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明确提出要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对于保障“双碳”目标实现至关重要。为见证中国“双碳”法治建设的进程,把握中国“双碳”法治的实践脉络,并为学术研究提供一个观测窗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湖北高院、中碳登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湖北省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中心(省级法治高端智库)从2023年起组织评选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
2023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依照立法(含重要政策)、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运行过程进行排序,基本覆盖了“双碳”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系统展示了2023年度中国“双碳”法治的重大进展。同时,为了揭示这些事件的典型意义,特邀请理论和实务界十位知名专家进行点评。十大事件具体内容如下。
NO.1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
NO.2国务院修订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NO.3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NO.4生态环境部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NO.5“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服务和保障双碳目标司法政策与典型案例
NO.6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正式入刑
NO.7中国首例气候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
NO.8“以碳代偿”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形态
NO.9碳普惠机制在多省市推行
NO.10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履约报告
【事件简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时期,要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2023年7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提出了有计划、分步骤推动制度转变的工作安排和实施路径:一是坚持先立后破,夯实制度基础,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健全碳排放双控各项配套制度,为建立和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二是在碳达峰碳中和不同阶段,均需坚定不移地抓好节能工作,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三是把握制度转变的节奏与力度,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调整优化政策举措,统筹好发展和减排关系。2023年9月19日,《意见》由中办、国办正式印发。
【专家点评】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发展实际,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作出的重大制度设计。从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即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双控”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的“双控”,这个转变意义十分重大,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更加鲜明地突出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政策和立法导向,有利于鼓励和推动可再生能源进一步加快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转型。二是,有利于统筹发展和减排,有利于统筹能源安全和能源转型,今后应当更多依靠非化石能源的增长来满足能源消费的增长,使碳减排措施更加具有精准性。三是,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把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和气候变化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我国对全球的气候变化应对作出实在贡献。四是,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能源法的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奠定良好的立法基础。
以上政策转变意义重大、影响也很大,需要在实践中切实把握好政策制定和立法完善的节奏和力度。我国正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能源消费的人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经济发展的任务还十分繁重,我国能源消费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还将保持刚性的增长。因此,我们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和法律制度安排方面还应保持一定的弹性。
【事件简介】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国际社会于1987年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为履行公约义务,我国于2010年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管理制度,并于201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订,除了进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外,还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将具有温室效应的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物质范围,以更有力应对气候变化。《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专家点评】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主要作为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被管控,其中的氢氟碳化合物(HFCs)等物质也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气候。在此情况下,《〈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将HFCs纳入管控范围。我国作为《〈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的缔约方,应加强对这些物质的法律管控。特别是在推动“双碳”目标的背景下,加强HFCs的法律规制,并根据ODS管控的要求完善法律措施,也有助于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推动应对气候变化。
【专家点评】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专家点评】彭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NO.5“两高”发布服务和保障双碳目标司法政策与典型案例
【事件简介】随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持续推进,涉碳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渐增多趋势,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涉碳案件急需及时、有力的办案指导。为加大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供给力度,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部涉双碳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暨11起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覆盖比特币“挖矿”、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碳配额转让、碳配额清缴行政处罚、碳配额强制执行、碳汇赔偿等多个领域,多为近年来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自2016年我国签署《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其中,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1.5万件,占比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13万件,占比11.9%;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比最大,为80.4%;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万件,占比6.2%。
【专家点评】张乐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双碳”目标,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形成绿色低碳产业竞争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实施,涉碳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优质高效审理好涉碳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新时代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重要新型审判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11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10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通过制订各类涉碳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并发布具体典型案例作为参考指导,为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涉碳纠纷的新类型案件提供司法政策引领和办案业务指导,对于推动我国双碳法治建设、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将会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专家点评】朱国辉(中碳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为保障“双碳”战略的有力推进,“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在《刑法》第229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的基础上,将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纳入,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量刑,确保能够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威慑。这一规定是司法机关发挥能动性规范碳市场秩序的积极体现,也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行政司法职能有效衔接的最新尝试。
