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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宏伟,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讲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面对比例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的现实,有学者极力主张应该普遍接受比例原则,也有学者对普遍化主张提出了质疑。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这一主张,都是对该问题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理论探讨;但是,在批判性的论辩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关于比例原则的错误甚至是有害的主张,即有中国论者认为“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这一错误主张主要是受到了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的理论误导。本篇论文首先通过澄清比例原则论述中常见的三个混乱(即起源问题、结构问题以及美国是否存在比例原则的问题),为比例原则正本清源,将讨论的对象严格限定于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其次集中检讨“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这一错误主张,指出比例原则主要是一种保护个人宪法权利的分析工具和裁判工具,立足于“限制公权力滥用”的观念。

关键词:比例原则/强意义的普遍性/弱意义的普遍性/限制公权力滥用the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StrongUniversality/SoftUniversality/LimitingtheAbuseofPublicPower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11&ZD07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权利视野下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5)的阶段性成果。

比例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甚至有学者主张把比例原则从传统的公法领域引进到民法这样的私法领域。面对如此情形,有中国论者提出了一个疑问:“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存在理论上的根据吗?”①基于比例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的现实,有学者极力主张应该普遍接受比例原则,也有学者对普遍化主张提出了质疑。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这一主张,都是对该问题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理论探讨;但是,在批判性的论辩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关于比例原则的错误甚至是有害的主张,即认为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并试图通过批判“正当限制基本权利”之普遍性达到批判比例原则之普遍性的目的。②如果关于比例原则之“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解不是一个事实,那么,希望由此批判比例原则之普遍性的论证目的也将无法实现,甚至会误导那些不太了解西方“比例原则”的读者以为比例原则是“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方法或工具,哪怕加上“正当”两个字。恰恰相反,西方语境下的“比例原则”只能作为“限制公权力滥用”的法律方法或工具来理解。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具体论证:首先,通过澄清比例原则论述中常见的混乱,达到正本清源、廓清比例原则基本面貌的目的。其次,揭示中国论者的理论建构在什么意义上可能是错误的和误导性的,并分析导致其错误的具体原因。最后,主张比例原则应该寄生于一种“限制公权力滥用”的观念;基于这种观念的比例原则是一种有用的宪法裁判工具,它的广泛适用性是毫无疑问的;就“弱意义的普遍性”而言,我们应该积极探讨它的具体适用条件,而不是简单地否定其普遍性。笔者相信比例原则的众多支持者,并非完全无视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限度;而是在对其优势和限度作出双重承诺的前提下,积极主张它对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公权力滥用所具有的普遍意义。不仅如此,笔者也像比例原则的众多支持者一样,相信在宪法权利裁判领域,应该还有较之比例原则更好的替代性工具有待探索。

一、比例原则的思想起源和实践发端

二、比例原则的结构

除了比例原则的起源问题之外,另一个在中国法学界经常被混乱表述的基本问题是比例原则的结构问题:比例原则是三阶(stagesorsteps)的还是四阶的?或者说,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成分(sub-principles/components)还是四个子原则/成分?(37)就四阶主张而言,这些子原则或成分主要涉及四个方面:正当/合法目的(legitimategoal)、适当性(suitability)、必要性(necessity)、狭义合比例性(proportionalityinitsnarrowsense)。

有中国学者认为:“从法院的判决与学者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传统的‘三阶’比例原则可分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它是指公权力行为的手段必须具有适当性,能够促进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它要求公权力行为者所运用的手段是必要的,手段造成的损害应当最小;均衡性原则,又称为狭义比例原则,它要求公权力行为的手段所增进的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成比例。”(38)该学者正确地指出:“我国学者们在引介德国的比例原则时,也基本上都是将其分为类似的三个子原则。”(39)于是他主张,除了前述三个子原则,还应该在比例原则中包含目的正当性原则。如果该学者所说的“传统”或“法院的判决与学者的论述”仅限于德国甚至是德国某些学者的观点的话,那么,他的陈述基本上是真实的;(40)但是,如果不作此限定,那么,就目前的英语文献来看,完整的比例原则或合比例性审查包含正当/合法目的、适当性、必要性、狭义合比例性四个方面应该是理论共识,这是大多数理论家持有的一般理解。(41)

