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沐:中国百年法治强国梦的见证者和实践者

2011年3月20日凌晨,芮沐先生与世长辞,享年103岁。此时,距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仅仅相隔十日。

芮沐先生生于清末,学成于民国,在新政权下从事法学研究、教书育人、参与立法,他亲身经历了中国亘古未有之波澜壮阔的转型时期,可谓中华法系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见证者和亲历者,中国百年法治强国梦的见证者和实践者。

法律学子心目中的大师

芮沐,1908年7月14日出生于上海南翔镇,祖籍浙江吴兴。1927年,中学毕业考入教会学校震旦大学文学专业。1930年,芮沐来到法国,之后又到了德国,以优异成绩分别在法国巴黎大学及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35年学成归国,先后在重庆的中央大学和云南昆明的西南联大教书。1945年,芮沐接受了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邀请,做法律系访问学者,之后,任教于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1947年,伴着解放战争隆隆的炮声,芮沐走进了位于北京东城区沙滩的北京大学,从此,开始了一段与北大半个多世纪的不解之缘。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作者曾在北京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然则未有机缘亲耳聆听先生的教诲,实为憾事。但是,多年来,先生丰富的人生经历,深邃的法学思想,宁静致远、淡泊名利的胸怀,对学生严父慈母般的爱,时常听师长、同学们谈起。虽然每个人与先生接触的机缘不同,但是那份从心底油然而生的尊敬和温暖却是相同的。

1984年,芮沐(左一)拜会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

赵宏曾是芮沐先生的博士生,她说:“一个人对社会最大的贡献在于他的思想贡献,而这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他署名的著作流传于世,另一种是以他所创立的教育制度或他培养的人才来传承。芮先生在这两方面都做到了。”

“另外一个先生对我的教育就是他的赤子之心、爱国之情。”赵宏说。

如果把人生比喻成一条河流,每一个弯道、漩涡构成了无数的变数,牵引着芮沐先生在人生变数前做出抉择的便是一颗拳拳爱国之心。早年留学巴黎,选择法律专业,是为了用法律去捍卫像其二哥一样冤死的中国人的权利,实现法律救国的梦想。1947年,放弃舒适的生活,毅然回国,他说:“我要回去迎接北平的解放!”恢复工作后,不少国外大学,如美国纽约大学刑事学院、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英国伦敦大学等曾邀请他担任教职并定居,都被他一一婉拒。“我自小在中国长大,根在中国,何况正赶上国家需要我发挥作用的时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志攀师从芮沐先生多年,自1982年北大法律系本科毕业后即跟随先生读硕士和博士,是芮沐先生最早的博士研究生之一。他将老师比作是“一本渊博的大书”。严谨、大气、热心、责任感强,可亲又可爱。

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代宗师

百岁人生,芮沐先生执教了近70个春秋。1977年后,作为全国法学界最早的一批博士生导师,先生培养了大量硕士生,指导了12届博士研究生,加上新中国成立前培养的学生,受教于芮沐先生的人当以千计。到1999年他亲自指导的最后一批博士研究生毕业时,芮沐已有92岁高龄。陈光中、程信和、沈四宝、郭寿康、徐鹤皋、肖志明,这些当今中国法学界金字塔顶尖的人物都出自芮门,成为法律界的中坚力量的弟子更是比比皆是。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先生的言传身教,影响了一批又一批的弟子们。

“先生的学风,最强调实用。学问要经世致用,空谈没用。先生经常对学生说,‘研究问题,要联系实际’,先生还说‘不要空洞地就概念而研究概念’。”

芮沐先生讲课话语不多,更不能面面俱到,却处处关照宏大,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如同武术大师传授武艺,先生少着意于一招一式,而更在乎知识体系的连贯性和拓展性。”

郭瑜教授说,先生在学术上绝对有威严,他眼光敏锐,什么事都瞒不过他,所以大家都怕他。但是,先生从未因为学生犯了错误而训斥过哪一个人,他总是耐心地引导,像剥笋一样,一层一层地,这样下来,任何个人都会把教训刻在心里,铭记一生。

法学第一翁

芮沐先生学风严谨,做学问慎之又慎,从不轻易落墨,凡有所成,必经得起历史的推敲。在数十年的学术研究中,没有著作等身、量可盈尺,但每一本都是他的倾力之作。其中有一部著作颇具传奇色彩,在中国学术史上留下了华丽的印记,至今仍在法学界占据重要位置,这便是《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

