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与西欧宪法文化的差别

「内容摘要」本文尝试着从宪法文化在欧盟宪法草案的制订过程及通过中的作用的角度入手,分析宪法文化在欧盟宪法制订过程中的作用;同时将我国的宪法文化与之进行比较,指出在不同国家(民族)中,不同的宪法文化在其本国(民族)法律的制订、形成和遵守所发挥的影响的特殊性。

「关键词」欧盟宪法宪法文化传统文化冲突国际化本土化

根据新华网布鲁塞尔6月19日日电(记者冯坚),“2004年6月18日深夜,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经过两天紧张而艰苦的谈判,就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最终文本达成了一致,从而为第一部欧盟宪法的诞生铺平了道路。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通过,是欧盟制宪进程启动两年多来的重大成就,是欧盟成员国实现一体化欧洲的”政治意愿“的具体体现,也是欧洲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意义,我们无论给予多高的评价,都是不过分的。而对于这样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区际组织制订,并最终获得通过的宪法条约草案的原因的分析,可能更有助于我们学习和理解有关的宪法理论。

一、西方的宪法文化[2]

任何宪法,都有其生成和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近代宪法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而宪法思想的萌芽早在古希腊、罗马以及中世纪就已存在。体现在西方国家宪法中的思想文化基础是根源于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理论,后在西方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中得以形成和完善,并在当代西方的政治思潮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概括而言,西方宪法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理论论述中。

1.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即主权在民。主权是宪法和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泛指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在政治学中,主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权在君,即“君权神授”、“朕即国家”或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二是主权在国家,与“天赋人权”相对立,主要指国家主义、极权国家等;三是主权在民,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的第一个宪法(1791年)中是这样规定主权及主权在民的:“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第三篇,第一条)

4.道德法律化论。西方的多数自由民主思想家认为法律应包容着理性、正义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过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政治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思想是与法治论思想紧密联系,或者为所提倡的法治制度提供说明和理由。道德法律化观点最初存在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的论述中。他认为国家产生归诸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但其本质是道德的,即“为了实现一种优质的生活”,国家应该是一个法治的联合体,否则,它的道德目标就不能实现;即国家的道德目标需要法治来保证。后来,亚里士多德关于道德为法律所包容或保证的思想为许多主张法治的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家所继承。他们将理性、善意、合理、正义、平等等道德价值概念引进政治研究中,并将实现道德的赌注押在建立各种制度和法律上。所以,一些西方国家在制宪中就把一些人们或社会公认和肯定的道德因素考虑进去,企图以法律外在的刚性约束来保证和发挥道德所具有的内在作用,使社会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并能够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证。

以上是对于西方传统的宪法文化的介绍,而对于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的东方的中国,其所产生和发展的宪法文化也是具有其独特的性质的。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

对于中国的宪法文化,笔者认为可以分作两个阶段来认识和理解。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另一个是近代以及当代中国的宪法文化。

中国宪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也是一个源远流长的过程。中国古代没有近、现代出现的宪法,但存在影响近、现代制宪的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对法律制度影响最深的思想理论是儒学。儒家学派曾是春秋战国时期影响较大的学派,在以后的数千年文化传承中,凭着自身的优势,不断汲取其他学术精华而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对中国社会发生极大的影响。大到立法的基本原则,小到某一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中国古代法的伦理特性,即所谓的“礼法结合”。

(一)“礼”、“法”的起源

古人认为“国之大事,在祀和戎”,祭祀产生了原始习俗的“礼”,氏族间的战争则产生了最初的“刑”。《说文解字》认为“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丰。”即礼起源于原始人求神祈福的祭祀习俗。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原有的公有制形式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矛盾,于是氏族之间通过战争而解决这一矛盾。《汉书·刑法志》说:“因天讨而作五刑”,明确提出“五刑”的制定是出于战争的需要,并且最重的刑法是一个部落对另一部落的军事讨伐,而一般的刑法则适用于被征服的异族人,对同族人则不适用这样的刑罚。国家产生以后,军法和五刑则变成了统治者罚罪全社会的工具。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法律起源于古代的特殊历史环境中,既有原始社会沿用已久的礼的传统又吸收改造了原始习惯中的惩罚规范,从而实现了中国奴隶社会最初的“礼法结合”。它的出现反映了中华民族既重礼仪又重法制的历史传统。

