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事实范例6篇

一、学校与教师进修培训权纠纷的基本现状

二、现有阶段解决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及其存在的不足

教师要有权利意识,进修培训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法定权利,教师只有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参加进修培训,依法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当权利受到损害时积极维护自身权利,法定权利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我国现有阶段对教师进修培训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主要法律救济途径为教师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师申诉

(二)教育行政复议

(三)教育行政诉讼

三、完善现有阶段的法律机制,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由于我国现有阶段解决学校与教师进修培训权纠纷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亟待将法律机制规范与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有效性。本文在对现实中的各种救济途径存在的缺陷作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期建立和完善学校与教师进修培训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

(二)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1.教育行政复议应具有其独立性。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受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因此在经费和人员安排上也受其制约,因此教育行政复议很难公正和公平。如果在行政复议机关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使其承担案件的复议,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组织机构、成员任期、身份保障等,使其保持独立性,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审理教育行政纠纷案件,无须请示行政机关,只有坚持独立和公正才可能树立行政复议的权威和公正。2.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因为教育行政复议是上级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因而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审理程序实行一级复议。但相对复议来说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审理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和开庭审理。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更为有效、快捷的解决途径,因而当教师权利受到侵犯时,把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在教育行政系统内部使纠纷得到解决,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更为有效和全面。

关键词:信息化社会;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辅教平台

作者简介:曹慧丽(1972-),女,江西南昌人,武汉大学博士生、江西警察学院教授、南昌大学法律硕士导师,研究方向为教育学。

课题项目:2010年江西省高校省级教改课题“构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辅教网络平台”(编号:JXJG-10-21-5),主持人:曹慧丽。

一、信息化视野下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辅教平台运用的现实需要

第一,警察职业教育理念的创新。21世纪以来,世界教育改革的创新不断超越,学会生存、宽专业教育、博雅教育、高素质教育、应用型教育的全新的教育理念不断被提出。而警察教育理念在理论化、专业化、职业化之间不断转换,其教育理念的创新根本点在于适应高科技信息社会下社会治安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创建。

第二,警察职业教育模式多样性的改革。由于法学教育的理论教育的特点,在传统警察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往往以灌输式的理论教育为主,而这种单一的教育模式远远落后于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其最直接滞后效应就是培养出来的警察职业人才不能适应社会的信息化应用能力要求,因此突破传统教育模式,多领域拓展警察法学职业教育的模式已势在必行。

第三,警察职业教育中法律课程精品化的最佳途径。自2003年以来,我国教育部一直在实施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又称为质量工程,其着力点在于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推进精品课程建设,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重点改革和建设,力争在教学效果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改善,全面带动我国高等学校的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其中一项最有力的举措是积极推进精品课程网络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平台建设。法律课程辅教网络平台的运用主要针对公安院校的专科生、本科生以及体改培训班的学员,对其学习法律课程单独设计一个个性化的网站,将其全部教学内容建立一套完整、全面的学习和测试辅教网络系统,将法律课程教学队伍、教学方法、教学资料、教学体系、教学管理优质资源整合,实现在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精品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在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同教育供给特别是优质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是现阶段教育发展面临的基本矛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的水平都远远不能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3]。

二、信息化视野下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辅教网络平台建设内容

平台首页:课程简介、具有个性化设计,以吸引学生;

课程内容:课程教学大纲(理论、实训)、电子教案(理论、实训)、网络课件、案例库、参考文献;

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辅导人员、教学团队综合情况、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师培养计划及实施效果、自我评价、教学成果、课程荣誉;

教学资源库:教学录像、实训录像、授课视频、国家精品课程、公安院校精品课程、其他院校精品课(均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

双语教学:教学大纲、电子教案、网络课件、授课视频;

客服中心:教学提示、课程作业、试卷库(自动评分)、习题库、行政法律文书、司法考试仿真试题与解析、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缺课补习;

社会热点:法治人物、新闻事件、我发言;