芮沐先生认为,“法学是实践科学、行动科学,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这是没有疑问的。法学者的使命是协助我国立法者、司法者在中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1954年至1956年,芮沐先生参加了第一次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起草。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我国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1981年,在民法草案二稿的座谈会上,芮沐就草案总则编、财产所有权编和合同编作了发言。正是基于他的意见,草案的体系从三稿开始作了大调整。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是以民法第四稿为基础编写而成的。芮沐先生提出,私人间的合同、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三类合同,在法律调整上具有各自的特

点,这成为后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颁行的先声。这次发言确立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和方向,对后来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芮沐先生的领导下,经过两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1987年北大法律系在全国推出第一套法律数据库,显示了芮沐“深刻的、有预见性的眼光和敢于创新的决心”。

中国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奠基人

芮沐一向强调法律和国家联系紧密,法律要为经济服务,向经济法研究转向,是民法适应我国国情的延续和发展。“经济法学”在我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芮沐先生最早提出的。总结几十年研究民法的经验,他认为,新政权废除了旧中国的“六法全书”,引进了苏联的法律系统,使得民法的起草没有基础,非常艰难。可是,经济发展时不待人,在国家大力号召“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情况下,先研究“经济法”是一条可行之路,甚至是必行之路。虽然企业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已经制定,但它们与当时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远远不能适应,迫切需要一部“经济法”来为日新月异的经济建设形势保驾护航。当时芮沐担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他的这一提议,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重视,也赢得了许多法律专家学者的响应。

1980年,经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开设了全国第一个经济法本科专业。随后,北大先后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和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芮沐先生均担任第一任所长。“没有教材,他们就自己编,已经70高龄的他,亲自给本科生甚至前来学习的临时学员们上课,其草创之艰难,今天的学人们实在难以想象。”

对于经济法,芮沐先生在长期的教学和研究中形成了清晰而完整的理论体系。他认为:一、经济问题与法律问题同时考虑,以法律服务经济;二、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统筹兼顾,以纵向带动横向;三、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两者并重,以宏观统帅微观;四、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一并运用,以国家因素主导管理;五、国内法与国际法兼容互动,以国内法作为基本立足点;六、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法律形态和法学学科,必须立足实际,着眼于长远发展。

当时,中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仅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将其划归为国际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际公法教科书中的一章。但芮沐先生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独立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学科,其内容也更丰富;国际经济法可以直接服务于企业和市场,也更接近现实,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芮沐先生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还应该包括跨国企业之间商务活动的内容,从而大大扩展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使国际经济法能够直接为企业服务。

他还特别强调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性。1989年,芮沐表示:“国际经济法是以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实际问题为其研究对象。我国同外国发生经济关系的主要方面必然是我方。在处理国际经济法的问题时,则应该国际法和国内法并重,但立足在国内法。从这一点来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与我们国家发生关系的那一部分,应该由我国自己来立法,这一部分立法就是涉外经济法。研究国际经济法,是为了在当前国际关系中,排除现存在国际经济秩序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的障碍,争取在国际建立有利于第三世界民族经济的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也是更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服务。”改革开放30多年来,芮沐先生的见解早已为实践发展所印证。

一个世纪,不管风云如何变幻,芮沐先生始终孜孜不倦地追寻着。从欧式教育的重视条文的学养,到立足国情深入实际的实践精神;从纯粹理论的法学研究,到联系政治贯通经济的实干研究;从西方的各种流派,到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先生的“博、深、巧、通”无人可比。

王千华,芮沐先生的博士生,他对我们这样描述恩师:考究先生学术历程,从写《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和在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之位上,不囿于门户学科之限,倡设经济法专业,未几又倡设国际经济法专业,两开新中国法律教育之先;留学法德,访问英美,拉丁文名冠西南联大,建国后又曾担任俄语教员;参与创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北京政法学院,此种种事迹履历,固显其才情横溢、思维活跃和极具悟性等个人独特禀赋,但更现其旷达通脱之气象格局,没有寻常读书人读书越多越拘谨的陋习,少受地位、名分、观念之累,逢大事绝不前思后想,左顾右盼,能不断突破自己,常为新。翩翩然,举重若轻,真名士能本色,自风流也。(记者彭东昱)

