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的赡养纠纷得从赖某某本人说起,赖某某,生于1940年3月13日,生有2子2女,其中1子已失踪多年,其余三个子女均已成家,在长女7岁、幼女刚满月那年便抛妻弃子,在没有和妻子离婚的情况下跟随另一名女性“私奔”出走,7年后回家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赖某某在玉瓦乡开了一家餐馆,日子过得风生水起,但对前妻和子女毫不问津,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
多方协调联动聚合力
作为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笔者从2018年入职起便每月定期到赖某某处对其进行矫正教育,并了解到其子女均已成家,都居住在黑河乡自玉村。在与黑河镇人民政府、黑河司法所联系后,笔者多次到赖某某3个子女家中劝说其履行赡养义务,但其子女均以赖某某当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自己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等理由拒绝赡养。后黑河司法所、玉瓦司法所、派出所组成工作组,轮流到赖某某三个子女家中做工作,但听到的最多的还是怨言和无可奈何。
“他当年走的时候,最小的孩子才50多天,我刚出月子,他带走了当时家里仅有的70元钱跑了,心是铁做的啊!”回忆当时的情形时,赖某某76岁的前妻涕泪连连。
“他走后,我们一家人劳动力少,吃饭的人又多,忍饥挨饿的,挖人家剩下的红苕根吃,那个时候他在哪?后来他开了馆子,一年能挣十多万,但给我们孤儿寡母一分都不给,眼睁睁看着我们挨饿受冻,这么狠心的老子,是你你愿意养吗?”赖某某的小女儿哭诉道。
赖某某的大女儿也边流泪边告诉笔者,自己在青年丧偶独自抚养孩子时,日子快过不下去了,孩子的学费都要靠周围邻里接济,这个时候自己父亲生活条件很好,但对自己没有任何照顾,哪怕关心的话都没有一句。自己的侄女本来考上了泸州警察,也因为赖某某的原因没有通过政审。说话时,言语中、眼脸处充满了怨恨。
为了解开赖某某子女心中对父亲的怨恨和心结,玉瓦乡党委书记准备好谈话提纲,带着拍摄的赖某某本人的视频、音频资料,专程赶到黑河镇自玉村做工作,希望唤起子女们对父亲的同情和怜悯。县司法局也派“全国调解能手”为主的法律援助律师团队协助司法所,和乡政府、派出所同志一同到赖某某子女家中进行调解,从法律层面告诉他们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你不抚养我,我就没有义务赡养你”,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构成遗弃罪。法律规定当事人表示已了解,但在情感上仍然接受不了,不接受调解。
情理与法理有机融合
至此,赖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最终走上司法程序。并于3月30日正式起诉,法院当日立案并免收诉讼费。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确定4月21日在黑河镇自玉村二组开庭审理。
工作启示与总结反思
赖某某的赡养纠纷届时已妥善解决、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在此案中出现的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思考。
情理与法理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延伸,二者相互渗透、互相支撑,但是在社区矫正人员赖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情理和法理难免面临着无法两全的尴尬局面。“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是情理与法理产生冲突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平心而论,赖某某的所作所为不值得同情甚至让人愤慨,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选择也确有其苦衷和情理可言;但身为人子人女,赡养年迈的父亲是其不容推卸的义务,尽管父亲年轻时做错了事、伤透了子女的心,但法律赋予其接受子女赡养的权利是不容剥夺的。赖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之所以多次调解未果,与赖某某的子女一时接受不了就算父亲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但是自己对亲生父亲还是有赡养的义务。在他们看来“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而仅仅因为血缘关系,自己就要给父亲养老,这太让人无法接受了,赖某某的子女有一种法律不公的错觉。
子女在成年之后需要赡养年老的父母,这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本案中赖某某子女认为,父亲没有抚养自己,自己也要告父亲。同样《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赖某某最小的子女也已有49岁,至其权利受到侵害结束之日已有31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不仅在本案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自始存在,在许多案件中都有体现,媒体与舆论的发展加剧了这种冲突,如果处理不好这种冲突,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民众对司法失去信心,造成一定的社会混乱,因此,正确处理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关系,平衡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极其重要,也是现在司法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为了做到司法实践中情理与法理的协调,提升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地提高法治水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充分发挥德治核心作用。要让百姓形成“法是底线、情是基础”观念,夯实乡村治理根基,坚持德治为根本,与法治和自治深度结合,通过道德评价和道德规范,从内心情感约束人们的行为,为自治和法治赢得社会认同,持续提高乡村治理水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乡规民约,使道德规范外化为人们的行为自觉,正民心、树新风,营造乡村德治氛围,维护乡村德治秩序,这样才能减少诉讼,追求缜密的法律思维和深厚的人道关怀完美结合,让矛盾在诉前得到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重点加强人民调解员培养。人民调解员依靠自身丰富的生活经验,了解群众的生活实际,将其对民风民俗的充分了解及对朴素道德观的理解运用到调解中,与法官专业知识形成互补,把“讲法”与“讲理”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审理。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选派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及案件审判,简单的矛盾纠纷交给基层调解员,法院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矛盾先调解,形成司法系统、党政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综合调处方式。
三是持续提高群众法治观念。提高群众法治观念,需要我们司法工作者协同起来,加强对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让民众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要通过持续的普法宣传、守法褒扬和违法警示等手段,让百姓内心自觉地认同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的价值尺度和行为标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要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乡村基层干部法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治素质。只有乡村治理主体和老百姓都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才能减少法理和情理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