正如笔者在前文所指出的那样:若论宪法意义,就德国—欧陆的发展脉络而言,比例原则的起源不应早于20世纪50年代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药房案”作出的标志性判决。如果我们接受这个前提的话,那么,宪法意义上的合比例性审查自始就包含了目的正当性原则。该学者自己也承认:“传统‘三阶’比例原则的形成标志是195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的药房案判决(Apotheken-Urteil)。”(42)他还说:“在德国,实际上早在1958年的药房案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就已经进行了目的正当性审查。”(43)由此,我们就不太清楚,他所谓的“传统比例原则”在什么意义上是“三阶”的,又在什么意义上排除了“目的正当性审查”?关于比例原则是三阶的还是四阶的,总体上来说在西方学术界并不存在分歧;如果说存在分歧的话,顶多是存在于个别学者的论述中或个别司法实践的片面强调中。如果真有这样一个不太重要的分歧,那么,首先是司法实践的不同模式造成的,其次是学者不同的理论抽象造成的。但从完整的理论逻辑来看,目前西方学术界对此并无太大分歧。正如德国学者安德烈亚斯·冯·阿尔诺(AndreasvonArnauld)所言:“我们习惯的三阶比例原则与四阶比例原则在说理上几乎没有实质的标准差别。”(44)

论述至此,笔者希望已经澄清了中国法学界存在的另一个混乱。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研究宪法比例原则的理论家普遍接受合比例性审查包含四个方面:正当/合法目的、适当性、必要性、狭义合比例性。另外,关于正当/合法目的的研究,并非完全像某位中国学者所说“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目的正当性原则的研究还不够全面系统”,(47)巴拉克就是这一研究领域的重要代表,他对合比例性审查中的“适当目的”(properpurpose)着实作了非常深入细致的研究。(48)美国学者阿舒托什·巴格瓦特(AshutoshBhagwat)结合宪法分析中的“目的审查”(purposescrutiny)也对目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49)

三、比例原则的美国源流

如前文所述,我们大体厘清了宪法比例原则在德国—欧陆的思想起源和实践发端,对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式比例原则的结构形式也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在此,笔者想尝试探讨一下,德国起源的比例原则是否在美国还存在着一个独自发展的脉络?如果我们同意比例原则立足于个人自由权或人权“全面限制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公权力滥用”的宪法意义,那么,笔者倾向于主张,存在一个比例原则的美国源流。首先,美国相比于其他国家更早使用司法权对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所有公权力进行审查,其开端就是众所周知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展出来的一个原则就是:法院应该有权宣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是非法的,这是一个健康法律体系所要求的。(50)其次,美国的宪法实践虽然具有多变的色彩,但总体而言,它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相比于其他国家更加明显。美国从个人自由权或人权出发对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所有公权力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应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美国到底是不是一个例外,美国的宪法案例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揭开这个谜团。通过细致的案例分析,美国学者马克·肯德(MarkS.Kende)指出,美国的宪法实践经常是实用主义的(pragmatic)、以目的为导向的(purposeoriented)和背景性的(contextual);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式的合比例性分析和美国式的合比例性分析以不同的面貌共同存在于美国的宪制当中。(56)他认为,大法官布莱尔(Breyer)在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DistrictofColumbiav.Heller)这个案件中提出的反对意见显然运用了欧洲—以色列这种类型(theEuropean-Israelitype)的合比例性分析。在该案中,关于哥伦比亚特区限制居民持有手枪的立法是否合宪的问题,根据以大法官斯卡利亚(Scalia)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最高法院作出了否定性的判决;大法官布莱尔则对法院判决发表了反对意见,并提出如下论述:

在决定这个枪支管制立法是否违反第二修正案的方面,我会问这样一些问题:这个立法以什么方式努力增进它所提供的社会治理的利益?这个立法以什么方式对第二修正案所要保护的那些利益施加了负担?是否有可用的、负担更小的方式去增进那些利益?在依据立法的正当目标看待那个立法所施加的负担时,这些负担是否是不合比例的?(57)

大法官布莱尔的上述分析同我们前文提到的德国—欧陆类型(亦即欧洲—以色列类型)的比例原则显然是完全对应的。在美国当下的宪法实践中,以德国为代表的这种具有结构形式的“合比例性分析”已然被实际应用;即便被运用得还很少,我们也不能说它不存在。肯德还告诉我们,在美国的宪法实践中,更常见的是一种美国式的合比例性分析,即美国法院的很多宪法判例会提及合比例性或合理性这样的术语,但是并不使用德国那种系统的、分步骤的、具有完整结构形式的合比例性分析。对应于德国式的比例原则,美国宪法实践在进行合比例性分析的时候,可能只是侧重使用其中的某些子原则,比如必要性原则或狭义比例原则。比如,根据第八修正案,美国最高法院运用它所谓的“狭义合比例性”审查那些有关惩罚是否“残酷的和不寻常的”案例;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强奸犯施用死刑是不合法的;最高法院还裁决,未成年人不能被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58)