THE END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材料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每一个人从他来到人世的那天起,就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同周围的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家庭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道德关系等。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人的本质。人们正是在这种客观的、现实的、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中塑造自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成为具有个性特征https://m.360docs.net/doc/028142583.html
2.人一生所要经历的那些法律事儿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此法律规定旨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婚姻,也就是说老年人再婚是自己的权利,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阻挠,子女也不得以老年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再婚后会遇到和对方子女关系处的很僵甚至出现了严重的纠纷;老年人在婚前也没有经过仔细的了解就草草结婚,矛盾不https://www.lawpa.cn/changshi/284978.html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贾玉红JYH^第2章^最新更新:2024人生观是人们对于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等问题的总看法和总观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就是要追求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创造有价值的人生。走好人生道路,需要协调好人与自然、自我生理与心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等多种复杂关系。https://www.jjwxc.net/onebook.php?novelid=8734290&chapterid=2
4.[渝粤教育]中国矿业大学恋爱心理学参考资料9、【填空题】谁提出了“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 这一观点? A、 参考资料【 】 10、【填空题】马克思主义爱情观指出,性冲动的最高形式是什么? A、 参考资料【 】 随堂测验 1、【单选题】当我们在判断力的理性指导下追求至善时,指导我们是什么?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3008736
5.1.(1)法律就在我们我们的生活与法律(2)法律通过调整不仅服务于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1.(1)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的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2)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不仅服务于人们当下的生活,而且指导着人们未来的生活。(3)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如影相随,相伴一生。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我们每个人提供了自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法治的脚步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questiondetail?id=1726866508598914816&fr=search
6.罗翔的人生哲理我说过我们法律人真正意义上是双向不讨喜,一方面我们尊重民意,我们要倾听民意,但我们要超越民众的偏见,我们认为民众对正义的渴望就像江河一样,但是它需要在堤坝之间,要通过法治的堤坝让这个汹涌的民意到达它该到达的地方而不至于泛滥成灾。” “人这一生自己能决定的也许只有5%,有95%是你决定不了的,你的努力也许只是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814/20/80077771_1043787275.shtml
7.民法和税法:相伴一生的两部法律民法和税法:相伴一生的两部法律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全面规范了民法的基本制度、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相关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可谓,从出生到死亡,均离不开民法。作为规范纳税事项的税法,与民法一样,也与我们每个人相伴一生。https://www.shui5.cn/article/17/738.html
8.走进法治天地①我们的生活需要法律来调整 ②法律渗透社会方方面面,它服务于人们当下的生活并指导着人着未来的生活 ③法律与我们相伴一生 (2)法治的脚步 ①法律的产生和本质 产生:国家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开始有意识地创制法律。 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也是调整社会关系、判断是非曲直、处https://www.meipian.cn/27ju23ns
9.爱情,友情,亲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精选11篇)从客观构成要件上来看,本罪属于身份犯,其行为主体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主体,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刑修(七)在388条后新增之一的条文,以受贿罪论处的“斡旋受贿”行为,以及“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作了扩充,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工作人https://www.360wenmi.com/f/fileiynelh34.html
10.法制近代化范文7篇(全文)(1)治理国家主要依靠“贤人”。主张人治的人认为,人总有德行和智力的高下之分,治理国家的关键是使贤者在高位。贤者,即道德高尚而又有大智慧的圣人。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有好的领导者,因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2)贤人与法律的关系。主张人治的人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但认为法律仅是治国之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nylf182.html
11.余耀军高利红: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变革这种权力将法律主体数据化,通过计算预测人或公司的行为,使得法律主体成为可控制的对象,主体权利空间受到威胁。由于数据往往被公权力或商业公司所控制,主体数据化实质上加强了政治和经济对公民权利的压缩,这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之后造成了权力的结构性改变。这些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关系的变革呈现出未来社会的风险化,法律难https://www.zuel.edu.cn/2021/1021/c1236a280127/page.htm
12.无讼阅读耶林剪影:德国法学巨峰的一生本文由微信公众号“清华法律评论”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载请联系作者 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被认为是与萨维尼(Friedric-Carl von Savigny,1779-1861)齐名的德国法学家,而他也正是上承历史法学萨维尼之学术传统,下启利益法学海克(Philipp Heck,1858-1943)之学术峥嵘的人物。耶林一生的重要著作包括《罗马法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76b628cd-cc27-4b72-98d3-07a6b1398f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