(二)“礼法结合”的发展与完善

从公元前11世纪末到公元前8世纪是中国的西周时期。西周统治者在夺取政权之初,就在继承前代神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并将有关德的内容归纳成内涵广博的“礼治”,它涉及到政治、军事、伦理、道德等许多范畴,虽然内容庞杂,但贯穿周礼始终都是“亲亲”“尊尊”的原则。西周时期的“礼”“刑”构筑了西周法律体系,共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发挥作用。西周统治者将道德教化同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中国早期的“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西汉初年,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且在此学说思想指导下,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而被采纳,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一法律思想,是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注重“德礼并用、礼法结合”,但这时的“礼”还没有作为法律正式入律。

唐朝贞观年间,唐太宗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统一不可分割。从而明确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至高宗制定《唐律疏议》时最终确立了“以德为本,刑罚为用”的原则,这一时期礼、法结合达到了历史最高峰。

总而言之,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西周开始历经近千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的过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达到“礼法结合”的巅峰“一准乎礼”,从而对后世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与西欧宪法文化的差异

由以上对于东西方法律文化内容及发展历史的介绍,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中国与西方社会在传统法律文化上所表现出来的区别。而通过两种法律文化不同的内容,我们还可以看到,正是因为二者产生的条件、背景以及对于法律本身的认识理念的不同,使得东西方社会在社会历史的发展变革过程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方式,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

西方的宪法文化其实质就是确认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个人主义在宪法文化中得以彰显,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人追求个体权利实现的宪法意识强烈:当公民得到宪法确认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敢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在处理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的问题上,西方国家的宪法规范更加重视权利规范,不仅重视制度性宪法文化的建设,而且观念性宪法文化深入人心。西方宪政实践的哲学基础是一种相对纯粹的“人本主义”。无论是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还是实行非成文宪法的国家,都较为重视从实体上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普遍建立了有效的宪法审查制度,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的能通过普通法院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有的通过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监督宪法实施,也就是说西方国家普遍存在有效的宪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

尽管中国的宪法文化是从西方传入的这一基本事实,在我国学术界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我们不能否认,中国的宪法文化同时又深受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改造,中国近代的宪法文化史实际上是西方近代宪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在近代中国冲突融合的历史。作为深受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改造的中国宪法文化中基本价值的“人本主义”不仅仅支配着近一百年来的宪政意识,而且也牢牢控制着中国的宪政意识;但中国宪法文化中的“人本主义”在价值取向上尤为重视伦理,特别强调和谐,是一种伦理化了的“人本主义”。它是从群体、国家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秩序出发来确定个人的地位与责任的,个人只不过是某一社会团体(集体)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群体中的人,并非作为真正的个体而存在,个人利益只能屈从于实践和谐伦理,个人失去了独立的人格。

中国的宪法文化重视权力而忽视保障权利,强调个人权利与经济、文化条件等的内在联系,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秩序,采用议行合一体制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但公民的个体权利主要作为存在于集体权利的一种权利,被置于集体国家的利益之中。公民的法律观念、宪法意识,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比较淡薄。因而,“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则是传统的或更接近于传统的。”[4]中国宪政实践的价值基础是伦理化的“本位主义”。在中国现行的制度下,虽然也设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其具体内容的保障只有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才能实现,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上的权利救济途径,而只存在普通法律上的权利救济制度,即使普通法律上所存在的这种救济制度,也只适用于部分情形下的部分宪法权利,并非所有情形下的所有宪法权利。所以,一旦公民的权利无法通过普通法律获得救济时,人们无法寻求宪法的最后救济。

四、中国与西欧宪法文化的冲突以及解决方法

由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与西欧无论是在宪法文化理论基点,还是宪法意识、宪政运行状态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二者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很多的冲突和矛盾,尤其在今天这个日益多元化、全球化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韩大元:《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4.杨肃昌:《中西方宪法思想比较》,载于《人大研究》,2003年第5期。

5.云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载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2卷第2期,2003年6月。

6.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年重印本。

7.梁治平:《新波斯人札记》,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

8.徐德刚、魏腊云:《全球化时代的宪法文化冲突及其整合》,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04(2)。

注释:

[1](美)克鲁克洪:《文化与个人》,高佳,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版。转引自李霞文:《传统法文化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二元冲突”》,理论学刊,2004年4月第4期。

[2]本部分的论述,引自杨肃昌:《中西方宪法思想比较》,载于《人大研究》,2003年第5期。

[3]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年重印本,第59页。

[4]梁治平:《新波斯人札记》,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5]尹伊君:《文明进程中的法治与现代化》,载于《法学研究》,99(6),第9页,转引自徐德刚、魏腊云:《全球化时代的宪法文化冲突及其整合》,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04(2)。

THE END
1.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我看美国学者如何解读中国古老的司法智慧再者,美国学者还发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较为严格的人身保护制度,比如对犯错者的宽大待遇以及刑罚执行上的审慎态度。这一点在当今世界上似乎颇具启发性,因为它表明,即便是在追求效率的时候,也不能忽视对人的尊重和基本权利保护。 最后,他们认识到,与西方司法传统不同的是,中国法律传统往往更加侧重于集体主义精神https://www.nhdoodvjp.cn/guo-xue/706171.html
2.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与衔接国际经济法网1.1.现行中国法与中国固有法之断裂 一位日本法学家说过:恰如我们所要见到的,现代的国家法律与以往的日本法没有联系。现代日本法视自己为西方法律的后裔。极少有人用对过去法律的研究来解释现行的法律。在法国,Domat和Pothier的著述对民法人士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日本,没有这样的对应物。Harada,一位杰出的日本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fxjyyj/10534.htm
3.《中国法学》文摘·2016年第1期二、国际社会对气候正义的法律论争 气候正义作为法律正义,各国从其自身利益需要和国家的现实状况对其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气候正义所应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CBDR)和各自能力原则”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路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分野。 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的适用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较大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326.html
4.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各自体现着自己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http://qqherls.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48
5.中西法律有什么区别中国的法律原则:中国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等。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要求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民主原则则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保障人民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任何人。 西方的法律原则:西方的法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723b4eab83860b001025
6.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11)3.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道德、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这表明()。 A.法律的起源与道德有关 B.有些法律规范是由社会习俗演化而来的 C.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D.法律不是唯一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答案】 D http://www.yuloo.com/news/219779.shtml
7.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在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必须引导学生关注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重视法制建设,培养法律意识,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理念。 《(2001—2010)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学生应“了解中国历史和国情……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强调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具有民主法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8.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课题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主体涉外、作为纠纷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纠纷标的物涉外等三种情形。国际司法实践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由不同国家的法院管辖可能导致对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不仅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决结果,相应地还可能导致一系列诉讼成本的支出与否。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结果,不仅关系http://www.haccpit.org/plus/view.php?aid=2429
9.马戎: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有些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实行的是通过绅权来实施的“礼治”,并把其与西方社会的“法治”作为相互对立的两种法律制度。但是,与朝廷官府的“法治”(注:西方国家的“法治”与中国历史上“法家”的“法治”也并不是一回事。韦伯把“法律既看作权力又看作权威,既看作强制又看作指导正确行为的结构化的规则”。“西方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850
10.封丽霞: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的当代意义《法学研究》2018年他本人也成为国家权力的化身,其个人专权发展到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地步,“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20世纪90年代的苏联东欧剧变,也深刻说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并没有解决好如何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的问题。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产生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28
1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学术著作第二节 私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属性 一、私法的传统和发达 二、近代以前西方刑事民法化与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第四章 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进程 二、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 三、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 四、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http://www.cuplpress.com/index.php?m=book&a=detail&id=6993
12.法学:国际私法学考点巩固(2017年最新版)考试题库70、名词解释 法律的域内效力 点击查看答案 71、填空题 将一个合同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 点击查看答案 72、名词解释 最密切联系说 点击查看答案 73、填空题 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http://www.91exam.org/exam/87-1068/1068129.html
13.“一个至上”与“三个至上”辩思在笔者看来,确立“三个至上”的必要性首先在于“宪法法律至上”本身具有局限性。从理论上讲,“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一个根本标志。但是,在任何国家,法治原则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规范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因为,国情和国家性质不同,宪法法律的具体内容、服务对象、功能和目的就必然有所不http://chinaps.cass.cn/zhzhxyj/2009ndeq/201506/t20150626_23651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