建筑规划分区的法律是现代化的起点,大约25年前开始在美国出现。直到近些年以前,城市生活相对比较简单;但是随着人口的大量增加和严重集中,各种问题随之而来,而且还在不断发展,这些问题对城市生活共同体中的私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出额外限制的要求,而且将继续提出要求。在被适用于现有条件时,这些管制亦即这些管制的明智性、必要性和有效性是如此得明显,以至于它们现在都会被支持。一个世纪以前,甚至半个世纪以前,这些管制可能会因其专断性和压迫性而被拒绝接受。根据我们当下复杂的条件,这些管制受到支持是因为那些类似于使交通管制获得正当性的理由,在汽车和街头快速轨道交通出现以前,交通管制注定会被指责为专断的和不合理的。在这里没有什么前后矛盾,因为尽管宪法保证的意义从来没有变化,但是宪法保证的应用范围必须扩大或缩小以满足新的不同条件,这些新的不同条件正在不断地进入到宪法保证被应用的领域内。……尽管一定程度的弹性被给予宪法原则的应用,但是新的条件在被给予适当权衡以后,如果发现制定法和法令明显同宪法不一致,那么制定法和法令必然会失去其有效性。(60)

这段话表明,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宪法对自由和财产提供基本保证的意义从来不会改变,但是其应用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给予一定弹性。该案所处时代的背景条件在被适当权衡以后,法院认为欧几里得村运用警察权制定土地规划分区法令对安布勒公司的自由和财产并没有形成专断的和不合理的限制,这显然是在对欧几里得村土地规划的公共利益和安布勒公司的私有财产和自由进行狭义的合比例性分析,这也是宪法比例原则最核心的内容。我们甚至还能在下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发现比例原则中的目的正当性审查。一审法院认为欧几里得村土地规划法令隐含了种族隔离的非法目的,这是法院否定该法令合宪性的重要理由。

综上所述,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美国的宪法实践都呈现出其运用合比例性分析的悠久传统。

四、中国论者的理论错误及其原因分析

该中国论者否定比例原则普遍性的论证逻辑可以被简单地概括为: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这个观念,如果后者的普遍性被否定了,那么,前者普遍性被否定的命运也不可避免。是否可以认为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寄生于一种“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呢?这种论证能否成功呢?该论者认为,“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需要两个支点,即承认“基本权利可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是唯一或最佳手段”。(61)他通过基本权利之间相互冲突以及基本权利同以公共福祉为基础的公共利益之间相互冲突这两种情况证立“基本权利可受限制”,(62)通过阿列克西关于比例原则的构成性主张来证立“比例原则是唯一或最佳手段”。(63)他在对这两个支点进行证立的过程中指出了很多理论障碍,但是他仍然要求我们忽略那些论证中的障碍,执意主张“比例原则的普遍化就寄生于‘可正当限制基本权利’这个观念之上”。(64)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论证逻辑。既然有这么多理论障碍,(65)很难确立前面提到的两个支点,为什么不断然拒绝“正当限制基本权利”这个观念呢?他为什么还要坚持确立“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呢?难道就是为了后面批判自己树立的这个稻草人吗?

导致该中国论者得出“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这个虚假观念甚至有害观念的原因很复杂,但是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来自阿列克西对比例原则所作论述的误导。而且,阿列克西的理论只是关于比例原则的一种特殊观念,这种观念并没有得到西方其他比例原则论者的广泛认同。该中国论者把阿列克西的特殊观念当作比例原则的一般观念,进而批判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可谓选错了对象,得出错误结论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了。对此,笔者将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具体论述:

首先,错误结论源自特定中国论者对逻辑的过分迷信。该论者在论述过程中曾经提出怀疑:“‘限制基本权利’这件事情,从一开始就面临常识的挑战:现代国家的宪法不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吗?不以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的宪法还是真正的宪法吗?”(66)由此,他本应有机会避免错误结论的发生,但是他错过了。过分相信逻辑的他忽视了直觉在探索真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加之对诸多理论障碍的刻意回避以及把阿列克西的特殊观念当成比例原则的一般观念,理论错误就不可避免了。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赵融、李海平、王小钢、朱振、刘小平、孙良国、杨帆、侯学宾诸位博士的批评和帮助,并受益于“法治体系中的立法”学术研讨会以及第八届“新法学·青年论坛”等学术会议,在此一并致谢!文责由作者本人承担。