学习网站链接;

三、信息化视野下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辅教平台运用拓展的意义

(一)发挥动态警察职业教育模式的互动效果,拓展其法学教育层次和水平

现代社会素质教育理念的推进,为改变传统警察职业教育模式提供了先决条件,而警察职业教育中法学精品课程辅教平台的不仅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拓展了丰富多彩的教学空间,以及其个性化的教学形象化促进了灵活多样动态教学模式的出现,其所带来的教学互动效果的普及性远远大于单一的理论课堂教学、案例教学、实训教学。现代教育技术所提供的法学精品课程辅教平台旨在创设一个帮助学生在理论教学的同时运用的平台空间和学习环境。其不仅有助于扩大学生学习的视野,更加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并为拓展警察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层次和教育水平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灵活性的更大发挥,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三)完善警察职业教育教学体系的建设,提升警察法学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汪习根.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政治与法律,2001(01).

关键词法律素质教育高校法律教育

作者简介:李玉德,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

一、法律素质教育内涵分析

“素质”一词在教育界的含义主要是指人在先天禀赋结合后天影响、教育作用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品质结构。一般来讲,学术界将素质分成三类:一是身体素质,指人们感知、运动、神经等身体器官,尤其是大脑等在结构和机能上的综合特点的稳定呈现;二是心理素质,指的是在人们身体素质的基础之上,通过教育的作用和环境的影响,借助学习等实践活动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品质;三是养成素质,是指人们在适应和选择环境、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综合的、稳定的社会品质,养成素质是素质结构中的最高层面,法律素质正是养成素质之一。

在学术界对法律素质内涵的观点中,与中国当前法治社会对人才法律素质要求标准相符合的是观点,认为法律素质是指通过对法律知识系统性的学习,从而在人们大脑中形成的法律思维、情感、信仰以及法律意志等心理因素的综合内在体现,这种观点自从提出就越来越被人们普遍接受。法律素质作为一种典型的养成素质,是一种后天养成的具有社会性品质的综合体现,其是建立在对法律知识系统性学习的基础之上,通过学习者的不断体会和领悟,从而将其内化成为人们自身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现象形成特定的心理体验、法律评价和态度倾向,并且最后通过运用法律的能力将这种品质表现出来。

法律素质主要由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法律意识、法律运用能力等心理要素,以及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契约自由观、程序公正观等社会内容构成。

二、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

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四、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力:“……2.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办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因为教师作为专业技术工作者在管理上应当体现更多的自由,使教师和学校能够真正处于平等地位上进行对话,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创造性。

关键词:绿色交通;现存问题;公交优先

1绿色交通内涵解析

“绿色交通”的本质是和谐的交通,包括:交通与经济的和谐,建立全体市民整体出行效率最优的“高效交通”,维持城市经济的高效运转;交通与社会的和谐,建立充分尊重社会各阶层出行需求的“公平交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减少交通事故,创建“安全交通”;交通与环境的和谐,保护城市环境,减少交通污染,创建“环保交通”;交通与资源的和谐,提高资源的集约利用,促进交通节地、节能、节财,创建“低耗交通”。因此,“绿色交通”的内涵就是“高效交通、公平交通、安全交通、环保交通、低耗交通”的多维统一。

2绿色交通现存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质量日益提升,机动车不断走进人们生活,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交通状况出现问题:

车辆增长速度过快,而道路建设无法满足车辆快速增长的需要,造成城市早晚高峰现状的出现,车辆堵塞现象严重,同时也因为车辆数量过多造成大量机动车缺少正规停车位。

公共交通服务不到位,公共交通经常出现人满为患、公交车辆不足、车站间隔较大等问题,非常不利于发展绿色交通。

城市规划和布局不够合理,路网建设还有待完善。

行人的交通规则认识缺乏,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层出不穷。

3解决方案

(1)高度重视交通与土地利用的整合规划,做好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设计。交通系统要支撑城市功能和空间发展战略的实现,交通规划设计要与周边的用地性质相协调。因此,在规划中要引进交通与土地利用的互动机制。TOD模式是实现交通与土地利用整合发展的途径与手段,既是阻止城市无序蔓延的一种可选方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开发模式。其核心主张是紧凑布局、混合使用的用地形态,提供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提倡高强度开发以鼓励公共交通的使用;为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提供良好的环境;公共设施及公共空间临近公交车站;公交车站为本地区的枢纽。无缝衔接、零距离换乘是当前综合交通发展追求的目标,交通枢纽规划设计的好坏是影响交通运输系统效率的第一因素。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应与城市交通系统紧密衔接,各种交通方式应通过交通枢纽实现一体化。好的交通枢纽必须做到物理空间一体化、运营管理一体化、信息服务一体化、票价票制一体化,从而最大程度地方便乘客,提高公共交通的分担率和服务水平,使综合交通枢纽成为环境温馨、方便舒适、有巨大吸引力的公共空间。

(2)扎扎实实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推进城市公交、自行车加步行的城市交通模式。无论是可持续交通,还是绿色交通、低碳交通,其核心本质都将是建设以公交为主导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因此,全面规划、精细设计公交系统,是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的核心环节。实施公交优先应采取系统对策,公交优先的成败在于节,精细设计上要真正落实公交优先。

(3)提高道路网络建设的合理性,处理好城际交通与城市交通的衔接问题。在道路网的规划设计中,首先要强调道路性质与周边用地的协调,不同性质用地决定了道路的不同功能,进而决定了道路的横断面构成和道路交通管理方案;其次,应注重道路的级配结构和连通关系,避免左转车辆严重阻碍对向直行车流以及直行车流妨碍右转车辆进入右转专用车道等现象。

(4)强化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提供必要的停车设施是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设施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应根据规范要求和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建设必要的社会停车场。通过分析,设置适量的路边停车泊位。

(5)设置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如: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通过不断地创新和完善交通工程的一系列设计,最大程度上利用好时空资源,不断的提高交通安全和交通效率。

4结语

随着全球环境污染问题、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建设绿色交通势在必行,城市交通发展已将绿色交通作为重要发展目标。绿色交通是机动化社会的理想追求,也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和义务。未来城市的理想模式是生态城市模式,支撑生态城市的理想交通模式是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自行车和步行为主要辅助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绿色交通不仅是概念,它应该成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

参考文献

[1]陆化普,毛其智,李政,等.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可持续交通:理论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

[2]林卫.欧洲城市交通的经验与启示[J].城市规划,2001,25(10):56-60.

[3]陈智慧.论绿色交通与交通的可持续发展[J].现代城市研究,2003(S2):18-20.

关键词:高职;法律诊所;教育;实践;研究

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以互动、模拟、参与式的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1]该教育模式,自2000年被引进到我国以来,在一些高校得到了迅速推广。经过实践,创造出了一些较好的教学方法,促进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受到学生们的好评。但是国内很多本科院校将开设法律诊所式教育,定位于检验学生本科阶段理论知识成绩的工具,更多的情况下只是作为理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教育活动开展不充分,且学习时数有限,不能满足全体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需求,效果也不明显。[2]法律高职能否开办法律诊所课程,应该采取什么教学方法在当时还没有任何高校尝试过。

一、我院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实践

二、基本做法和成效

开展诊所式教育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促进了学生对法律理念的深入理解,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

