后再考量游戏规则的设计是否有可能使玩家通过游戏获利。三重考量因素层层递进,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的利益。在游戏装备被盗的情形,玩家在举证其对该损失的发生无过错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