当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出台。作为碳市场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也将为夯实碳市场数据质量提供更加强劲有力的法规支撑。碳市场主管部门进一步密织法律法规网,并紧密联动司法,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综合适用使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无所遁形,对全国碳市场的规范运行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
【事件简介】2023年4月,耗时七年的“自然之友诉国家电网甘肃分公司弃风弃光案”以调解结案,该案被视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第一案。2016年,自然之友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未能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电和光伏发电量,导致通过化石能源发电产生的大量温室气体使得气候变化加剧,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弃风弃光”行为,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7.18亿元。2018年8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并非发电企业、未实施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因而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后上诉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显示,国家电网甘肃分公司将追加投资至少9.13亿元用于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发电输送能力。
【专家点评】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案调解协议虽然没有最终满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7.18亿的诉求,但是其典型意义仍然可谓重大:
第一,有利于通过司法推动电网企业加强电网建设,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难的问题。虽然《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加强电网建设,但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难问题始终不能解决,暴露出完全依赖行政执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局限性。本案的提起,为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司法解决途径。
第二,为司法推动碳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样本。针对能源企业和政府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在国外较多,本案作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第一案,虽然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其示范意义重大,即为社会组织通过司法途径监督能源企业自觉履行减碳义务、减缓气候变化提供了样本。
第三,助力能源革命,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本案调解协议要求甘肃电力追加至少9.13亿投资于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实际上彰显了社会组织要求电网企业加快向新型电力系统转型的诉求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将对整个电网系统产生导向性作用,最终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向绿色低碳转型。
【事件简介】武汉某化工厂违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与企业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由企业认购价值不低于20237元的碳汇量。2023年3月,企业通过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认购203吨林业碳汇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将认购的碳汇托管至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用于支持武汉市全民减排、低碳出行等活动,抵消活动举办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这起案件并非孤例,在“两高”今年发布的涉碳典型案件中,均有关于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的案例。各地关于“司法+碳汇”案件的报道也不断涌现,适用情形涵盖大气污染、水污染、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矿产资源等,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均鼓励和认可当事人认购经核证的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碳代偿”已然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常态。
【专家点评】张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
“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森林碳汇是其中最重要的类型。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在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中得到了认可,对于化解当事人修复能力不足、提高替代性修复的效率、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建立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
但是,“以碳代偿”毕竟属于替代性修复机制,在适用上也需要受到一些限制:一是补充性,即不能通过原位置同类型进行直接修复的,才可以采取“以碳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能够直接修复的,仍应进行实物修复,以防止受损生态环境要素和服务功能难以得到填补;二是关联性,即在损害造成碳汇储存载体固碳增汇能力下降的情形,才可以采取“以碳代偿”,对于野生动物、渔业以及污染等与碳汇关联性较小的领域应谨慎适用;三是差异性,即“以碳代偿”不存在统一的适用模版,既可适用于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损害,也可以适用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四是程式性,即需要通过强制碳市场或者自愿碳市场进行,且需要及时注销,不能因为认购碳汇反倒导致碳排放量的增加。
【事件简介】碳普惠作为我国在实现“双碳”目标道路上探索出的特色制度之一,是通过为企业及个人的节能低碳行为赋予价值等方式建立的自愿碳减排激励机制,核心即为“减排者受益”。碳普惠机制在我国正处于探索阶段,当前国家层面尚未颁布专门针对碳普惠的统一法律,但各省市的碳普惠立法和政策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广东、上海、武汉、广州、深圳等省市均已出台碳普惠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碳普惠的地方具体实践方式多样,如通过上海零碳信用置换平台、武汉“碳宝包”、深圳“碳账户”等碳普惠程序或平台,以捐赠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兑换福利或积分、实现慈善捐赠等形式将微观领域碳减排行为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衔接。2023年8月17日,深圳市某公司通过深圳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系统购买了哈啰单车377吨深圳骑行碳减排量,是广东省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完成替代性修复的案件。
【专家点评】白明旭(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湖北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碳普惠作为多层次碳市场体系的重要补充,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双碳”目标的主要市场工具之一。该案例是对企业超标排放钻机尾气损害生态环境作出的替代性修复举措,也是广东省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方面,该案例体现出碳市场机制的应用和推广,通过“买碳”与“卖碳”形式不断拓宽损害赔偿通道;另一方面,将公众低碳行为数据转化为核证减排量参与碳市场用于替代性修复,更能体现普惠价值。这既能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低碳减排,也能帮助企业实现替代性修复,同时促进碳减排项目的发展,推动经济绿色转型。
但是,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也只是一种替代性修复手段,不能完全取代对环境的实质性修复和保护。特别是对于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无法换算为具体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时,无法确保所购买的碳减排量能否填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因此建议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进一步开发和创新碳普惠方法学,加强碳普惠立法,早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普惠市场。同时促进碳普惠减排量与地方及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衔接和互认,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碳减排量消纳的渠道。
【专家点评】尤明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四次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两年更新报告》,是中国坚守国际承诺,自主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成绩单,体现了中国对于“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之间关系的把握,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和实践意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都对信息通报作出了要求,并且随着国际气候合作制度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了信息通报的制度规范。从义务的性质来看,提交这两份报告是一项程序性义务,体现了国际社会以程序促实体的制度安排理念。从实践上看,这两份报告体现了中国“双碳”战略实践的成就,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低碳发展探索,为其他国家走上低碳发展道路提供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