1.择优配置师资,提高教学质量。在师资配备上,我院规定,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具有双师(教师、律师)资格并有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的人作为诊所的指导教师。而我院和其他高职法律院校一样,具有上述条件的教师较多,为开展诊所式教育提供了相应的师资基础。指导教师在实施诊所式教学时,让参与诊所式教育的学生以真实案件为基础,分别担任当事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角色,针对不同的角色反复模拟训练,并针对学生所承办案件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角度、方位和层次的教学方法,进行分类别、跟进式指导。发现问题、偏差,及时指出,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学生及时纠正,使教学产生了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THE END
1.100条法律法规背后的故事有哪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100条法律法规似乎是如此的抽象和遥远,它们背后隐藏着复杂而深刻的历史、社会背景和文化因素。今天,我们将一起探索这100条法律法规背后的故事,了解它们是如何形成并影响我们的生活。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这100条法律法规并不指某一特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是一个概念上的集合,它可能包括了从宪法https://www.nwifujzth.cn/ke-yan-jin-zhan/212422.html
2.法网迷雾揭秘那些隐藏在法律法规背后的神秘案件一、法网之谜:法律法规的面纱下 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法律就像一道道光明的屏障,保护着每一个公民不受侵害。但是,当我们深入探究这些法律背后,那层看似坚固的面纱却似乎变得透明,我们发现了许多未解之谜。 二、隐蔽者们:那些被遗忘的法律条款 在海量的法律文件中,有些条款如同幽灵一般飘浮着,它们被忽略,被https://www.b9yemu9l.com/jun-lei-zi-xun/481716.html
3.百条法律法规精解守护社会秩序的坚实基石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就像一座座庞大的城墙,维护着每个角落的和谐与稳定。100条法律法规,是这一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以下是对这些法律法规重要性的六点论述: 法律基础 确立社会秩序的根基。100条法律法规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和人民https://www.cjan6a6c.cn/xue-shu-bao-gao/456508.html
4.法律法规别被这些100条绕晕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法律法规的名称,比如《宪法》、《民法典》等,这些都是我们国家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规定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基础。但有没有想过,每一条法律背后都有着深刻的意义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看,100条法律法规背后的故事。 https://www.cudua.com/rou-zhi-pin/921814.html
5.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工作动态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目前我国仅有130Q个县的司法部门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将残疾人对为重点援助对象。机构的空白人员的空缺,撮助工作难以开展。 (三)、法律援i呐缺罨资金 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行为,国家对法律援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提供财政保障上。一些市县尚未设机构和人员,财政保障也不到位。按上级要求,未设援助机构的县,应由司法行政http://www.jxdpf.gov.cn/art/2007/10/19/art_41750_2703636.html
6.?WTO法律制度研究>国际经济法网四、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相关建议 基于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改善:一是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国民待遇原则;二是修订和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三是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填补相关的法律空白。 第一,为了消除“超国民待遇”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我国应尽快完善各项法律https://ielaw.uibe.edu.cn/wtoflzdyj/5994.htm
7.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精选十篇)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日益增多。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至今未能填补网络游戏财产方面的法律空白,关于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制定。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395jgvn.html
8.拒不执行判决范文9篇(全文)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客观方面作了具体的解释, 其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人的能力”。第三条https://www.99xueshu.com/w/ikey64ee93tk.html
9.企业所得税(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https://www.qwbaike.cn/doc-view-6664.html
10.毒品预防教育课教案内容三、我国法律严惩毒品犯罪 1、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和国际公认的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严重危害全人类安全和利益,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校、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https://gqxx.xhedu.sh.cn/cms/app/info/doc/index.php/27577
11.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首例数据合规不起诉案例评述1. 数据合规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成行,但仍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据合规在立法中的顶层设计,并且通过加强有关方面的监管,不断强化和落实责任主体的义务。尤其是随着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上位法的出台和实施,加之此前《网络安全法》,我国在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领域,形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comments-on-the-first-data-compliance-non-prosecution-case.html
12.理性解读与现实探索:行政法比例原则(2)我国长期的人治历史所形成的强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大片的“法律空白”,也迫使我们应当适用行之有效的比例原则来限制和填充。 (3)能够创建更为公平的经济社会环境。我国积极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其应当运用手中的权力来对诸如恶性竞争,垄断等违背市场公平原则的行为进行干预,对诸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1/id/785573.shtml