①陈景辉:《比例原则的普遍化与基本权利的性质》,《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第279页。

②参见注①,第287-301页。以陈景辉为代表的中国论者,其根本立场是要捍卫“基本权利的优先性”,这同笔者在本文中的立场是高度契合的。但是,笔者并不赞成以一种误解或者歪曲“比例原则”的方式达到那样的论证目的。

③SeeMosheCohen-EliyaandIddoPorat,"ProportionalityandtheCultureofJustification",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59,No.2(Spring,2011),pp.463-490.

④VickiC.Jackson,"BeingProportionalAboutProportionality",ConstitutionalCommentary,Vol.21,No.3(Winter,2004),pp.803-804.

⑤DavidM.Beatty,TheUltimateRule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p.162.

⑥RobertAlexy,"OnBalancingandSubsumption:AStructuralComparison",RatioJuris,Vol.16,No.4(Dec.,2003),p.436.

⑦SeeRobertAlexy,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p.74.

⑧参见注④,第810页。

⑨参见注④,第807页。

⑩参见注④,第809-810页。

(11)SeeRichardA.Posner,"ConstitutionalLawfromaPragmaticPerspective",UniversityofTorontoLawJournal,Vol.55,No.2(Spring,2005),p.300.

(12)参见注(11),第308页。

(13)参见注(11),第209页。

(14)同注⑤,第159-160页。

(15)GrégoireC.N.Webber,"Proportionality,Balancing,andtheCultofConstitutionalRightsScholarship",CanadianJournalofLawandJurisprudence,Vol.23,No.1(Jan.,2010),p.191.

(16)参见注(15),第194-198页。

(17)参见注(15),第198-199页。

(18)同注(15),第199-200页。

(20)SeeThomasPoole,"ProportionalityinPerspective",NewZealandLawReview,Vol.2010,No.2(2010),pp.369-392.

(22)同注(21),第334页。

(23)同注(21),第334-335页。引文中所说的“50年代”是指“20世纪50年代”,原因同注(21)。

(25)同注(24),第80-81页。

(26)同注(24),第81-82页。引文中所说的“本世纪之交”即指“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

(27)参见注(20),第369-392页。

(28)SeeThomasA.Balmer,"SomeThoughtsonProportionality",OregonLawReview,Vol.87,No.3(2008),p.784.

(29)有的西方学者在探讨自卫时,运用合比例性的观念来分析防卫力量与阻止招致侵害二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合比例性分析同传统刑法中的“罚当其罪”意义上的比例原则还是有些区别的,因为西方主流的正当防卫理论不主张把对自卫力量的使用看作是对防卫对象实施的惩罚。笔者倾向于把刑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限定在“罚当其罪”的意义内,而自卫所涉及的合比例性则更接近于一种宽泛的意义。SeeGeorgeP.Fletcher,"ProportionalityandthePsychoticAggressor:AVignetteinComparativeCriminalTheory",IsraelLawReview,Vol.8,No.3(Jul.,1973),pp.367-390.

(31)这一主张将“比例原则”在欧陆特别是在德国的发展脉络作为立论前提,如果主张存在一个以美国为代表的发展脉络,那么,宪法意义上“比例原则”的标志性起点则另当别论。

(32)DieterGrimm,"ProportionalityinCanadianandGermanConstitutionalJurisprudence",UniversityofTorontoLawJournal,Vol.57,No.2(Spring,2007),p.384.

(33)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第136页。

(34)SeeKlausStern,ZurEntstehungundAbleitungdesbermaverbots,inWEGEUNDVERFAHRENDESVERFASSUNGSLEBENS:FESTSCHRIFTFRPETERLERCHEZUM65.GEBURTSTAG165,168(PeterBadura&RupertScholzeds.,1993),转引自注(30),第99页。

(35)同注(30),第98页。

(36)参见注(30),第100页。

(37)在有关比例原则的英文文献中,stage、step、sub-principle、component这四个词常常在相同的意义上被交替使用,均被用来指称一个完整的合比例性审查所可能包含的具体步骤、子原则或具体成分。参见注(32),第387页;注⑦,第66页;SeeKaiMller,"Proportionality:ChallengingtheCritics",InternationalJournalofConstitutionalLaw,Vol.10,No.3(Jul.,2012),p.711;AharonBarak,Proportionality:ConstitutionalRightsandTheirLimitation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2,p.245.

