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的法律与情理冲突

放开视野来看,法律与情理在中西方传统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

美国学者林郁沁写过一本书,叫《施剑翘复仇案》。这本书讲述了“民国女侠”施剑翘的复仇故事。不过,按照法律的标准,她真正的身份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故意杀人犯。

1935年11月13日下午,施剑翘杀人了。她刺杀的不是别人,而是当时已经退隐的原北洋军阀孙传芳。在犯罪现场,施剑翘给出了杀人理由——为父报仇。原来,施剑翘自幼被过继给叔叔施从滨。施从滨原是山东军阀张宗昌的部下,1925年11月在直奉大战中兵败被俘,被孙传芳下令处死,枭首于安徽蚌埠车站。

死讯传来,从小就深受养父关爱的施剑翘悲愤不已,立誓为父报仇。不过,在那样一个时代,一个弱小女子要对抗一个手握重兵的军阀,谈何容易。为了报仇的目标,施剑翘开始了漫长的等待,最终在10年后实现了自己的目标。

围绕施剑翘的审判,法律与情理展开了激烈的冲突。辩护律师反复强调,凶手的杀戮行为是出于孝心的激情和源于复仇的正义,是一种义愤的行动表达,这种特殊动机应该减轻法律的严厉适用。辩护律师还引用了《春秋公羊传》中的段落,“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指出古人相信对一个人的父亲的非法处决构成了复仇的理由,那么现代法庭也应如此。但是,检方一直强调现代法律主义的基调,要求严格遵守法典规定的条文,强烈反对给予被告任何同情。检方指出,法院不应该遵守“孝”这种不合时宜的道德情操,裹挟在暴力复仇行为中的破坏力是现代社会无法承受的。

双方大相径庭的辩论策略被天津《益世报》概括为,“两造呈辩,被告律师引经据典,原告律师条析法理。”法律与情理的激辩成为贯穿一审的红线。

通过大众媒体的报道,民众们开始以传统伦理道德为根据,做出了自己的“正义”审判。施剑翘的家乡安徽,也很是积极。旅京安徽学会、安徽各师范学校、工人团体、同乡会、商会等纷纷上书或通电请求特赦。此外,全国妇女界,如江苏、浙江、上海、云南等地妇女团体,亦发表公开言论,多以施剑翘为妇女界之光荣,请求免予处刑。

法律,在普通大众的理解中,是必须代表实质的正义,而非复杂的程序正义。现代社会的惯常认知如此,那个时代更甚。施剑翘获得普遍同情的背后,有两个最值得讨论的层面:一是复仇的正当性;二是弱者反抗强权的正当性。显然,这两者都对施剑翘有利。法律则被悬置,显得无关紧要。

放开视野来看,法律与情理在中西方传统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由此,也形成了以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为标志的西方文化,和以情理主义与德治主义为特征的中国文化。“情、理、法”的融合与平衡也成为了当时中国司法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本案又是一个复仇案,司法的审判更出现了情理法博弈取舍的过程。加之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施剑翘案的审判比昭然若揭的案情显得要复杂许多。

当知识精英们还在对最终判决争论不休的时候,1936年10月14日,国民党政府宣布给予施剑翘特赦,至此,轰动一时的施剑翘案终于结束。但是,施剑翘复仇案所延伸出的法律与情理的争论却远未结束,它依然是中国司法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THE END
1.法律与情理的辩证关系及冲突解决法律与情理的辩证关系及冲突解决,法律,情理,冲突,新近发生的袁厉害案,引发了群众的激烈争论。本案中收养条件不足,政府职能缺失,多部门执法不利等原因造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从中明https://wap.cnki.net/lunwen-1013268701.html
2.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正是因为“情大于法”,由于情理这一正当性基础的存在与牢固,旧有的权力格局才迟迟难以打破,法治的信仰才迟迟难以建立。法律与情理对权力行使正当性依据的彼此竞争与相互冲突,造成了中国当代社会情法相悖的法治困境和社会难题,本文称之为“情法矛盾”。 不论是要思考法律选择的道德取向,还是要理解政府官员为什么不严格https://law.kust.edu.cn/info/1127/1815.htm
3.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原因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法律规定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 法律规定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它为社会行为提供了统一的准则。然而,这种刚性有时难以兼顾到每个具体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依法裁判可能与公众的情理期待产生偏差。 情理则更加注重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强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6414f8ee18ef73001025
4.法理与情理的冲突.doc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法理与情理的矛盾由来已久,平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是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不仅有助个案纠纷的解决,还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树立法律的权威。一、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表现(1)历史上情理与法理之争历史上的情理与法理之争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儒家与法家的“礼”、“https://m.renrendoc.com/paper/233460556.html
5.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情理学位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情理伦常与依法裁判的冲突;第二,日常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冲突;第三,道德感性与法律理性的冲突。为了协调法理与情理在司法裁判中的冲突,提出了以下三方面具体的处理建议。第一,坚持法律优先原则。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的考虑情理因素,发挥情理的https://d.wanfangdata.com.cn/thesis/Y3823037
6.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案件前后王力军都经历了什么专家表示,这些争议的背后,其实正是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就是说任何一个犯罪行为要有社会危害性,要危害到什么利益。而相反这样一个行为我们看不到它的危害,那么为什么要定他罪呢?这个东西显而易见地和我们对犯罪的本质,和我们对这个处理案件要不能有悖公平正义的观念,这样的价值是相冲突的http://m.news.cctv.com/2017/02/17/ARTIbViRHpPumElLNmd9urt0170217.shtml
7.罗翔:道德和法律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冲突一些案件的道德和法律边界有模糊的地方,如何兼顾情理法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表示,法律人也需要倾听民众的声音,道德与法律并不是完全冲突的。 新京报记者 王俊 姚远 周博华 景如月(实习) 刘曼曼(实习)视频报道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张彦君 发布于:北京https://k.sina.cn/article_1644114654_61ff32de02000zijm.html
8.办案札记——法律与情理的冲突,需要法官的良知和智慧法律与情理的冲突,需要法官的良知和智慧 ——葛志芳 今天开庭审理了一件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很清楚。吴某女与赵某男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了三个多月,吴某即离开赵某回了娘家,此后再没有回去过。2020年3月,赵某起诉要求离婚。二人无子女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077491
9.政治与法律殷啸虎:中国古代复仇行为合理性与合法性冲突的法律如前所述,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复仇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但在实际的处理中,却不断出现一些法外开恩的情形,而造成这种情形的根本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礼教的合理性与法律的合法性的冲突之下的二元标准,反映出的是儒家礼教与国家法律权威之间的博弈;而国家在复仇问题立法上的坚守底线与实践中的某些https://ilaw.sass.org.cn/2022/0828/c2514a461817/page.htm
10.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8篇(全文)执法不规范,态度简单、生硬,滥用权力,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造成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纽带的缺失,现实中,在其他行业部门不断见诸媒体、网络的城管暴力执法、强拆房屋、强征土地、强占农田、“天价”滞纳金等事件一再引发公众冲突,严重伤害着群众,也有损行政机关的形象,这样的执法焉能产生良好的社会https://www.99xueshu.com/w/file7swfk5t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