(38)同注(33),第134页。

(39)同注(33),第134页。根据该文注释⑩,以三阶形式对比例原则进行论述的中国学者有:黄学贤、余凌云、郝银钟、席作立、蒋红珍、姜昕、韩秀丽、姜明安等。

(41)参见注(30),第75页;注(37),KaiMller文;SeeFranciscoJ.Urbina,"ACritiqueofProportionality",AmericanJournalofJurisprudence,Vol.57,(2012),p.49;MattiasKumm,"Who'sAfraidoftheTotal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RightsasPrinciplesandtheConstitutionalizationofPrivateLaw",GermanLawJournal,Vol.7,No.4(Apr.,2006),p.348;VickiC.Jackson,"ConstitutionalLawinanAgeofProportionality",YaleLawJournal,Vol.124,No.8(Jun.,2015),p.3099.

(42)同注(33),第133页。

(43)同注(33),第139页。

(44)[德]安德烈亚斯·冯·阿尔诺:《欧洲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与方法——以比例原则为例》,刘权译,《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第183页。

(45)参见注(32),第388页。以色列学者莫舍·科恩-伊利亚和伊多·波拉特似乎也接受了这种关于“比例原则”的德国式理解,参见注③,第464页。

(46)同注(37),AharonBarak书,第132页。

(47)同注(33)。

(48)参见注(37),AharonBarak书,第245-302、529-539页。

(49)SeeAshutoshBhagwat,"PurposeScrutinyinConstitutionalAnalysis",CaliforniaLawReview,Vol.85,No.2(Mar.,1997),pp.297-369.

(50)SeeRalphJ.Temple,"InDefenseoftheAdversarySystem",Litigation,Vol.2,No.2(Winter,1976),p.47.

(51)同注(30),第74页。实际上,这两位学者在后来的论文中明确主张:20世纪中期美国出现的严格检查的司法审查(strictscrutinyreview)类似于合比例性分析(proportionalityanalysis);美国法官在过去就已经选择了合比例性分析,并将之注入美国法律原则的DNA当中;现在主张美国接纳比例原则,并不意味着其采纳了一个异域的外国移植,而是意味着其利用和依靠了已经存在于美国历史和法律原则中的基础。SeeJudMathewsandAlecStoneSweet,"AllThingsinProportion-AmericanRightsReviewandtheProblemofBalancing",EmoryLawJournal,Vol.60,No.4(2011),pp.800-801.

(52)同注(41),VickiC.Jackson文,第3096页。

(53)同注③,第465页。

(54)SeeJuanCianciardo,"The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TheChallengesofHumanRights",JournalofCivilLawStudies,Vol.3,No.1(2010),pp.177-179.

(55)参见注⑤,第163页。

(56)SeeMarkS.Kende,"TheUnmaskingofBalancingandProportionalityReviewinU.S.ConstitutionalLaws",CardozoJournalof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Vol.25,No.3(Summer,2017),p.419.

(57)DistrictofColumbiav.Heller,128S.Ct.2854(2008).

(58)参见注(56),第428页。

(60)VillageofEuclidv.AmblerRealtyCo.,272U.S.365(1926),pp.386-387.

(61)参见注①,第292页。

(62)参见注①,第288-289页。

(63)参见注①,第291-292页。

(64)同注①,第292页。

(65)比如,该中国论者指出:“当面对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时,‘由国家居中做出取舍’的做法就缺乏直接的理由,任何基于公共利益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在方式和结果上多么轻微,它们显然都是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而不是保护”。为了克服这个理论障碍,他不得不借助拉兹的理论,用“公共福祉”的内涵去充实“公共利益”。参见注①,第289页。再比如,他认为,阿列克西的构成性主张存在几个难题,甚至在注释(63)中,他明确表示,“反对在比例原则与基本权利之间存在构成性关系”。参见注①,第292页。

(66)同注①,第287页。

(67)同注①,第287页。

(68)同注(44),第184页。

(69)CanadianCharterofRightsandFreedoms,PartIoftheConstitutionAct,1982.

(70)同注(44),第184-185页。

(71)参见注⑦,第44-69页;SeeRonaldDworkin,TakingRightsSeriousl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7,pp.22,82,90.

(72)KaarloTuori,"FundamentalRightsPrinciples:DiscipliningtheInstrumentalismofPolicies",inAgustínJoséMenéndezandErikOddvarEriksen(eds.),ArguingFundamentalRights,Springer,2006,p.36.

(73)同注(72),第37页。

(74)参见注(71),RonaldDworkin书,第199页。

(75)同注(41),VickiC.Jackson文,第3094页。

(76)参见注③,第483页。

(77)参见注(72),第40页。

(78)EricEngle,"TheHistoryoftheGeneral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AnOverview",DartmouthLawJournal,Vol.10,No.1(Winter,2012),p.1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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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显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要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国情有两个基本点,其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其二是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两点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性质上,在作用和功能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中有http://www.npc.gov.cn/npc/c12434/c12494/c12675/201905/t20190522_51713.html
7.人民日报署名文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要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国情有两个基本点,其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其二是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两点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性质上,在作用和功能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中有https://news.cctv.com/china/20090312/100245.shtml
8.魏义光谈领袖之法:大美无度影响世界的力量源于中国崛起应对美西方的话语霸权,加快构建中国话语体系,形成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是我们理应担负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严峻和迫切的使命与责任。所以,构建中国的全球话语权,刻不容缓。 话语权的是意识形态的统治权和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中传递中国声音,来有效应对美西方的话语霸权,业已被确认为具有国家战略http://www.cnisa.cn/article-13086.html
9.古罗马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司法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下列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决定的证成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关注论证的逻辑是否严谨,对于结论所依赖的前提不做关注。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可以 帮助发掘法律推理中的逻辑错误,即法律决定与赖以建立的逻辑前提之间的矛盾,从而强化法律结论的说服力 B.https://www.shuashuati.com/ti/2422a5edba584668a369fdc537fde5ad.html?fm=bdbdsf9f58576e74df47ef2478ace28ce2703
10.2002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19.18至20世纪,英美法德等国在宪法和法律中,分别对公民选举权作出规定,其中影响深远的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权利。分析西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情形可以成立?() A.1791年,法国某地区身无分文流浪汉以“特别公民”身份当选为国民议会代表 B.1932年,英国某地区一女店主参加了该区下院议员选举的投票 https://www.lawpa.cn/changshi/880448.html
11.精华区文章阅读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目标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年印发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的。 1.1991 2.1993 3.1995 正确选项:2 你的选项: 2 第10题.1992年3月,国务院颁布( ),其目的是阐明中国长期自然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https://www.newsmth.net/bbsanc.php?path=%2Fgroups%2Ftalk.faq%2FCampusLife%2FGraduate%2F8%2Fdangyuanzice%2FM.1105021806.L0
12.法律与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法律扎根于社会,正如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同的土壤也蕴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瞿同祖先生于华夏动荡时,从浩瀚的法律文献中提炼出对法律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本质作用和根本属性。他清楚地明白,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无法被搬运套用到几千年注重伦理道德和严守等级尊卑的中国。瞿先生用精炼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3327880/
13.河南师范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2022学校班级姓名考场准考证号学校班级姓名考场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要答题第1页,共3页河南师范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试卷题号一二三总分得分批阅人一单选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https://m.renrendoc.com/paper/357639362.html
14.了解中国全部行业和岗位,这一篇就够了!猿生活了解中国全部行业和岗位,这一篇就够了! 古语有云:“360行,行行出状元”,社会发展到今天,各行各业的开枝散叶,也渐渐颠覆的大众所认知。现如今,纵观社会,已不止是360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共1838个职业。https://ac.nowcoder.com/discuss/438486?channel=-1&source_id=discuss_terminal_discuss_sim_nctrack
15.学术道德规范论文通用12篇老师特别强调了学术规范的要求,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要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遵守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骆老师端正了我对学术与论文写作https://jdsb.xueshu.com/haowen/85401.html
16.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17.425联考:2015吉林公务员考试真题(甲级)3.下列企业排污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印染企业排污前依照法律规定上缴环境保护税,不缴排污费 B.某石化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C.某橡胶厂排污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未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居民 D.某家禽屠宰场属一般排污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的名称 4.大量议案、提案是每年两会https://www.liuxue86.com/a/2435070.html
18.第十五单元法律教化与民族国家关系第40讲中国的法治高考历史一轮总复习精品课件 第十五单元 法律、教化与民族、国家关系 第40讲 中国的法治、教化与精神文明建设.ppt,史观史论 1.唯物史观——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原因、特点、意义 原因 (1)吸取历史的教训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3)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群众期待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1024/6150101034010235.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